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规范某项目招标文件未单列措施钢筋与止水钢板清单子目,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补充了措施钢筋与止水钢板的清单项,以及按照自己算工程量报了单价和总价。在结算时,甲方认为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这两项清单项目,不可以计入造价,那应该怎样结算?
在这里措施钢筋与止水钢板都看作为措施项目,再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按照《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6.2.3规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6.2.4规定,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照本规范第3.1.4条(注: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规定自主确定。之前的问题解答中也提及,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是依据承包人自己的施工组织方案来报价的,单价项目根据招标人给定的特征描述来报价。
根据2008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4.3.5规定,投标人可依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就没有关于承包人可以自行增补措施项目的权利,而是只可以根据甲方给定的项目特征来报单价。可见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为了给大家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价平台,要尽量做到统一甲方给出的所有关于量的特征。《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有提及,投标人在清单报价时,可以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工程情况增加或者减少措施项目内容并作出相应的报价。在这里也能看出,在新旧版的《清单计价规范》规定中,有关于是否允许施工单位不按照甲方给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来报价的规定是不一样的。结算工程款的方式
在本案中,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补充了清单项目,既有单价也是有总价,并且双方也据此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是否为合同文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1.1.1合同:指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很明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同样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对于当事人有着法律约束力。
按照《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指出,投标单位理应根据清单报价不得自行增减项目,但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清单投标,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也没有发现问题,从而导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了合同文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1.1.8还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根据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所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也就是投标人在本案当中增加了措施钢筋和止水钢板子目的清单,已经形成了合同文件。
按照《民法典》第119条规定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没有在投标阶段解决的问题,在合同成立后就理应根据合同规则来解决。本案中措施钢筋与止水钢钢板的费用理应补偿支付给承包人。工程结算款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