文明施工费结算争议解析据实扣减50%的做法合理吗?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告知书 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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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工资怎么结算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环节,围绕措施项目费用的审减争议时有发生,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因其特殊的计价性质,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近期,一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引发了业内的思考:某道路工程结算时,造价咨询单位提出要扣减中标合同金额中50%的文明施工费,其核心理由是“道路工程相较于房建工程,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较少,应据实评审,未能证明实际发生的费用即不应支付,否则等于白送利润给施工单位”。此审减意见是否站得住脚?其背后涉及怎样的计价原则、合同义务与法律责任?本文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计价规范与合同原理,对此进行系统剖析。

  ▲问题核心:文明施工费的性质与计价基本原则

  要评判审减行为的合理性,必须首先认清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计价体系中的独特地位。

  〔1〕强制性计价与不可竞争性:费用的法定属性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权威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遵循特殊规则。该规范第3.1.5条明确指出:“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此条款含义深远:其一,费用的计算基础(费率或计算规则)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而非由市场自由博弈产生;其二,“不得竞争”意味着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所有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给定的基数与费率计取此项费用,不得通过压低此项报价来提升投标价格竞争力。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基本投入,防止承包人因价格竞争而牺牲必要的安全措施,属于强制性、保障性的费用安排。因此,投标报价中的文明施工费金额,是招投标双方在法定框架下共同确认的结果,具有法定性与合同约束力的双重属性。农村供水工程财务结算

  〔2〕总价项目包干计价:区别于单价项目的计量逻辑

  《计价规范》第6.2.4条规定,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依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正是措施项目费中典型的“总价项目”。总价项目的计价逻辑与分部分项工程“单价项目”有本质区别:单价项目(如挖土方、浇筑混凝土)的结算价=约定单价×实际完成工程量,遵循“量变价变”的原则;而总价项目(如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的结算,原则上应按投标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包干结算,其价格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予调整,除非发生合同规定的特殊调价情形。咨询单位要求对文明施工费“据实评审,按发生计量”,实质上是将一项总价包干费用错误地套用了单价项目的计量支付模式,在计价方法论上存在根本性偏差。

  ▲法理辨析:合同义务履行与价款支付的关系

  扣减费用的主张,隐含着一个前提:承包人未完全履行其安全文明施工义务,故无权获得相应报酬。这需要从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的角度进行审视。

  〔1〕费用与义务的对价关系:支付在先,履责在后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与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构成一组对价关系。但需要明确的是,此项费用的支付,主要目的在于为承包人履行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其支付节点往往与工程进度款同步,而非在全部施工行为完成后“按成果付费”。它是一种旨在确保过程投入的保障性支付。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监督职责在于过程管控,若发现承包人措施不到位,应即时发出整改指令,乃至依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进行报告或责令停工,而非在结算时“秋后算账”,直接扣减费用。二建工程竣工结算程序

  〔2〕违约扣款需有约可依且举证充分

  如果咨询单位认为承包人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义务构成违约,并主张扣减相应价款,则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且必须有合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八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减少价款等。但具体适用何种责任形式,首先应依据合同约定。

  通常的施工合同范本中,会约定如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可能面临监理、业主的处罚、警告,或被行政主管部门罚款,但极少直接约定“某项措施未实施则按比例扣减文明施工费总额”。因此,扣减50%的做法缺乏具体的合同条款支持。其次,即便合同有原则性约定,主张扣款的一方(本案中由咨询单位代表发包人提出)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承包人存在哪些具体的、成体系的违约行为(例如,持续未设置围挡、长期未进行洒水降尘导致多次行政处罚、因安全措施缺失引发安全事故等),以及这些行为与主张扣减的费用比例之间存在合理的因果关系。仅凭主观感觉“措施比较少”或“照片中有人未戴安全帽”等零星、孤立的瑕疵,远不足以支持对一笔法定总价费用进行高达50%的扣减。

