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整理关于工程结算和工程量计算的难点及解答工程结算管理方案

  工程结算审核原则▲结算部分


  【1】某工程(为定额计价)合同约定基础按实结算,结算时,发现其基槽开挖宽度大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即按基础底宽加工作面),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发生了分歧,建设单位认为,其超出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是属于施工措施,根据合同“超出设计部分不予计量”的规定,只认可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而施工单位则认为,既然合同约定为“按实结算”,就应当按照实际开挖的基槽宽度结算。


  请问:什么是“按实结算”?如何理解?这个工程的基槽应如何结算?


  答:按实结算即是指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完成某项成活实际消耗的工作量或者费用。


  基槽结算,首先需要看超挖部分发生的原因,若是超挖部分是业主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则需要办理设计变更或者进行签证,施工后按照实际发生量结算。若然是因为施工方的原因,则可以认为其没有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应当按照规则结算。


  【2】有一个工程的结算工作变更与签证很多,涉及到签证的计算如今理解上有分歧,分歧如下:增加某项工作签证费用53000元,不过没有注明是否包括了全部费用,故而,在计算时是计入直接费内参加计取利润、税金,还是直接计入税前造价,或者直接计入税后造价?另外由于对甲方有个优惠8%,请问签证部分是否还需要优惠?


  答:签证是针对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签证只需要另外计取税金,即是直接计入税前造价。


  签证部分是否优惠需要看合同的约定,若然有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然没有约定,则需要甲乙双方进行协商。通常而言,优惠是针对该项目来说,而签证亦包括在单项工程总造价内,因此也需要优惠。装饰工程结算申请


  【3】有一个工程的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独立基础挖土方的描述如下:“挖基础土方三类土基础类型:独立基础层底面积:1.8m*2.0m挖土深度:2.7m弃土运距:自行考虑地下水位:-1.2米”,按照图纸明确独立基础的面积是1.8M*2.0M,基础底标高为-2.7米没有错。而在独立基础混凝土的描述“独立基础,垫层材料种类、厚度:100厚C15素砼垫层,1000厚砂石垫层,基边各出50CM,混凝土强度等级:C25”。想请问一下,独立基础已经根据描述施工完毕,独立基础中的“1000厚砂石垫层,基边各出50CM”,在土方工程量结算时是否可算?


  答: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挖基础土方清单项的工程量是以“垫层面积*挖深”来计算,挖深是从垫层底部开始计算,因此,底面积应当计算基边各出50CM的工程量,另外挖深亦应当计算垫层厚度。因为以上的案例只列出了清单的项目特征,并没有说明甲方提供的土方工程量是不是按照“垫层面积*挖深(垫层底部)”计算的,因而不好判断甲方是否漏算。施工方需要验证一下,若是确实漏算,需要向甲方提出加上这部分的工程量。


  【4】包干价里遇到新增项目要不要加施工措施费?比如新增一道墙,要不要计算脚手架呢?


  答:需要看合同的约定。正常来说,包干价中不包括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后,若是由于这项施工引发了额外的施工措施费(一般是指技术措施费),则需要计取。


  【5】某一净水厂项目,近日遇到一个索赔问题,我方在土方开挖施工组织没有正式提交监理与业主前,经过监理与业主同意情况下进行土方大开挖,基坑挖深度为4.5M,上口长98M宽46.5M,在基坑一侧有一个已完工投产的沉叠池,在开挖前我方以口头形式要求在靠近沉叠池一侧根据设计要求打两排钢板桩,不过业主与监理以造价太高为由拒绝,于是我方采取自然放坡的形式开挖,后因为靠近沉叠池一侧土方部分坍塌以及不均匀沉降,造成原沉叠池边一排水管破裂,土方在水浸泡下大面积坍塌,事故发生后我方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在靠近沉叠池一侧重新打两排钢板桩并做砼护坡,调来四台抽水机连续抽水。事后我方要求索赔,然而监理与业主以下列的两个理由拒绝签证:


  (1)我方的土方施工组织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正式提交给监理。


  (2)监理与业主口头拒绝了打两排钢板桩,但是没有拒绝打一排钢板桩为由认为是由于我方施工组织不全,施工措施不周导致的事故。暖通工程结算


  请问监理的理由合理吗?我方能否提出索赔?


  答:若是从书面材料来说,监理与业主的理由是合理的,施工方不能索赔。具体原因是:


  (1)施工方要求打两排钢板桩,不过业主与监理以造价太高为由拒绝。然而业主没有叫你不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从题面上可以看作是业主希望乙方采取造价低的措施,但是乙方没有继续提出合理化的建议,而采取的自然放坡措施没有确保好施工质量。因此乙方要承担主要责任。


  (2)乙方的土方施工组织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正式的提交给监理,说明业主与监理没有认同乙方的施工措施计划,不能形成正式的协议,因此,乙方是在没有与甲方监理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后果当然是由乙方来承担责任。


  【6】按照蓝图实施后才来的设计变更存在返工的问题,问签证应该签的范围是什么?是已经做了的,加拆除部分,要不要将设计变更要求的重新实施部分亦作为签证的内容之一呢。例如原蓝图200厚墙,2.9M高,变更下来前已经做了2M高,如今变更要求变为120厚,那我签证的范围应当是已经做了2M高的240厚砖墙的费用、拆除费用。那么请问重新按照变更要求实施的120厚墙是根据变更直接进入结算,还是签证?


