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材料结算表格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条款的每一个字都可能牵动着巨大的资金流向与企业的生存命脉。其中,“结算后付款”这一约定在实践中尤为常见,却也极易引发争议:当工程竣工已久,双方却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完成结算,施工方是否只能无限期等待,还是可以主动突破合同字面约定,主张支付已完工的工程款?这不仅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更关乎施工企业的现金流安全与公平正义的实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丰富的司法实践,在合同仅约定“结算后付款”但结算程序停滞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并非完全束手无策,其能否主张工程款,需穿透表面约定,综合考量合同条款的法律性质、工程的实际履行状况以及发包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多重因素,进行实质性判断。
▲法律争议焦点与核心司法观点辨析
〔1〕“付款时间约定明确”与“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深层次争议
在这一问题上,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不同的理解视角:
严格约定说:一种观点立足于合同严守原则。若合同白纸黑字明确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经双方结算审计后支付尾款”或类似条款,且未附加其他特别说明,部分裁判者认为,此约定清晰无误,结算完毕是付款的明确前提条件。在结算未完成这一事实被改变之前,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施工单位据此主张工程款,可能难以获得支持。这种观点强调尊重当事人最初的意思自治。工程项目结算审核范围
约定不明说:然而,更高层级的司法观点倾向于进行更深入的利益衡量与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诸多判例中逐步阐明:若合同仅简单约定“结算后付款”,但并未明确约定结算的具体流程、期限、或任何一方拖延结算的责任后果,则该条款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可被认定为“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意味着,施工方作为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发包方履行付款义务,结算不再是绝对的付款前置程序。例如,在具有指导意义的(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发包方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办理结算,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致使“以结算为前提”的条款目的无法公平实现。在此情况下,为保护守约方(施工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对方恶意行为而陷入无限期等待,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支持施工方关于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这一观点深刻体现了司法实践从形式主义向实质正义的倾斜。项目工程款结算程序
〔2〕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或通过验收合格的特殊法律效果
司法实践对已完工程的现实状态给予了极大关注。倘若工程已经建设单位接收并实际投入使用,或者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即使书面结算手续尚未完成,人民法院也极有可能支持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在于:第一,发包方已经实际占有、使用工程并从中获取收益,依据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也随之产生。第二,结算工作的拖延,很可能源于发包方的主观恶意(如意图拖延付款、挤压利润),若此时仍机械坚持“结算后方可付款”,无异于纵容了不诚信行为,使施工方陷入“干完活、交了钥匙却拿不到钱”的极不公平境地。对此,《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关于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的规定,也为此类情形提供了请求权基础。工程交付使用或验收合格的事实,实质上为工程款债权提供了一个清晰、稳固的“锚点”。
▲施工单位成功主张工程款需构建的核心要件与举证策略
〔1〕关键性举证:证明发包方存在过错或恶意拖延结算行为
施工方若想突破“结算后付款”的约定,积极、有效地举证发包方在结算环节存在过错至关重要。这主要包括:
举证已履行结算配合义务:施工方需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及时、完整地提交了全套结算资料,并履行了配合核对义务。例如,保留好结算报告送达的快递底单、签收记录或电子邮件往来。工程结算可以直接付款吗
证明发包方无理拖延或拒不配合:若发包方在收到结算资料后,无正当理由超出合理期限(可参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或行业惯例,如28天)不予审核、不予答复,施工方可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精神,主张其行为已构成拖延,并可能进一步援引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送审价”的规定(需合同有相应约定)。若发包方存在故意不安排核对、无理拒收资料、反复提出非实质性异议等设置障碍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很可能直接认定,因发包方的过错导致结算条件无法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以保护诚信一方的利益。
〔2〕夯实付款请求权基础:证明工程已具备确定的付款条件
即便结算未完成,施工方仍需向法庭证明,债权本身是明确且应当支付的。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证明工程已通过验收或交付使用:这是最有利的证据。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移交记录》、发包方实际使用工程的证据(如照片、视频、入住证明)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举重以明轻,合同有效且工程合格时,承包人当然有权主张价款,结算仅是确定价款数额的一种方式,而非主张权利的前置程序。工程结算要交什么资料
证明已完工工程量及价款可确定:如果工程是部分完工或中间退场,结算无法进行,施工方可以通过已形成的《工程进度确认单》、《监理例会纪要》、经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清单、现场签证等证据,证明已完工程的范围和数量是明确的。在此基础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旦鉴定程序完成,工程价款得以确定,“结算”这一形式障碍就被实质性地绕过了,法院可依据鉴定结论直接判决发包方支付相应款项。
▲面向施工企业的实务操作建议与风险防范要点
〔1〕主动作为,固化证据:系统性地进行结算催告与证据固定
在发生结算僵局时,施工方切忌消极等待,而应采取主动、规范的步骤,将催告过程全面固化下来。
发送书面催告函:委托律师或公司法务部门,起草措辞严谨、依据清晰的《关于限期办理工程结算及支付工程款的律师函》或工作联系单。函件中应明确列明已提交的结算资料、时间,指出发包方拖延行为的性质,并设定一个合理的最终履行期限(如15-30日)。
确保送达并保留凭证: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并保留详单,或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确保产生不可否认的送达法律效力。这些文件不仅是后续诉讼中证明发包方过错的关键证据,其本身也可能促使发包方回到谈判桌前。装修工程的结算价
〔2〕灵活运用法律武器:寻找替代性请求权基础与政策支持
在诉讼或谈判策略上,不应局限于合同本身的“结算后付款”条款,应拓宽视野,寻找更有利的法律支点。
审视合同效力:若本案施工合同本身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承包人无资质、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等)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施工方可以直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和方法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折价补偿”,从而完全避开“结算”这一合同约定的程序。
借助特别规定保障核心利益:对于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的部分,应充分运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需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十九条建立了建设单位先行垫付人工费用的制度。在主张工程款时,可特别强调对农民工工资部分的支付诉求,争取更优先的保护和更快的解决路径。
“结算后付款”的合同约定,绝非发包方可以无限期拖延付款的“护身符”。在面对结算僵局时,施工方应当清醒认识到,法律保护的是实质公平与诚信履行。通过扎实履行自身义务、系统固定发包方过错证据、积极证明工程已具备付款实质基础,并灵活运用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施工方完全有可能突破形式条款的束缚,成功主张并收回属于自己的合法工程款项,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与健康运营。工程验收竣工结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