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约定措施费包干又约定按工程量调整费用是否有效?工程款结算支付

  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问:我们甲方的范本合同中约定,措施费包干。工程量减少时,措施费减少。工程量增加时措施费不调整。如今有个7000万的工程合同,乙方若是结算时,提出这个条款不合理,甲方应该如何回应?这个条款是否为无效条款?


  答:这题中合同条款的约定给人最直观的感受就是不公平。不过这里约定措施费包干,工程量减少时措施费减少,工程量增加时措施费不调整的约定,是有效的。有关于措施项目费的结算,按照《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8.2.1规定指出,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11.2.2规定,分部分项工程与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当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该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从这两个条款能够得知,单价项目按实计量,而措施项目费中的总价项目应当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当中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出现调整时也有相应的调整规则。工程进度款与结算款


  这个问题中双方的约定首先能够确定是有效的,至于甲方的回应,可以按照《民法典》中的两个条文来作出: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以及接收该建设工程;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不过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已经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既然明确约定工程量减少时措施费减少,工程量增加时措施费不调整,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合同。当然实际情况在导致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也是完全有可能根据公平原则来介入并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工程款结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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