  〔3〕工作成果合格与过程瑕疵的区分

  建设工程合同的核心标的,是承包人交付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实体工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一条明确了施工人对工程质量的责任。本案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是“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这意味着承包人最终的、核心的合同义务——交付合格工程——已经圆满履行。安全文明施工属于施工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和管理性义务。在最终工程成果合格的前提下,除非过程违约行为造成了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如因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包人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明确数额的罚款),否则,仅以过程管理中的一些瑕疵或投入观感上的“不足”为由,在结算时大幅扣减合同价款,尤其是在承包人已投入了相应成本(尽管咨询单位可能认为不足)且未造成可量化损失的情况下,该主张难以获得法律支持。这好比一个工厂订购一批机器,机器本身质量合格、运转良好,但买方因为觉得生产车间在制造过程中“5S管理不够好”而要求扣减一部分货款,其不合理性显而易见。工程结算审核书封面

  ▲实务透视:咨询单位的角色与审慎义务

  造价咨询单位在结算审计中扮演着专业服务角色,其审减意见应建立在坚实的计价规范与合同依据之上,并体现专业审慎。

  〔1〕“据实评审”的滥用与边界

  “据实结算”是工程结算的重要原则,但其适用范围有明确边界。它主要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以及合同约定的可按实计算的签证、变更项目。将其机械地套用于所有费用,特别是文明施工费这类法定的、总价包干性质的措施费,是对“据实”原则的误解和滥用。咨询单位的职责是依据合同和规范进行审核,而非抛开合同约定,自行创立一套“按主观判断的实际发生量”进行计价的新规则。

  〔2〕“白送利润”观点的商榷

  认为不扣减就是“白送利润”的观点,体现了对工程利润构成的误解。承包人的利润是其通过优化管理、技术创新、提高效率,在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包括安全文明施工义务)后,从合同总价中获得的合理回报。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其金额在招标时已法定化并包含在总价中。承包人获得此项费用,前提是承担并履行了对应的义务与风险。只要其履行了义务(工程已合格交付即为重要证明),获得合同约定的价款即属正当权利,并非“白送”。反之,如果允许随意以“措施看起来不多”为由扣减,则相当于单方面改变了合同价款的构成,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北京本地工程结算纠纷律师

  ▲结论与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造价咨询单位在该道路工程结算中,以“措施较少”为由提议扣减50%文明施工费的做法,缺乏合理性依据,主要表现在:

  〔1〕违背计价规范:错误地将法定总价包干费用按单价项目据实计量,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核心原则。

  〔2〕缺乏合同依据:通常的施工合同条款不支持以过程观感瑕疵为由,对文明施工费总额进行比例扣减。

  〔3〕举证责任缺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承包人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的违约行为,且该行为与50%的扣减幅度有直接、合理的因果关系。

  〔4〕混淆义务性质:在工程最终验收合格的背景下,将过程管理附随义务的履行瑕疵,与核心工作成果的交付义务混为一谈,并试图以此为由扣减核心合同价款。

  对于发承包双方及咨询单位的建议:

  对发包人与咨询单位而言:结算审计应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家强制性计价规范。若认为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存在严重问题,应在施工过程中通过监理通知、处罚单据、影像资料等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据合同具体条款进行处理,而非在结算阶段进行缺乏依据的“概算式”扣减。

  对承包人而言:应高度重视安全文明施工的过程资料管理,保留完整的措施实施影像记录、材料采购凭证、措施方案报审及验收记录等,以证明已履行相关义务。在遇到此类不合理的审减要求时,应依据《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款和合同约定,进行有理有据的沟通与抗辩。

  总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与支付事关施工安全的基本保障和合同秩序的稳定。维护其法定性与合同严肃性,既是遵循行业规范的要求,也是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公平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石。任何结算审减行为,都应在法律与合同的框架内,秉持专业、审慎、客观的原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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