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工程量清单总包的项目部在供应商持有的供应给分包商的建材入库单空白处盖上项目部的章(盖章时说的是为了证明货到了,可是口头的),这是否属于构成担保?倘若已经签字,应当怎么让总包的风险降到最低?
首先,材料入库时项目部的盖章行为是否可以成立保证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42条规定表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该依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的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与诚信原则,明确意思表示的含义。这问题中,项目部是在材料入库单上签字盖章,口头认可了收到材料的事实,因此这个章的性质能够理解成是对材料验收入库的认可。工程结算书的范本
至于可不可以构成保证,按照《民法典》第681条的规定指出,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可以看出保证合同是一个要求相对严格的法律行为,仅仅在材料入库单上签字盖章并不能够表明行为人做出了担保债权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472条规定指出,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的条件。很明显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并没有表示提供保证的明确意思。
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主合同中尽管没有保证条款,然而,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因此这个案子要认定项目部承担保证责任,起码要在盖章处写上“保证人”的字样。《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年第一辑中有个案例经过再审也认定了保证责任为严格的民事责任,一定要以双方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通过书面形式才能成就。因而仅仅一个签字盖章行为并不可以推定保证合同的成立。工程结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