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投标文件的密封与包封哪些不同工程造价咨询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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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在《招标投标法》中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作出了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规定了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对于A的情形,实务界大多认为包封即是密封,并以此为基础衍生出两种主要观点:一是认为既然法律对密封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算是将诸如未单独包封之类的情形理解为细微瑕疵,亦应当予以拒收,如此才可以对其他投标人公平。二是认为招投标活动废时耗力,只要存在细微瑕疵就拒收投标文件,对于招标人乃至社会来说不够经济,对于这个投标人也有失公允,判断投标文件拒收与否,需要按照立法目的与具体情况进行衡量。


  实际上,密封和包封有所不同。“密”强调“保密”,意在采取某种空间上或者时间上的技术或者管理措施等,促使投标文件的内容或者意思表示不轻易为他人所知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密封尽管亦涉及到方法,不过重在效果与结果。即怎样密封不是关键,关键是达到了保密的效果。而“包”除了主客观上会对保密产生直接影响外,更注重其方法、外在形态以及过程,即怎样“包”是其关注点。中誉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采购方式的本质是“保密”状态下的价格竞争,“保密”是其制度之本。若然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密封状态不足以保密”,则造成保密状态下的投标人充分竞争机制失灵,将会直接有损于招标人的利益实现,进而有损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这种情形的投标文件的“接收”,系对不当投标行为的接收,尽管有接收行为,亦不能补正这一无效投标的效力。反之,若然投标文件“已密封”或者“密封状态尽管未完全符合包封要求,但足以保密”的,若然招标人未拒收,则能够认为招标人以实际行为认可该投标文件的形式效力。且一经接收,若是无其他影响投标行为效力的行为,则投标有效。


  有观点认为,招标人对不符合招标文件包封要求,但符合保密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接收,则该接收行为自身无效,理由是招标人应当公平对待每个投标人,不得针对某个投标人单独修改招标文件。笔者认为这里的“公平”不应当理解为机械的形式主义,而应当着眼于“是否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利益”。


  投标文件于保密状态提交,仅是未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包封,并不必然实质性地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实践中,由于投标文件外包装“少盖了一个章”或者“少签了一个字”被认定投标无效,乃至招标人的接收行为无效的现象,被业内广为诟病。机械的形式主义把招标活动变成了谁的投标文件更细致的竞争,而不是价格与实力的竞争,失去了招标制度的本意。


  在投标文件打包过程中,不管是密封还是包封,严格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是最合适的;事前规避废标的风险,远比事后质疑投诉或者辩解有意义。工程造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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