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序取消与价款调整论结算阶段"反扣价格"的合规性边界全面加快工程结算进度 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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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桩基工程结算注意事项在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就合同价款最终确认所产生的争议屡见不鲜。其中,一类颇具代表性的情形是:对于施工过程中已被取消的某项工作,其对应费用是否应从合同总价中扣减?尤其在投标报价的组成存在特殊性时,此类争议往往更为复杂。本文旨在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深入剖析“建设单位在结算时要求反扣已取消工序价格”这一诉求的合理性、法律依据及程序要件,以期为实务中的类似纠纷提供清晰的解决思路。

  ▲案例聚焦:一笔“缺失”的腻子单价引发的结算争议

  我们首先厘清案例的基本事实:某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双方签订的是单价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某内墙装饰面层项目的“项目特征描述”明确包含了“刮腻子”这道工序。然而,投标人在进行综合单价组价时,可能出于报价策略、对定额子目包含内容的理解差异或其他原因,并未将“腻子”的材料费及施工费单独列项或计算在组价之内,而是将其成本隐含在了其他材料或综合费用中。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发包人)发出指令,取消了内墙表面的腻子工序。工程最终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并已交付使用长达三年。时至今日,进入最终结算阶段,建设单位提出:由于腻子工序已被取消,故应按照一定的价格标准,将这笔费用从结算总价中“反扣”回来。承包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此要求不尽合理。

  这场争议的核心,表面上看是关于一笔具体费用的扣减,实则触及了工程变更的认定、合同价格的构成、变更估价程序的履行以及结算时效性等多个深层法律与合同管理问题。工程结算审核什么意思

  ▲法理剖析:变更的定性、单价的约束力与组价的内部性

  要评判建设单位“反扣”要求是否合理,必须回归法律与合同的基本原理进行逐层分析。

  〔1〕工序取消的法律定性:这无疑构成一项工程变更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变更的范围包括“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取消一道既定的施工工序,直接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工艺标准和完成状态,完全符合“工程变更”的定义。因此,本案中取消腻子工序的行为,不能简单地视为“不做就不付钱”,而应正式纳入工程变更管理程序进行处理。这一定性是后续一切讨论的前提。

  〔2〕合同价格的核心:具有约束力的是“综合单价”,而非内部的“组价过程”竣工结算后工程量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下,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单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与确认的合同。这里的关键词是“综合单价”。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是其向发包人发出的要约的核心组成部分,一经中标和合同签订,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至于该综合单价是如何“组”出来的——采用了哪些定额子目、进行了何种取费、如何分摊各项成本——属于投标人内部的报价策略与计算过程。这个过程如同商业谈判中的底牌,并非向发包人公开作出的、意图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因此,从合同效力层面讲,双方共同遵守的是清单项目对应的“综合单价”这个结果,而非其背后的组价明细。承包人未在组价中显性体现腻子费用,属于其自身报价测算范畴,不能当然地推论出“合同中不含腻子价款”或“腻子价格为0”。

  〔3〕变更估价的原则:如何确定取消工序对应的价款调整

  既然取消工序属于变更,接下来就应适用变更估价原则来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金额。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更估价应遵循以下顺序:

  首先,寻找“相同项目单价”。即,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是否有完全相同的、单独列项的“内墙腻子”子目?案例中显然没有。

  其次,寻找“类似项目单价”。即,清单中是否有工艺、材料相近的项目单价可供参考?这需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工程结算服务企业哪家好

  最后,若无相同或类似单价,则应“重新组价”,即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按照合理的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变更内容是“取消工作”,其估价实质是确定被取消工作的“价值”或“成本”,以便从合同总价中扣减。这个价值不能凭空设定,也不能简单地以承包人投标时“未报”为由认定为0。合理的路径是,参照上述原则,通过协商或委托鉴定等方式,确定在当时市场条件下,完成该道腻子工序所需的公平合理的费用。这可能是参考当时的信息价、定额标准,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金额。

  ▲程序审视:变更估价申请的时效与双方的权利义务

  价款调整是否成立,不仅关乎实体是否合理,更取决于程序是否得到履行。案例中“工程已交付三年”这一时间要素,使得程序问题尤为关键。

  〔1〕变更估价程序的双向责任与时效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作出了具有借鉴意义的规定。其精神核心在于“谁主张,谁在时效内提出”。具体而言:

