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结算报告大家有没有这样的经历:递交结算时,经常被发包人或者审计公司认为结算资料不全,然后不予签收。我们就需要额外的补充资料,费时费力不讨好的事,总是让人头疼。那完整的结算资料怎样划定?被要求补充“不全”的结算资料时,我们可以拒绝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结算资料的具体内容的,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般民事合同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若是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资料的内容、种类、份数的,承包人应当根据约定准备资料,以及向发包人提交。相反,若是施工合同中对竣工结算资料没有约定的,承包人需要向发包人提供据以证明结算资金的资料即可,对于发包人提出要求工程部门对施工具体详情加以证明的要求,承包人没有补充提供相应资料的义务。
因此,作为承包人在承建项目之后需要对施工合同进行详读,针对合同中约定的结算资料条款,在施工过程中就准备好,需要施工监理、业主方项目管理人员确认的,过程中完善签字手续,尽可能防止由于结算资料的问题耽误结算申报。建筑工程结算协议
除此之外,若是承包人没有根据约定交付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审核期向后顺延。
施工合同中一般对结算审核期有明确约定,不过结算的实际时间常常会超过约定期间,由此会给承包人形成损失。若发生诉讼或仲裁,承包人亦能够就拖延结算给承包人导致的利息损失向法院提出主张。不过,若是审计过程中发现结算资料不全的,结算审核期应当以当事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开始计算。
最后,若是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提供了完整的结算资料,不过发包人或者审计单位仍然拒绝接受结算资料的,承包人能够采用其他方式来完成送达。
在施工行业中,亦存在很多发包人为了拖延结算、延迟付款,故意以种种没有依据的借口拒不办理结算文件的签收与接受,给承包人造成很大困难。因此,承包人应当首先查阅施工合同中是否对建设工程结算的送达约定采用直接送交的面对面方式,若是没有约定,承包人可以采用邮寄送达或者公证送达的方式。
不过在邮寄送达时,需要在邮寄单中明确写明结算资料的内容与页数,以及向邮递公司索要发包人签收的底联。工程结算误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