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施工单位不配合结算,建设单位可提出诉讼吗?工程结算措施

  工程结算的内容施工单位不配合结算,建设单位急于结算,能够诉讼结算吗?这样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怎么办才好?


  通常都是建设单位不想早给钱的,目前的状况反过来。比较简单的一种方法,若是不考虑成本能够直接起诉,要求施工单位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1万元(1万元交不了太多诉讼费),一旦对方应诉,法院肯定是会受理的。这个时候再启动工程造价鉴定,法院很有可能会要求建设单位先交鉴定费用,最后有可能也还是要承担一部分的。


  建设单位还能够直接起诉施工单位,请求被告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4.1规定履行办理竣工结算的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77条规定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照《民法典》第799条规定,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该根据约定支付价款,以及接收这个建设工程。支付价款与接收建设工程是发包人的义务。工程结算的程序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4.1规定指出,除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在验收合格后,递交竣工结算是承包人的义务。这个是有关于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如此一来针对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的费用也都可以由承包人来承担。就算法院指定或责令一方提起工程造价鉴定,这笔鉴定费用也是会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分担给双方。


  除此之外,这个案子还能够再考虑一下是否属于《民法典》第580条所规定的不能履行的情形。第580条规定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很明显这个案子是能够继续履行的。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这个案子亦不存在履行费用过高或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况。因此这个案子提出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至少在立案环节是没有问题的。等法院作出相对应的判决,判决后利息的起算点也相对较晚。由于《司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应付工程款之日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那天,而不是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也不是实际交付之日。因此这个案子如果提出继续履行结算义务的诉讼请求,能够免除发包人支付未结算期间利息的责任。


  总而言之,这个问题的结论是,建设单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返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或者提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工程结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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