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分析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工程结算目录(1)与范本相比较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变更估价原则,除了相同原则与类似原则外,多出了报价浮动率的概念。报价浮动率针对的是信息价重新组价的情形,在没有信息价的时候就只可以用市场价结算;不过在司法解释中只有定额计价的兜底原则。本案中合同仅约定措施费变更估价原则,对分部分项的变更估价没有约定,因此法律层面上不需要下浮结算。


  (2)图纸没有清单中有没报价也没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不需要扣减;图纸有清单有没报价,此项被发包人取消:未报价视作已包含在其他报价的法律拟制所针对的是承包人额外主张价款的情形,依据本案的情形也可以被解释为承包人,因此亦能够被解释为不需要扣减;图纸有清单有没报价,承包人实际没有做:需要扣除这部分费用。做好工程结算


  (3)不利地质条件不在地勘范围内的,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继续施工的,亦能走变更程序获得这一部分费用。倘若是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利物质条件,不可以以此再办理签证。


  (4)不平衡报价是合法的报价手段,结算审核单位不能以不平衡报价为由核减造价。


  (5)清单计价规范中要求控制价采用信息价,不过这条款没有强制约束力,当事人可随意选择是否根据信息价编制或者进行上调、下浮。所以就算不采用当月的信息价编制,亦-不需要承担任何调整的责任。


  (6)给分包方设定的违约金占分部分项工程总造价的20%已经过分高于损失,可能涉及到违约金的调整问题;踏勘记录只有甲方签字没有施工单位签字的,踏勘记录作为单一证据的证明力需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角度综合判断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工程估结算


  (7)角度一:工程保险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即发包人给承包人保险费由承包人购买保险,现如今承包人没有购买保险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其中当然包括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角度二:承包人没有购买,发包人也没有要求承包人购买,亦能够理解为双方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原合同约定,变更为不需要购买保险,据此也能够扣除保险费用。


  (8)单价措施项目是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来确定综合单价;招标限价采用整体外架即招标工程量清单采用整体外架,投标人也根据整体外架报价,现场实际用的爬架,产生了措施项目变更的效果,应该根据变更后的措施项结算;施工组织设计不属于合同文件。


  (9)中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竣工日期不一致,不过在总工期不变的情况下,也不应当过于机械地认为构成实质性背离,因此要根据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执行。


  (10)合同协议书与专用条款中的合同价格形式发生矛盾,根据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应当执行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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