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工程项目招标时根据内蒙的09定额招的标,09定额的费用定额上写了倘若住宅小区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施工,总价措施费项目都要乘以0.8。投标时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投标,结算时甲方按照地方定额扣减投标时的措施项目合理吗?这样有没有法律依据?
这个问题有关于措施项目费。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投标,项目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等,措施项目费通常可分为两种,单价项目与总价项目。下列先从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变更与结算价这几个角度去理解措施项目费。
(1)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控制价的规定,分部分项工程与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当依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总价项目应当按照拟定的招标文件与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规定计价。因此单价项目与总价项目在招标控制价环节都是有着确定依据的。如何做好工程结算
(2)在投标报价部分,投标人所报措施项目费的单价项目,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对于单价的措施项目费,投标人没有理由去改变甲方提供的项目特征,只可以根据标准来确定综合单价。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当同时依据招标文件与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来确定。
(3)倘若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从而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造成的措施项目费的改变,全部的调价依据都不包括地方定额。
(4)在竣工结算时,部分项工程与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当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该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总价项目应当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该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不管是单价项目亦或是总价项目,在结算时都与定额文件没有关系。地方定额在合同履行、合同价款调整,招标控制价制作、投标报价以及结算过程中都没有出现,因此定额的改变以及定额与招投标文件的不符,都不会改变措施项目费,更也不会造成取消某些措施项目费。工程竣工结算管理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明确规定指出,定额就是说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工期天数、相关费率的数量基准。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涉及估算、设计概算与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不是结算的依据,对于其他工程提供参考。因此定额能够作为招标投标时的参考文件,然而不是天然地能够作为合同结算依据的。定额亦可以将其理解成一个数据库。例如,对于使用苹果电脑的人而言,windows系统的数据升级对使用苹果电脑是没有关系的。因而定额的规定对于已经约定好措施项目费的施工合同来说也是没有关系的。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或者省级、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招标控制价在编制时,倘若当地费用定额中包含总价措施项目费乘以0.8的规定,甲方在制作招标控制价时就应当考虑到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施工的措施成本比较低,然后去降低招标控制价。不过项目一旦进入了招投标环节,就应该根据投标的价格作为合同价格。根据《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合同成立后甲方没有权利自行改变合同内容,亦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定额的不同会改变当事人的合同效力。
综上所述,问题中甲方按照地方定额扣减投标时的措施项目费是不合理的。工程造价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