  对于导致合同价款调增的事项(通常由承包人受益),承包人应在事项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调增报告,逾期未提视为放弃该权利。

  对于导致合同价款调减的事项(通常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应在事项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调减报告,逾期未提视为放弃该权利。工程项目结算监理通知

  本案中,取消工序导致价款调减,其及时提出调减报告的责任主体,理应是发包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发出取消指令时,就应当预见到这将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并主动启动估价和确认程序。

  〔2〕“逾期视为认可”条款与权利失效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变更估价的程序条款,通常包含一项对承包人有利的“默示认可”条款:即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如14天)审批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申请。虽然此条款主要规范发包人的审批行为,但其背后法理体现了对怠于行使权利一方的制约。同理,建设单位若在发生调减事项后,长期怠于行使主张调减的权利,直至数年后结算时才突然提出,其权利主张很可能因未及时行使而面临不被支持的风险。这不仅是基于合同约定的程序性失权,也从诚实信用原则角度考量——在承包人基于原合同状态(含腻子工序)完成工程并交付使用多年后,再行扣减价款,有违公平。

  〔3〕结合本案的时效分析

  本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三年”。在这漫长的三年里,建设单位有充分的时间在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时或交付后的合理期间内,就取消腻子工序的扣款问题与承包人进行确认。其迟迟未提出,直至最终结算才“翻旧账”,这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即便其实体诉求(腻子有价值)有一定道理,也极有可能因未能遵循合同约定的或合理的变更估价程序,而丧失主张扣款的权利。反之,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了某项变更导致费用增加,但拖到三年后才在结算中提出,同样也会面临因超过约定时效而不被认可的风险。工程结算审核需要哪些材料

  ▲延伸思考:从个案到通法——合同管理的启示

  本案绝非孤例,它揭示了工程合同履行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管理漏洞:对变更事项“只做不谈价”或“事后算总账”。另一个案例与此形成鲜明对比:某土石方工程,原定爆破施工,后变更为液压锤破碎,施工工艺发生重大改变,明显构成变更且会导致成本大幅变化。但施工过程中双方均未及时办理变更估价,直至结算时承包人才报出远超原合同价的天价结算书,导致纠纷难以化解。

  这两个案例从正反两方面警示我们:

  变更必须与估价同步:任何工程变更,无论是发包人指令还是承包人提议,一旦发生,应立即启动商务确认程序,就价格(或扣款)、工期影响达成书面一致。做到“一事一清”,避免将大量模糊的变更遗留到结算阶段,那时已是时过境迁、各执一词,解决成本极高。

  合同条款需明确双向约束:在拟定合同时,不仅应约定承包人提出调增的时效和程序,也应明确约定发包人提出调减的时效和程序,并设定逾期不提视为放弃调整权利的后果。如此,才能对双方形成对等的程序约束,促使双方都及时处理变更,有利于项目投资的动态控制和最终结算的顺利进行。结算价格工程对比说明

  重视过程资料管理:施工过程中的联系单、会议纪要、指令文件等,凡是涉及工作内容变化的,都应尽可能记载费用处理的初步意见或后续处理的原则,为最终的变更估价留下轨迹和依据。

  ▲结论

  回归到最初的问题:建设单位在结算时要求反扣已取消三年之久的腻子工序价格,是否合理?

  从实体层面分析,取消工序构成变更,被取消的工作理应有其价值,完全不予扣减的理由未必充分。确定该价值的依据应是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或成本,而非简单地依据承包人投标组价的内部构成。

  然而,从程序与时效层面审视,建设单位在变更发生长达三年期间,未遵循合同管理惯例及时启动并完成变更估价程序,直至结算终局才提出扣款主张,该主张很可能因其怠于行使权利而无法获得支持。工程结算并非简单的算术,它是在合同框架下,对双方履约过程中所有经济行为结果的最终确认。尊重程序、及时主张,是保障自身实体权利的前提。

  因此,对于发承包双方而言,本案的核心教训在于:务必强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管理意识,坚持“技术与商务同步、变更与估价同行”的原则。唯有将价款争议化解在履约过程之中,才能避免在结算时陷入类似“翻历史旧账”却因程序缺失而难以厘清的困境,从而真正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收官与合同利益的公平实现。全面加快工程结算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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