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EPC总承包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探讨相关对策漳州工程造价信息 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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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工程造价公司这篇文章主要探讨了EPC总承包管理模式的一些主要特征,详细分析了EPC总承包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近些年来,EPC总承包管理模式被广泛使用,给建设工程的施工带来了很多好处。同时EPC总承包管理模式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会影响该模式的实施效果,故而,必须要给予解决。

  ▲EPC模式的特征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不仅业主把工程视为投资项目,而且业主的建筑师、承包商都从这一优先次序出发。在指定专业分包商时,一般只规定基本要求,以使建筑设计师、承包商共同寻求最经济的实现目标的方法。

  〔2〕业主把工程划成多个工作包在总包的协调下实施项目管理。业主为了寻找有竞争力的专业分包,一般都把整个项目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工作包,在总包的协调下,由不同的专业分包商负责各个工作包的设计、制造或提供材料与构件,并负责施工和安装。

  〔3〕协调关系复杂。各专业分包商的深化设计工作由业主的设计监理负责协调,工程构件、设备制造或供货、施工由总承包商协调。在大型项目中,一般是由业主的工程管理部负责协调。尽管这种协调在标书中就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不过仍然有许多一时难以确定或未预料到的问题留给专业分包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逐步解决。专业承包商必须要确保其分包部分的工程施工与其他分包商的工程在设计与管理上的准确衔接。这种双重的协调反馈、依靠项目相关各方均能遵循公认的控制程序、规范和技术标准。故而,关系的复杂性使的总承包商的组织机构一般要采用矩阵结构。

  ▲EPC总承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以下据笔者对部分大型国有工程公司的考察并结合实践体会,对我国EPC总承包管理在国家政策法规、建设项目业主、总承包商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工程造价管理包括

  〖1〗国家政策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尽管国家2003年了“30号文”,并于2005年颁发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国家标准,不过在很多方面还缺乏与实际操作直接相关的政策性法律法规与指导性规定,现如今较突出的有下列几个方面:

  〔1〕工程总承包在法律中的地位不明确。尽管工程总承包在国内已经推行多年,然而多年来,还没有出台工程总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是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有具体规定,而对工程总承包这样一种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形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尽管在第24条提出提到了“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不过该法的调整范围仅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工程总承包市场准人仍有障碍。尽管“30号文”和此后的《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人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1573号)对此作了明确的意见,“《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能够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不过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仍然遇到了一些障碍,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上也没有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的内容。

  〖2〗建设项目业主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业主认可度低,市场发育不完善。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在推行工程总承包之前,基本实行的是甲方(建设单位)负责组建,乙方(施工单位)负责建设,丙方(设计单位)负责设计的“工程指挥部”管理模式,其明显的弊端是设计与施工、设备制造、设备采购、调试分工负责脱节多,协调量大,责任主体不明确,往往导致工程投资增加工程进度延误、工程质量不高的弊端。国家推行工程总承包后,尽管现如今大多数外资项目业主认同工程总承包方式,很多民营项目业主也能够接受工程总承包方式,不过一些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业主没有充分认识到工程总承包在工程建设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与显著的效益。少数业主认为实施工程总承包以后,自己的权力受到了削弱,不愿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项目建设。多数的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业主还习惯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分别发包,甚至肢解发包。有的业主对建设部的总承包政策理解不够,不承认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的工程总承包资格,使企业在市场准人上遇到了很大困难。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2〕业主操作不规范,造成真正意义上的EPC总承包难以实现。在实践中,有的业主就算采取了EPC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方式,不过在具体的实施和操作中不规范的地方也是较为普遍。例如有的业主忽视项目前期的运作,方案设计不规范或不到位,造成施工图设计时问题较多;有的业主对建设工期进行不合理的压缩,造成总承包商成本的大量增加,有的甚至埋下质量隐患;有的业主仍然习惯于从前的管理模式,喜欢由自己来进行工程设备的采购,造成设备质量、供货期与施工相脱节,有的变成了既不是EPC总承包、也不是D-B总承包(设计一施工)的模式;还有的业主认为既然总承包合同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就不存在洽商变更问题了,就连设计意图的变更也不给予总承包商以费用的调整。

  〔3〕业主项目管理人才缺乏,造成EPC总承包在实施中困难重重。业主方项目管理人才和知识的缺乏往往经常引起与总承包商的扯皮。尽管国家同时也在大力推行项目管理服务(PM)方式和政府投资工程强制实行监理制,不过在项目的实际运作中业主的意见往往把产生重要和关键性的影响,这尤其在项目前期与总承包合同谈判阶段特别明显。

  ▲几项基本的应对措施

  〖1〗从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入手

  针对“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要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努力做到门类齐全,相互配套,防止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及互相抵触。工程造价险费率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发挥与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培养和发展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保证建设项目从前期策划和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程承发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让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保险、担保、质量审查等管理规定与措施逐步完善,形成企业重视信誉与竞争力的培养的良性机制,从而为工程总承包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建议在《建筑法》修改时,明确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增加相关内容;抓紧出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及细则,规范对工程总承包的市场管理,使工程总承包有法可依。

  借鉴FIDIC条款,制定统一、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条款范本,使承发包单位都有法可查,造价计费统一,从而稳定市场。

  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尽早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把30号文确定的“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有关政策增加到部令中去。

  对部分企业成立的二级法人的工程总承包公司遇到的无任何资质的问题,一是建议企业取消工程总承包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变为其内部机构;二是建议具备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公司单独领取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设计资质,不过要在政策上予以必要的扶持。比如对工程总承包的业绩予以认定,并且不限制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

  降低承包商进行工程总承包的资金风险,从法律上对垫资带资工程明确最低利息和偿还期限,形成有利于承包商开展融资的市场环境,鼓励工程总承包的发展。

  〖2〗把功夫下在提高业主方的管理素质上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争取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上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或其项目管理的组织实施方式,以起到带头的作用。全国工程造价定额

  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对业主进行培训,使其深刻认识、了解工程总承包,促其积极支持和配合。

  〖3〗全面对接EPC总承包的规则和要求,加快承包队伍的整合

  〔1〕要合法取得设计资质。按照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资质的要求,我国政府对工程总承包商不但要求其要有一定的施工资质,还要有设计资质,大大提高了工程总承包的准入门槛。在解决资质问题上,通常可有二法:一种是借鉴全国施工企业500强和江苏省建筑业综合实力前5强企业南通四建收购设计院的例子,作为快速拥有设计资质的捷径之一;另一种是可按照工程建设的周期性特点,施工企业可以在项目招标时与设计单位组成项目联合体进行投标,与收购设计院相比较,这种做法既节省了成本又降低了风险。

  〔2〕要培养和留住人才。依国际工程总承包经验,做好工程总承包最核心的有两个元素,即是多元化的管理人才与雄厚的资金保障。在上世纪60~70年代,国际工程总承包已经在很多发达国家得到普遍推广,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确保了整个行业的丰厚利润,总承包企业有足够的效益来培养和吸收优秀的多元化管理人才。现阶段,我国的承包商要大力培养复合型、能适应国际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各类项目管理人才,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标准等,提升项目管理人员素质和水平,以适应国内总承包商应对“引进来”与“走出去”挑战的需要,完善协调激励制度,不但在物质上、更要从精神上激励员工,留住人才。

  总而言之,EP总承包管理模式依然需要进行改进,面对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要认清问题出现的原因,找出薄弱环节;二是要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对策,防止问题再次出现。漳州工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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