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按定额结算▲建设工程监理、监理日志、监理日记的概念与属性
▣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内容
写好监理日记、监理日志必须明确建设工程监理、监理日志、监理日记的概念与属性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内容。
【1】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
在编制监理日志、监理日记之前,监理人员首先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概念及内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2章“术语”2.0.2.条对“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义是:
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受到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三控),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二管),对工程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一协调),以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一履行)。
【2】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内容包括了法定的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两个部分:
法定的工作内容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的监理工作的内容:“三控、二管、一协调、一履行”。
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2.1.2.条规定的监理工作的内容:
除了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以及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按照有关规定与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会议。财政工程结算办法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以及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者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实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与符合性,以及根据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者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者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以及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以及报委托人。
(15)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理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16)经过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与复工令。
(1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与相关的验收标准。
(18)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20)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以及报送委托人。
(23)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监理工作。简单工程结算合同
▣监理日志、监理日记的概念与属性
【1】监理日志
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本项目监理工作与施工现场情况所作的记录。
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每日应形成的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工作实际情况指定专人负责编制。
【2】监理日记
监理日记是每个监理人员每天的工作日记,是其个人对其监理责任内的监理工作与相关施工进展情况所作出的记录。
总监负责指导与检查监理日记的记录与管理并签阅。日记记录与审核者需要签字,日记记录必须连续,不得出现时间空白。项目监理部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封存,不得丢失或者损毁,不得随意外借。工程完工后根据监理技术档案要求,整理好监理日志,以及经过公司总工室验收后,作为重要监理资料归档监理公司。
【3】监理日志和监理日记的关系
(1)监理日志不等同于监理日记
➊两者编制和代表的主体不同
监理日记记录的主体是监理人员个人,代表的主体是监理人员个人;监理日志编制的主体是项目监理机构,代表的主体是项目监理机构。
➋两者的内容和范围不同
监理日记记录的内容和范围是当日监理人员个人监理职责范围内应当记录的内容,代表的是当日个人的监理工作情况和局部的施工情况;监理日志记录的内容和范围是当日项目监理机构监理职责范围内应当记录的内容,代表的是当日项目监理机构全面的监理工作情况和项目整体的的施工情况。
➌两者编制的时序不同
监理日记记录在先,监理日志记录在后。监理日记是编制监理日志的基础;监理日志编制在后,监理日志是监理日记的汇总和提高。
➍两者作用不同
监理日记代表的是当日个人的监理工作情况及局部的施工情况;监理日志代表的是当日项目监理机构全面的监理工作情况及项目整体的的施工情况;监理日记是编制监理日志的基础;监理日志是监理日记的汇总与总结提升。工程竣工结算文件
(2)监理日志、监理日记的共性:
监理日志、监理日记作为监理资料之一,必须具备1.3.4.条所述的监理资料的共性。
【4】监理日志、监理日记的属性
(1)需要具备监理资料以下属性:
➊监理日志、监理日记需要具备法律证据的属性;
➋监理日志、监理日记应该能够从法律上证明监理机构当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了法定的监理责任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
(2)监理日志、监理日记的质量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➊监理日志、监理日记应真实反映监理机构及个人当日履行法定的监理责任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同时要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和施工进度;
➋监理日志、监理日记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必须有明确的结论、真实的数据且责任明确,要有编制人、审核人或审批人的签字及日期,并实行电子化专人负责管理,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➌监理日志、监理日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及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53/T-57-2013)、《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文档管理规范》(CJJ/T117-2007)的有关规定;
(3)监理日志、监理日记在工程竣工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监理日志的重要性
【1】监理日志是监理单位对于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的原始资料之一。
监理日志记录着监理的业绩,记录着建设施工活动的点点滴滴。担负着记录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与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的重任,并且还担负着充当监理过程中证据和历史档案资料的重任。是监理内业中可追溯检查的最具可靠性与权威性的原始记录之一,亦是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后,认定责任的重要的书证之一。其是监理工作重要的档案之一。
【2】监理人员每天做好监理日记,项目监理机构每天做好监理日志,是工程建设保证质量与保证施工安全必不可少的环节,亦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然而鉴于监理日记和监理日志怎样记录,在监理规范中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所以目前各监理单位所填写的监理日志各不相同,不同的监理工程师所填写的监理日志亦各不相同。因为监理日记和监理日志担负着充当监理过程中证据和历史档案资料的重任。故而,凡是主要事件、重大的施工活动、其他技术资料中未记录的都应记录上去。监理日志必须每天记录,不得间断,停工应当记录停工原因、停工时间、复工时间。工程总承包结算
【3】监理日记是每一个现场监理人员,包括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内,每天都要认真做好的一项工作;监理日志是总监、总监代表、信息管理监理工程师每天都要认真做好的一项工作。
(1)监理日记是每个监理人员每天工作情况的记录,亦是此同时每个监理人员每天是否认真履行了监理职责的具体反映;监理日志是监理机构每日对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最原始的基础记录资料,亦是此同时监理机构每天是否认真履行了监理职责的具体反映。监理工作的一切报表、通知单、事故处理、整改情况、“三控、二管、一协调、一履行”体系运行资料、责任区分等材料,都是依据监理日志的真实记录来完成的,没有真实、详尽的监理日志,其他资料均失去了依据,其可靠性将是可怀疑的。所以,监理日记和监理日志不但是一项日常的工作,而且是从事监理工作的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是每个监理人员的基本功。
(2)监理日志亦是体现监理单位综合素质的窗口,只有高素质的监理人员、高素质的监理服务、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符合监理工作要求的监理日志,才可以监理出好工程,才可以更好地加强监理单位和业主的沟通联系,让建设项目在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方面获得更有效的控制,使工程建设投资早日产生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4】另一方面,监理日志也是监理人员自我保护的一项最有力的措施。
若是现场一旦发生违规施工,导致重大事故,监理人员当时作了最大努力制止而未能制止时,监理日志上有关于这件事的详细记录,将使现场违规情况再现出来,所以便于查清事故原因,分清是非与责任,继而也保护了自己,若是你记录不详细或者未做记录,则难以避免责任。
建设部2006年出台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了监理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要求监理单位该审查的一定要审查,该检测的一定要检查,该停工的一定要停工,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四该”)。
这个《若干意见》还明确:“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监理单位履行了国务院《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如果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需要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再追究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可见,监理单位只要认真履行了职责,即使发生了安全生产与施工过程中的事故,监理的责任仍然是能够避免的。不过监理是否认真履行了职责,是否做到了“四该”口说无凭,必须要凭借各种文字、表章、通知、音像等证据,而监理日志就是其中最重要的凭证之一,甚至超过了其他的凭证。工程价款结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