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评审中是否存在废标规定及相关法律后果解析中国咨询工程公司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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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鹏信工程咨询在招投标活动中,“废标”这一术语虽被广泛使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未直接采用这一表述,其正式和法律上准确的用语应为“否决投标”。这意味着,在评审过程中若投标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或存在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有权依法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投标被否决时,招标人或采购人负有向所有投标人公开说明理由的义务。评标委员会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符合废标条件的投标作无效处理。这些规范旨在维护招投标过程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竞争公平,具有强制性,评标委员会和招标单位均不得违反,亦不得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规避其适用。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四种应当废标的情形: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支付;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被取消。

  上述条款为废标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须严格参照执行。北京首咨工程咨询

  除了法定废标情形外,实践中还存在因投标文件不符合形式要求、缺乏关键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或密封等而被否决的情况。这类处理也属于“否决投标”的范畴,其目的在于保障招投标程序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另一关键问题为串通投标的处理。串标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法律对此类行为规定了严厉的责任。首先,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行政处罚,包括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还可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如有违法所得,一律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的,还可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更为严重的是,串通投标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此外,串标行为若造成他人损失,行为人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多层次的责任体系体现了国家打击串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决心。

  综上所述,虽“废标”一词并非法定术语,但“否决投标”作为其正式法律概念,在招投标评审中具有坚实的法律地位。评标委员会应依法依规行使否决权,确保招标程序的合法与公正。同时,对串标等违法行为,法律已构建起行政、刑事及民事相结合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健康秩序。

  在实践中,各投标人应严格遵循招标文件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避免因疏漏而导致投标被否决。招标人也应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做到程序公开、操作规范,共同促进招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中国咨询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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