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工程造价信息网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是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载体,直接关系到项目成本控制、风险分配及最终结算的顺利进行。常见的计价方式主要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以及混合计价合同。其中,单价合同因其在工程量不确定性较高的项目中具有独特的风险共担优势,成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主流选择。本文旨在对单价合同进行系统性剖析,深入解读其内涵、工程量计量规则、价款调整机制、合同中途解除的结算处理,并探讨相关国家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问题,以期为工程管理与法律实务提供清晰的指引。
▲单价合同的核心定义与适用场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的规定,单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通俗而言,单价合同的本质特征是“量变价不变”(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在这种合同模式下,合同文件中会附有详细的工程量清单,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都对应一个固定的综合单价。这个综合单价通常包含了完成该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并考虑了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然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预估的,最终结算时将以承包方实际完成并经过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准。因此,工程总价=∑(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这种方式将工程量变化的风险主要由发包人承担,而单价变化的风险(在约定范围内)则由承包人承担。鹤壁市工程造价信息
单价合同的典型适用情形包括:
〔1〕招标时设计深度不足的项目:在施工图尚未全部完成,或地质条件复杂、预计工程量可能发生较大变动的项目(如大型土石方工程、地下工程)中,采用单价合同可以避免因工程量估算不准导致的过度风险转移。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我国规范倡导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这有助于建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促进公平竞争。
〔3〕工程变更频繁的项目:对于建设过程中可能因业主需求、规划调整或不可预见条件导致设计变更较多的项目,单价合同能更灵活、公允地处理变更部分的计价。
▲单价合同的工程量计量:原则、调整与确认程序
工程量是单价合同结算的基础,其计量工作贯穿项目始终,必须遵循严格的原则和程序。天津津广达工程造价
〔1〕计量基本原则
工程量的计量,应以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实体净量为准。计量不包括承包人超出图纸范围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2〕工程量调整的常见情形
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很少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完全一致,调整是常态。
1.工程量清单错漏: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应列未列的项目)或工程量偏差(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出入较大),应按实调整。
2.工程变更:因发包人原因(如设计修改、功能调整)或客观条件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的,应按变更程序确认后,根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进行计算。
〔3〕工程量申报与确认的规范化流程
由于工程量是动态确定的,合同中必须明确计量周期和程序。什么是工程造价鉴定机构
1.期中计量与支付:通常采用按月计量支付的方式。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结束后,按约定时间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报告应详细列明本期完成各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包人(或监理)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如14天)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此审核结果是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2.现场计量核实:若发包人对承包人申报的工程量有疑问,有权要求进行现场计量核实。关键程序要求:发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共同参加。若承包人收到通知后未派代表参加,则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结果;若发包人未提前通知导致承包人未能参加,则计量结果对承包人无效。双方代表对核实结果确认后应共同签字。
3.最终工程量汇总确认:项目竣工或阶段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所有清单项目历次计量的数据进行汇总,形成最终的工程量汇总表。此表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即作为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权威依据。清晰的计量记录和确认流程是避免结算争议的基石。
▲单价合同的价款调整机制:风险分配与调价规则
单价合同的“单价固定”是相对的,仅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内固定。建立健全的价款调整机制,是单价合同公平性的核心体现。简明工程造价计算手册
〔1〕风险范围约定:法律强制性要求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3.4.1条(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这意味着,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清晰划分各自承担的风险。通常,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可能包括:一定幅度内(如±5%)的材料价格波动、常规的施工条件变化等。超出此范围的风险,则应约定具体的调价方法。
〔2〕常见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风险范围外)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通常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可调整合同价款:
①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如税率调整、环保标准提高);
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信息(如指导价、指数)超过合同约定波动幅度;地铁土建工程造价
③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
④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施工条件变化或工期延误;
⑤不可抗力事件;
⑥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3〕工程量偏差过大时的单价调整(清单规范指引)
