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预算资料公司当前,我国公共采购领域正面临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制度改革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合并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深入推进,这两部法律并行所带来的制度性障碍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呼吁将两部法律进行有机整合,因为这种法律体系的分割状态已经严重制约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进程,两法合并已成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
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这一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要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包括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等多个重要维度。该意见为深化公共采购领域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两法合并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
经过二十余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两法的有机合并是建立一个更加统一、高效、透明、公平的公共采购体系的迫切需要。这不仅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运行,更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构建。
▲两法并行造成了诸多矛盾与冲突
目前我国公共采购领域被人为划分为两大板块,分别由《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这两部法律进行规制。这种法律体系的分立状态导致了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门窗工程预算收费标准
《招标投标法》主要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活动。从法律属性上看,该法更倾向于“程序法”,强调通过招标投标这一特定程序来实现市场竞争。《政府采购法》则主要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该法在性质上更接近“主体法”与“资金法”的结合,强调采购主体的特殊性和资金性质的公共性。
这种人为划分导致了三个突出的问题:
〔1〕适用范围交叉重叠,界限模糊不清。最典型的冲突体现在“工程项目的采购”领域。同一个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既符合《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主体和资金性质的要求,又落入《招标投标法》对工程招标的规制范围。在实践中,这类项目需要同时满足两部法律的要求,但两部法律在具体规则设计上存在显著差异,常常让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感到困惑和无所适从。这种制度性的模糊地带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
〔2〕法律规则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两部法律在操作流程、资格审查、评标标准、异议投诉机制等多个关键环节存在明显差异。例如在评标方法方面,《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综合评分法是主要方法,强调质量因素的重要性;而《招标投标法》体系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工程领域应用更为广泛,这种差异容易引发“低价中标”带来的质量问题。在供应商资格审查方面,一个在《政府采购法》下资格合格的供应商,在《招标投标法》规制的工程项目中可能会因适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而被拒绝。在投诉处理机制方面,投诉的受理机关、处理时限和具体程序在两部法律下存在明显区别,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和复杂性。现在工程预算工作如何
〔3〕监管体系分割,形成“政出多门”的格局。《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由财政部门作为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相对集中的监管体制。而《招标投标法》则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工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等多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这种分割的监管体制容易导致监管标准不一、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既降低了行政监管效率,也为某些规避监管的行为提供了制度空间。
▲两法并行阻碍统一大市场形成的深层机理
合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目标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因果和协同关系。简而言之,两法合并是破除制度性壁垒、构建统一规则体系的关键举措,是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在公共采购领域扫清障碍的“制度性手术”。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要义在于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商品和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公共采购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万亿元,如果这个重要市场的规则本身是割裂的、矛盾的,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就难以真正实现。当前两法并立的格局,造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碎片化”,直接阻碍了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1〕规则碎片化推高了市场主体的“制度性成本”。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参与不同性质的采购项目时,需要同时熟悉两套法律体系、适应两套操作流程。在评审标准、质疑投诉程序、资格审查要求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使得企业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学习和适应。这不仅增加了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和学习成本,更形成了无形的制度性准入壁垒,制约了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参与积极性。工厂装饰工程预算书
〔2〕市场分割化强化了“条块分割”的格局。《招标投标法》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权分散在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各个行业主管部门,形成了“条条”管理的模式。《政府采购法》主导的货物、服务采购,监管权主要在财政部门,呈现出“块块”管理的特征。这种监管权的分割,容易导致政策制定不协调、执行标准不统一,客观上固化了行业和地区的市场分割,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生存土壤。例如,某些地方可能以执行某一部法律的特殊规定为名,行保护本地企业之实。
〔3〕监管差异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两套法律体系下的监管尺度、处罚力度和救济渠道存在明显差异。这导致同类违法行为在不同法律框架下可能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既破坏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威慑力,也使得一些企业可能利用法律间的制度缝隙进行套利,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利,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
〔4〕政策功能碎片化削弱了国家宏观政策的协同性。两部法律都承载着超越采购本身的政策功能,如支持科技创新、推动绿色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但由于规则体系不统一,这些政策目标的实现路径和作用力度各不相同,甚至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难以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政策合力,削弱了公共采购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的有效性。
▲两法合并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立的作用路径
推动两法合并,制定统一的《公共采购法》,将从制度根源上解决上述问题,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这一改革将通过以下路径发挥作用:
〔1〕确立统一的基础性规则体系。通过制定统一的采购程序规范、统一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统一的评标评审方法,将极大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这使得所有企业,无论规模大小、所处地域,都能在同一套清晰、透明、可预期的规则下参与市场竞争,这正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制度基石。工程预算和有关限额
〔2〕构建统一协调的监管体系。法律的合并必然推动监管体制的深化改革,有望建立一个更加集中、权威、高效的监管协调机制。这种改革能够有效杜绝“政出多门”和“监管打架”现象,从根本上铲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赖以存在的制度土壤,确保公共采购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规范的执行。
〔3〕打造统一的电子化平台体系。规则统一是技术统一的前提条件。一部统一的公共采购法律可以为建设全国一体化的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通过实现从信息发布、供应商注册、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到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的全流程电子化、无边界化操作,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从技术层面打破地域限制和行政壁垒。
〔4〕强化统一的政策功能导向。统一的法律体系可以更加系统、规范地将支持科技创新、推动绿色发展、扶持中小企业、促进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目标嵌入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形成统一、明确、可预期的政策导向。这有助于引导全国的资源要素向国家鼓励的方向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公共采购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推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合并,远不止是简单的法律文本整合,而是一场深刻的制度性变革和理念创新。它通过统一规则体系、统一监管机制、统一平台建设,直接对标和服务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目标。对政府而言,这意味着更高的采购效率、更强的监管能力和更优的政策效果。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更低的竞争门槛、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对整个市场体系而言,这意味着资源要素能够实现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因此,加快推进两法合并进程,实质上是拆除公共采购领域的“制度篱笆墙”、打通全国统一大市场“任督二脉”的关键举措,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价值。这一改革将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制度活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勘察设计与工程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