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结算实务解析未经招标程序的变更工程计价模式选择与法律风险应对建筑工程结算收款收据 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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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井工程竣工结算书在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是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中,因功能调整、标准提升或业主需求变化而产生的工程变更是常态。然而,当变更涉及的金额巨大、内容超出原合同范围,且未履行法定的招标程序时,如何对这部分增量工程进行合法、合理、公允的结算,便成为困扰建设方、施工方乃至审计方的复杂难题。其中,计价模式的选择——是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转向套用预算定额——不仅是技术问题,更牵涉到合同依据、法律合规性及最终造价的确立原则。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案例为引,深入剖析此类情境下的结算路径选择、相关法律争议焦点,并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实务建议。

  一、案例引入:变更的合规性质疑与计价困境

  某地一项总投资约1.3亿元的交通客运枢纽站项目,其组成部分包括一栋原规划为12层的司乘公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某汽运公司)决策改变该公寓用途,变更为加盟酒店。这一重大功能变更导致内部装修标准大幅提高,预计新增装修费用近2000万元。该部分装修工程未经重新招标,直接委托给了原枢纽站主体的施工方继续施工。工程结算单价调整的规定

  由此,衍生出两个核心法律与造价问题:

  1.程序合规性问题:这笔高达2000万元的装修工程,未经招标程序直接委托给原施工方,其法律效力如何?是否属于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2.计价模式问题:假设工程需要结算,对这新增的2000万元装修费用,采用何种计价模式更为合适?是应参照原合同可能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还是转而采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预算定额进行组价?

  二、核心争议一:未经招标直接委托的法律效力分析

  首先,必须审视该变更工程委托程序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本案中的交通客运枢纽站项目,显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新增的2000万元装修工程,尽管是原项目的变更,但其金额巨大、内容相对独立(“装修工程能够分割出来分别完成”),实质上构成了一项新的采购。建设方援引《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九条,主张其属于“可以不用进行招标”的情形,在实践中难以成立:

  该变更不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法定例外情形。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

  也很难论证该装修工程“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且“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因为酒店装修相对于主体枢纽站功能具有独立性,交由其他专业装修单位实施,通常不会影响主体结构的施工或核心交通功能的运行。

  因此,该直接委托行为在法律上存在程序瑕疵,涉嫌规避招标。此程序瑕疵可能对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或结算文件的效力产生潜在影响,并可能在审计或司法审查中面临质疑。这是处理后续结算问题时无法回避的背景。

  三、核心争议二:定额与清单的选择——计价依据的法律属性辨析

  在面临结算时,双方往往在计价基础上产生分歧。施工方可能主张按“市场价”或对其有利的某种方式计价,而建设方或审计方则可能寻求一个相对客观、稳定的计价基准。这就引出了“定额”与“清单”的抉择,其深层问题是:在合同约定不明或缺失的情况下,预算定额属于必须执行的“政府指导价”吗?

  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的焦点问题。工程结算需要签合同吗

  1.观点一:定额属于政府指导价

  部分司法判决支持这一观点。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刊载的(2014)民一终字第69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安成本的平均值确定,可以被视为完成单位工程量所消耗的劳动、材料、机械台班等的标准,是政府指导价的一种形式。当合同对工程价款约定不明时,可以参照定额标准进行结算。

  2.观点二:定额不属于政府指导价,仅为参考性计价数据

  相反,在(2017)最高法民申4875号等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则明确了不同的立场。法院指出,《价格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适用范围非常窄,主要适用于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一个工程项目涉及成千上万种材料、机械和人工,不可能全部纳入政府指导价范围。建设工程定额仅仅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用于社会参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其本质是行业性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数据,而非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定价指令。当合同价款约定不明时,应优先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而非当然地适用定额。

  结论: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趋势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将工程造价定额定性为一种指导性的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信息,而非强制适用的政府定价。其法律地位是,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可以“参照”适用的计价标准之一,而非“必须”适用。

  四、实务解决方案:变更工程结算的路径构建

  回到本文开篇的案例,面对这2000万元未招标变更工程的结算,应如何构建解决方案?装修工程中最终结算

  第一步:优先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最理想且能最大限度避免争议的方式,是双方就变更工程的计价原则、取费标准、材料价格确认方式等核心条款进行友好协商,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采用何种计价模式(例如:“本变更装修工程价款执行《XX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XX版)》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计算,人工、材料价格参照施工期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价进行调整”)。一份权责清晰的补充协议是结算最稳固的基础。

  第二步:协商不成时的计价模式选择分析

  如果双方无法就计价模式达成一致,需要寻求一个相对公平、且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结算依据。此时,对比“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在此场景下的适用性: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障碍:清单计价的核心在于“价责合一”,每个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包含了完成该工序的全部成本、利润和风险。该单价必须经过投标竞争形成。本案新增的装修工程未经过投标报价流程,不存在一个经竞争形成的、双方合意的清单综合单价。因此,直接套用原合同清单单价(如果原合同有类似项)可能缺乏对等性,因为装修标准、工艺已发生根本变化;而重新编制一个清单并“协商”出一个单价,则又回到了市场议价的范畴,缺乏客观基准,容易产生争议。工程结算是应收金额吗

  预算定额计价的相对优势: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工程所在地适用的预算定额进行组价,往往成为更可行的选择。原因在于:

  1.体系完整性:定额提供了从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到计价程序、费用构成的完整计算体系,提供了一个相对标准化、可重复验证的计算框架。

  2.客观参照性:虽然定额不是政府定价,但它反映了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的社会平均施工工艺水平和成本水平,能够为双方提供一个脱离于各自主观主张的客观参照物,有助于将计价争议从“你要多少、我给多少”的模糊谈判,导向“按规则计算”的技术讨论。

  3.司法实践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此处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在实务中通常被理解为包括建设工程定额。

  因此,参照(而非强制适用)相关预算定额进行结算,是目前司法和审计实践中处理此类合同约定不明变更工程的常见且较为公允的方式。计算时,需根据定额计算出直接费,再结合合同或当地规定计取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材料价格则需参照施工期的市场信息价或双方确认的采购价进行调整。业主工程结算会议记录

  五、结论与风险防范建议

  综上所述,对于未经招标程序的大额工程变更项目结算,结论与建议如下:

  1.程序合法性是前提:建设方应高度重视变更工程的程序合规性。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重大变更应评估是否达到重新招标的标准,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合同效力风险、审计风险乃至行政处罚。

  2.合同约定优先:在任何变更发生前后,都应尽可能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计价和结算方式,这是防范争议的最有效手段。

  3.定额作为重要参照系:在无法达成协议、且原清单单价不适用的情况下,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预算定额及同期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结算,是相对合理、且能得到司法和审计实践较多支持的选择。它并非完美的“政府定价”,但作为一种成熟、公开、体系化的计价工具,能在缺乏合意时提供一条可操作的结算路径。

  4.最终目标是公平合理:无论采用清单还是定额,结算的核心原则是公平合理反映变更工程的实际价值,确保施工方获得与其投入相匹配的价款,建设方支付符合市场行情的费用。在具体操作中,往往需要造价专业人员基于定额框架,结合工程实际施工方案、市场询价数据进行精细测算和调整,而非机械套用。

  最终,工程变更结算不仅是一场数字计算,更是法律、合同与技术的综合应用。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变更面前,恪守程序、强化约定、善用规则,方能妥善化解风险,实现项目各方利益的平衡。建筑工程结算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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