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工程施工甲乙双方签订的总包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定额、取费、人工材料、税后独立费等的计算方法,是否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双方签了总包的框架协议,履行过程中有可能也会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这其中包括补充协议、结算协议等等。倘若双方只签了一个总包框架协议,将其作为计算依据也完全没有问题。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指出,当事人对于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不管是框架协议或者是体现细节的具体协议,只要是涵盖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计价的原则方法等内容,都是能够作为结算依据的。
一般情况下需要特别注意区分框架协议和多份协议。通常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前会依据双方商定的结果,签订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包括了施工范围、计价方法、计价原则、工期,违约金等等内容。招投标后通常还会签订中标协议,履行过程中亦有可能会签订补充协议,最后结算时还会签订结算协议等等。在有多份协议的情况下,结算时到底应当以哪一份协议为准?工程施工-工程结算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指出,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不过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倘若双方先达成了框架协议之后再进行的招投标,很明显不管是框架协议或者是招投标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当系列的合同都无效时,就是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至于怎么证明实际履行的合同,可以看是否有保证金或者预付款,工程量是按月计算还是按照项目进度来计算的等等,通过这些都可以比较容易地判断实际履行的合同。
根据《解释二》第11条第二款规定指出,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是实在判断不出实际履行的合同,则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工程量清单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