当工程量偏差超出一定限度时,原有的综合单价可能因其对应的固定成本分摊变化而显失公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提供了示范性调整规则: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对于超过15%部分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应予调低。这是因为固定成本(如临时设施、管理费)被摊薄。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对于减少后剩余的全部工程量,其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这是因为固定成本需由更少的工程量承担。
具体调高或调低的幅度和方法,合同应预先约定。此规则平衡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大幅变动时双方的利益。合肥工程造价事务所
〔4〕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差调整
对于主要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波动风险,《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8.2条给出了参考性解决方案: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当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基准价格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等进行计算调整。这防止了承包人承担过度的市场价格暴涨风险,也避免了发包人在价格暴跌时支付过高对价。
▲单价合同中途解除的工程款结算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况并不鲜见。此时,如何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成为棘手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5.10.6条的规定,单价合同解除后的造价鉴定,可遵循以下原则(供裁判机构参考):
〔1〕合同优先:合同中对合同解除后结算有明确约定的,首先遵从约定。
〔2〕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单价项目按照已完合格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总价措施项目费(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根据其与已完单价项目的关联程度按比例计取。
〔3〕发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单价项目同样按已完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同时,为补偿承包人因提前退场导致的预期利润和管理费损失,规范提供了救济思路:对于剩余工程量超过15%的单价项目,可适当增加企业管理费。对于总价措施项目,已全部实施的,全额计算;未实施完毕的,按比例计算。此外,还可就未完工程部分的预期利润,参照工程所在地建筑行业平均利润率进行计算。港珠澳大桥工程造价
【实务思考】合同中途解除的结算,本质上是对已完工程价值的确定和违约损失的划分。除上述技术性计价规则外,司法实践越来越倾向于综合考虑合同解除的原因、各方过错程度来确定最终的结算价款。例如,若发包人存在根本违约,承包人除获得已完工程款外,还可能就撤场费用、预期利润损失等获得赔偿。反之,若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抵扣违约金、维修费用后,可能仅需支付部分工程款。因此,在处理合同解除结算时,法律上的归责与技术上的计价需紧密结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的法律效力争议
在涉及单价合同的纠纷中,一个深层次的疑难问题是:当施工合同条款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13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标志)相冲突时,该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管理性规范说
认为“13规范”是由住建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其法律位阶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而非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违反该规范强制性条文,属于违反了行政管理性规定,并不直接导致民事合同条款无效。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意)应得到尊重。奎屯工程造价信息网
观点二:效力性强制规定说
认为“13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是国家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合理性而制定的技术法规,具有强制约束力。特别是涉及工程造价构成核心原则(如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的条文,关乎建筑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违反这些条文即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相应合同约定应属无效。
观点三:区别对待说(实务中的折中观点)
此观点对“13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进行细分:
涉及公共利益的条文:如第3.1.5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计取)、第6.1.3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直接关系到施工安全、工人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可认定为具有效力性强制性,违反则约定无效。
纯属计价操作程序的条文:如部分关于计量、支付、索赔时限等程序性规定,主要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旨在规范过程管理。违反此类条文,可能影响行政监督或导致一方丧失某项程序权利,但通常不直接否定实体计价条款的效力。建筑工程造价预算书
【本文倾向性分析与实务建议】
综合法规体系与司法趋势,笔者倾向于一种更具区分度的适用思路:
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于其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资金使用效率,“13规范”作为国家主导推行的计价标准,其强制性条文应被视为具有更高效力层级的约束。违反其中核心强制性规定(尤其是涉及费用不可竞争、价格形成基础公平的条文)的合同条款,有很大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完全使用民间资本(非国有资金)且非依法必须招标的私人工程项目,合同自由原则占据更重要的地位。在不损害工程质量、安全及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若发承包双方自愿达成不同于“13规范”的计价约定(如约定更严苛的调价条件),该约定不宜轻易被认定为无效。此时,“13规范”更多扮演行业最佳实践或合同解释补充依据的角色。
总之,单价合同是建设工程领域一项精密的制度设计。理解其“量价分离”的核心特征,熟练掌握工程量计量与确认程序,精细约定风险范围与价款调整机制,并预见到合同异常履行(如中途解除)及规范冲突时的处理原则,对于发承包双方防控风险、实现公平结算至关重要。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秉持诚信、专业和遵循合理标准的原则,是避免争议、保障项目成功的根本。保定市工程造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