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的结算方式问:在合同中已经约定材料调整范围与幅度。调整范围只包括了钢筋、砼、水泥、加气块,其它材料没有约定。如果其它的材料上涨幅度过大,是否能够调整?
答:造价领域中有关于主材与辅材以及“地材”的概念,“地材”一般是“地方性材料”的简称,即是指本地就可以生产,不需要到外地购买的,例如:砂、石渣、红砖等。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中,将主要建筑材料定义为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比较明显。而非主要材料就是指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通常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亦就是说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按照《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8.2规定指出,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而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当根据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换句话说,当材料与设备费用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应当按照规范调整合同价格。在A.2.1最后一句话规定指出,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与采购数应当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根据《清单计价规范》中只提到主材价格变化的情况,没有关于辅材或者其它材料的规定。同样是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也规定了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工程结算诉讼时效
之前分享的一个案例情况与这个案例很类似,招标文件中只列明4种材料的价款变动的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超过10%部分的由发承包人各承担50%;而在签订合同阶段,把原本约定的4种材料改成8种材料,并且加上其他材料价格不调整的条款。最后结算时是应该以合同文件的内容为依据亦或是参考招标文件的内容?
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之前的案例中,可以认为合同中的对其他材料价格不予调整的限制是与招标文件相冲突的,最后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进行结算。招标文件中对其他材料无约定的情形,理应作为合同漏洞处理。按照《民法典》第510条的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先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再按照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也就是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清单计价规范》对材料的价格予以调整。
在这个题目中的情况只是从表述来了解,由于限定了调整材料价款的范围,言外之意就是不在范围内的材料价格约定是不予调整的,仍然应当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工程审计结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