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内容问:全地下室停车场项目,招标清单描述为挖独立基坑石方(投标报价19.66元/方),在结算时把这个单价用作筏板以下独立基础挖石方,而筏板垫层以上四五米深过万平方的大开挖(6万多立方)一般石方清单缺项了,重新组价报结算的单价64.85元/方。甲方不干了,说是要套挖独立基坑单价,并且坚持说是类似项目单价。因此引出一个问题,“类似项目”在实务中是个比较模糊的概念,不晓得有没有这方面的解释或者理论性的学术文章参考。
答:很明显,挖独立基坑石方的价格应当相比大开挖的价格更高,投标报价中较难施工的挖独立基础价格才19.66元/方,重新组价后的大开挖价格却是要高出19.66元/方好几倍,作为甲方肯定不会轻易同意。首先必须了解学理上对于“类似项目”的定义。在尹贻林老师著作的《工程价款管理——基于DBB模式的建设工程投资管控百科全书》中,关于合同中类似价格的变更总结出下列几点:
(1)变更项目和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两者的材质改变,不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不变,施工工艺与施工方案、施工环境不变。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由c20变成c25,因为只有材料产生变化,因而变更估价时完全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
(2)变更项目和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两者的施工图改变,不过施工工艺方法、材料、施工环境不变。比如水泥砂浆找平层厚度的改变或者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的改变。对于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变更,其工程变更不得增加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亦不得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报价。
在本题的项目中,挖独立基坑和挖一般石方并不属于类似项目,这是由于二者不管是在施工范围与方式,亦或是在使用的施工机械上都有着明显的不同。而且一般若是在《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或者各地的定额文件中,已经明确列明了不同目的,这些科目之间通常也都不应该再根据类似来估价了。因为甲方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做大开挖的项目,故而这里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缺项的情况来处理。工程结算审计单位
按照《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5.1关于工程量清单缺项的规定指出:合同履行期间,因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加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当根据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9.5.3因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当把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根据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清单缺项既包括单价项目的缺项,也包含总价项目的缺项,通常招标人会依据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或施工方案来确定措施项目的列项。
9.5.2规定,新增加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发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换句话说,措施项目本身并没有缺项,只是因为新增了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造成配合该分部分项工程的措施项目发生了变化,这同样是一种项目的增加。因此总结起来,清单缺项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简单的措施项目清单缺陷,还有一种就是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的缺项。
存在清单缺项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约定依据合同文本或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的方式进行调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13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以及相应的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根据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6万多立方的大开挖石方的价格,若是没有不平衡报价又不考虑下浮率的约定,应该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6条,依据设计变更导致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调整,倘若双方协商不一致就按照当地定额进行结算,最后很有可能执行的是64.85元每立方的价格。工程结算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