  答:对于已经施工完成部分由于返工全部浪费,按照完成的工程量结合合同条款,计算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另外需要计算拆除费用,完成的部分需要拆除,要计算相应的人工费、机械费(若有),垃圾搬运费;至于按设计变更重新施工部分(120厚墙),可以不要签证,今后根据设计变更单直接纳入结算。


  【7】做安装工程造价时,实际布线的管线往往与图纸有出入,图纸所画的管线为看了清楚起见,会防止交叉,因此跟实际施工相差很多,我们认为应当按照实际的管线走向结算。不过施工方就是坚持说应当根据图纸结算,并且说这个竣工图纸也是这样画的,可是我们这竣工图纸是施工方画的,我们工程部也就没有仔细看就签字了,这种情况是按实际发生的结算,还是按竣工图纸结算?


  答: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按理说,水暖按图量算,量会少点,电器会多很多,实际设计只是一种示意性的表达,因此应当按实际的最佳路线计算,例如水暖立管,应当根据规范要求的离墙距离来确定,平管的尺寸就是唯一的了,电气工程,需要按照最短的直线距离来算,最好有隐蔽资料,按照资料来计算就没有分歧。


  【8】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清单),合同只约定: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对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其增减额相加与总价相比,在±5%以内的不作调整。如果原合同价为100万,设计变更致使造价增加8万,变更价款超出了原合同价的±5%,那么结算价款应当为100+8=108万,还是应当为100+(8-5)=103万?


  答:合同中对超过5%的情况未做详细说明,实际上可能导致双方理解歧义。产生歧义后根据合同法的精神,有可能会向有利于承包人的方法解释,即是按全额调整。工程结算所需资料


  ▲工程量计算部分


  【1】构造柱钢筋在施工时,是在柱顶与柱底的框架梁内预留插筋,等到构造柱施工时,构造柱的钢筋和上下预留钢筋分别搭接就可以了,请问我算的时候,是不是要将上下的预留钢筋,中间的柱筋分开来,按照三个简图计算啊?还是可以合在一起一次计算?


  答:可以合在一起来算,这是框架结构内填充墙的构造柱,正常情况下,软件按照一个搭接长度计算,处理这种构造柱时,可以把构件属性中的搭接长度调为两个搭接长度值,问题就解决了。


  【2】屋面角度为55度,屋脊与屋檐口高差达11米,斜屋面外墙脚手架根规则高度算到屋檐口还合理吗?


  答:屋脊高度超过檐口1.2米,根据规则高度算到屋檐口是合理的,高度超过1.2米,应当根据檐口高差的1/2高度加到檐口高度内。


  【3】请问落地飘窗是否计算建筑面积?


  答:有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问题,文件中有很多情况并没有完全说明到,不过文件的精神已经是很明确了:对规范中未明确的内容,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是属于建筑内部空间,还是外部空间,还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在这其中,属内部空间的需要计算面积;属外部空间的不需计面积;属半室外空间的,设计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而针对于飘窗的问题,各地建设管理部门应该也是有相应解释文件出台的。在这里节选南京市的宁规字(2006)133号文中一段,供理解参考:


  飘窗和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45m的不计算面积;高差小于0.45m、且窗洞高度达到2.20m的等同于落地飘窗,计全部面积;高差小于0.45m、窗洞高度小于2.20m的,计一半面积;落地窗高度达到2.20m的计算全面积,在2.20m以下的计算一半面积。


  【4】清单规范里所说的首层面积是指的哪些部分。挑阳台与凹阳台在第一层算不算呢?这个也算是首层吗?


  答:按照GB/T50353-2005,首层建筑面积应当根据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这里需要说明围护结构的概念,规范中定义为“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因此阳台围护栏板是不能算在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中的。只可以根据阳台的计算规则按一半计入首层建筑面积中。规范中阳台的计算规则说明如下:“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因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时,阳台部分仍然按照一半计算面积并计入首层建筑面积。工程结算编制原则


  【5】新规范中规定:阳台无论封闭不封闭,都是按照投影面积的一半计。不过在图纸上,原来是外挑的阳台处标成了厨房,这部分应如何记取面积?


  答:计算规范中有关阳台的面积计算是从使用功能上来考虑的。规范中对阳台的解释是:供使用者进行活动与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在设计规范中,厨房是不能设置在阳台的,因此若是设计图纸上标明为厨房,也就是按照厨房的使用功能进行设计,那么就应当按照厨房的计算规则计算。路灯工程结算书


  【6】在河南郑州大石桥西一个小区,12层小高层,地下室设计有一个架空层,高度为3米,四周及顶板都是砼结构,架空层的底即为满堂基础。不过这个架空层没有入口,现在有分歧:


  意见1:这架空层应当计算建筑面积。


  意见2:这架空层是属于基础的组成部分,类似于箱形基础,不应当计算建筑面积.请问到底该如何计算呢?


  答:是否计算建筑面积需要从其使用功能及结构考虑,因为其设计四周和顶都是砼结构,若然其能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则应当计算全面积。


  【7】板筋分布筋是否加180弯钩?通常情况是不加,不过GB50204-2002又规定圆钢未端必须加180弯钩,在哪里可以查到相关的依据?


  答:GB50204-2002第5.3.1条规定:受力钢筋的弯钩HPB235级钢筋末端应做180弯钩,说的是受力筋,而板分布筋不是受力钢筋,是构造钢筋。因此不矛盾的。


  【8】在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该工程未办理竣工图与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与作法变更亦无签字)。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而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亦不尽一致,此外,施工图和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所以,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把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亦重新计算。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与措施费。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这种分歧应当怎样判定?


  答:首先这个工程未办理竣工图与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当在办理竣工图与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按照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这个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当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装修工程结算报告


  材料与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比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若然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避免工程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合同中应当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与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不过管理费率与利润率不能修改。


  【9】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有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按照图纸与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


  答:结算时,要按照图纸与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值。


  【10】某工程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时,这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不过合同约定如果有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以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


  答: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有矛盾。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双方约定:如果有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以套定额计取,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当计取的。工程结算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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