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公司审计提供资料在某住宅项目的电气安装工程中,合同明确约定,配电箱柜、电气管线等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甲方)负责供应,属于典型的甲供材料情形。该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未将配电箱等甲供材料的费用从综合单价中剔除,而是将其一并计入清单报价。工程顺利竣工并进入结算审核阶段后,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发现了这一问题,随即提出:既然材料由甲方提供,结算时应当将相应材料价款从清单综合单价中予以扣除。承包人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
▲造价争议
承包人立场: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单价合同。根据单价合同的本质特征,中标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是固定不变的,除非发生合同约定的调价事项,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承包人在投标时填报的综合单价,已经过发包人组织的清标、评标及定标程序,发包人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报价的认可。如今在结算阶段突然要求扣除材料费用,无异于事后单方修改合同价格,违背了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与合同的稳定性。承包人进一步指出,若发包人认为报价中存在甲供材料未扣除的错误,那属于发包人评标阶段的失误,其后果理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举例而言,如果承包人因套用定额错误导致综合单价偏低,发包人绝不会主动调增;同理,发包人也不应因承包人报价偏高而单方调减。滨湖区工程财务审计要求
发包人立场:
发包人则强调,招标文件已明确载明配电箱等主材由甲方供应,这是投标人必须知晓并遵守的实质性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仍将甲供材料价格计入报价,属于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作出响应,本应在评标阶段被否决。然而,由于评标委员会的疏忽,该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导致承包人得以中标。发包人认为,甲供材料的费用本就不应由承包人承担,若在结算时不予以扣除,将导致承包人获得不当得利,同时对其他严格按照招标要求报价的投标人构成不公平。发包人还指出,结算审核的目的正是纠正招标及履约过程中的各类错误,确保最终造价真实、合理,因此应当扣除相应材料价款。
▲案例解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单价合同模式下,因承包人投标失误(或发包人评标疏忽)导致甲供材料费用被错误计入综合单价,结算时是否应予调整?
首先,从合同性质分析。单价合同的核心特征是“量价分离”——工程量按实结算,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不变。承包人对所填报的综合单价负有全部责任,其报价的高低属于自主决策的商业行为。发包人则通过清标、评标程序对报价进行审查,若发现明显错误或未响应招标要求,应当在定标前提出质疑并要求澄清。本案中,发包人未能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导致错误的报价被接受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这一过失的后果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若允许在结算时单方扣除材料费用,等于允许发包人将自身评标失误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这与单价合同的风险分配原则相悖。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由谁选
其次,从法律依据来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1条明确列举了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法定情形,包括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索赔、现场签证等。甲供材料误计入报价,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可调情形。因此,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否则不得擅自调整综合单价。本案合同专用条款并未对此类情形作出例外规定,故应坚持“单价固定”的基本原则。
再次,从公平角度审视。承包人主张的“若报价偏低则不调增,同理报价偏高也不应调减”的逻辑,在单价合同框架下是成立的。发包人不能仅针对对自己不利的错误进行纠正,而对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视而不见。结算审核应当遵循“对等”原则,否则将破坏合同的整体公平性。至于发包人所担心的“不当得利”问题,实际上,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将甲供材料费用计入总价,其报价竞争力可能因此下降,最终中标价未必高于其他投标人。即便存在超额利润,那也是发包人评标失误所付出的代价,不应通过事后调价来弥补。
综上,本案中结算时不应扣除甲供材料价款。发包人应吸取教训,在今后的招标工作中加强清标与评标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工程结算审计中甲方的职责
▲相关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1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仅限于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除此以外,不得随意调整合同价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的综合单价系双方合意的结果,应当得到遵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结算时单方扣除甲供材料价款,实质上是改变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有违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在单价合同模式下,因发包人评标失误导致的甲供材料误计入问题,结算时不应予以扣除。发包人应当为自己的审查疏忽承担相应后果,这也是维护招投标市场公信力与合同严肃性的必然要求。福建省建设工程审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