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和工程结算审核法律分析:
〔1〕内定标外陪标。这类问题很容易在邀请招标中出现,招标人在招标前跟拟投标企业私下接触,讨价还价,从中选定中标的企业,之后招标人出面办妥邀请招标的审批手续,内定的“中标企业”则串通其他几家企业做被邀请对象,名义是来竞标,实际上是来陪标。
〔2〕制定招标文件时暗中偏袒。为了让招标条件有利于某一投标人,有些招标人故意设置一些其他企业很难跨越的门坎,作为中标的重要条件,通过这类难题挤走其他的企业。还有一些工程项目,招标人以不是本地企业等原因为由,排斥其他的投标人,保护自己选择的企业中标。
〔3〕在评标环节暗做手脚。有的招标人为了让内定的投标人中标,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委暗示,令其评标打分有倾向性,使其中标。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综合评标法中。
〔4〕暗示内定企业先低价中标,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再进行变更。在工程经过招投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内容相符合的合同,不过为了让内定企业中标,先采取低价中标策略,签定合同时或者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再通过设计变更等方法给与补偿。工程结算与工程结算审核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导致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合同结算工程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