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函在竣工结算时的扣除机制、返还流程与实务要点解析建设工程每月结算金额 202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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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研究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与价款结算过程中,工程质量保函(通常体现为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是保障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维修责任得以落实的重要财务安排。它既是发包人(建设单位)维护自身权益、应对潜在质量风险的手段,也关系到承包人(施工单位)的现金流与最终利润实现。因此,明确质量保函在结算时的扣除方式、返还条件与具体流程,对于规范发承包双方行为、减少结算纠纷、促进项目顺利收尾具有关键意义。本文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对工程质量保函的结算扣除机制与返还管理进行系统阐述。

  ▲工程质量保函在结算时的扣除方式与选择策略

  工程质量保函在工程价款结算时的扣除,并非一个简单的财务动作,而是需要根据合同约定、项目特性和双方履约情况综合确定的规范性程序。其核心扣除方式主要有两种,且适用情形各有不同。

  〔1〕逐次扣留(进度款扣留)方式

  这种方式是指,发包人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如按月、按节点支付)时,每次均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如每次进度款支付额的5%-10%),从当期应付工程款中扣留一部分款项,作为累积的质量保证金。例如,某项目合同约定每月进度款支付时扣留10%作为质保金,当月批复进度款为100万元,则实际支付90万元,扣留10万元转入质保金专户或单独列账。装修工程结算咨询去哪家

  优点:对于发包人而言,这种方式能较早地开始积累质量保障资金,分散了资金压力,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持续形成对承包人的履约约束。对于承包人而言,虽然资金被逐步扣留,但每次扣留金额相对较小,对项目施工期间的现金流影响较为平缓。

  适用情形:通常适用于建设周期较长、合同总价较高、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随进度款同比例扣留”条款的项目。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排除的情况下,原则上可适用逐次扣留方式。

  〔2〕一次性扣留(结算时扣留)方式

  这种方式是指,在工程办理竣工结算、核定最终结算总价款时,发包人一次性从应付的竣工结算尾款中,扣留合同约定的全部质量保证金总额。例如,项目最终结算价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质保金比例为3%,则在支付结算款时,发包人一次性扣留30万元,将剩余的970万元支付给承包人。工程结算时钢材负公差

  优点:程序清晰、操作简便,在结算时一次性处理,避免了在施工过程中多次核算和扣留的繁琐。承包人能在施工期间获得全部的进度款(扣除预付款、其他应扣款项后),有利于其施工期间的现金流周转。

  适用情形与重要考量:此方式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尤其需要关注的是,如果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了履约保函或缴纳了履约保证金,此时再采用逐次扣留质保金的方式,可能对承包人造成双重资金压力,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中关于减轻施工单位现金流负担的精神可能产生冲突。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更推荐采用一次性扣留,或者鼓励承包人提供银行出具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有效的质量保修保函来替代现金扣留。以保函形式替代现金扣留,能极大释放承包人的资金占用,是当前政策倡导的方向。

  合同双方应在订立合同时,就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采用何种扣留方式、扣留的具体比例(或金额)以及计算基数。约定不明是后续产生争议的主要根源。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条件与法定流程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是其管理闭环的终点,直接关系到承包人的最终权益。其返还并非自动发生,而需满足特定条件并遵循规范流程。电缆敷设工程结算算表

  〔1〕返还的核心前提:缺陷责任期届满与义务履行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缺陷责任期紧密挂钩。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该期限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但通常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时长与工程的主要部位、合同价款及行业惯例有关(如屋面防水工程通常为5年,此为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概念不同,质保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

  返还的基本条件是: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已满,并且承包人在该期间内,对于发包人(或工程使用单位)通知的任何属于承包人施工质量责任的缺陷,均已及时、无偿地进行了修复并经验收合格。如果承包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有权动用质保金委托第三方维修,并进行相应抵扣。

  〔2〕返还申请与核实的规范流程

  为了确保返还工作的有序进行,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①承包人提出申请: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人确认自身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应主动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明资料(如期间所有的维修记录、验收单、发包人无异议声明等)。做工程结算有什么义务

  ②发包人组织核实:建设单位在收到承包人返还申请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如无约定,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精神,可在14天内)组织工程、物业等部门,会同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实:缺陷责任期是否确实届满;承包人是否完成全部应尽的维修责任;工程是否存在未处理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质量缺陷。

  ③办理返还支付:经核实无误后,发包人应在核实程序完成后的约定期限内(同样建议参照14日内),将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本金(及可能产生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果合同有约定或地方有规定)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返还时应办理正式的财务支付手续。

  〔3〕发包人逾期返还的法律责任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符合要求的返还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核实或逾期不支付,将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①支付拖欠的质保金本金;②支付自应返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③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明确的罚则是对发包人行为的有效约束。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书

  〔4〕关于扣留比例的法律上限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这一规定是强制性要求。如果合同约定的扣留比例超过3%,则超过部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发包人不仅需返还超额部分,在某些司法判例中,还可能被要求就超额扣留部分的资金占用向承包人支付利息。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发包人过度占用施工单位资金,维护公平的交易环境。

  工程质量保函(保证金)的扣除与返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重要财务节点。采取“逐次扣留”还是“一次性扣留”,需在合同中明确,并综合考虑履约担保情况。返还过程则以“缺陷责任期”为核心,遵循“申请-核实-支付”的法定流程,且扣留比例受3%上限的严格规制。对于承包人,应重视保修义务的履行并及时主张权利;对于发包人,则应规范管理,避免逾期返还的法律风险。在建筑业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积极推广以质量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是平衡双方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路径。清晰、合规地处理质量保函事宜,是实现项目圆满收官、维系良好合作关系的重要一环。建设工程每月结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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