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分析案例以没有结算单就不能付款为由拒绝支付劳务费铜陵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结算增补说明没有书面合同,依约提供劳务后,提供劳务者多次报送工作信息与照片,并要求支付劳务费,雇佣方却是不予回应,并且以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劳务费。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务费还能够要回吗?


  ◇案情简介


  王某向刘某提供装卸车辆劳务,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后王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考勤表和工作照片,又多次发消息要求刘某支付劳务费45000元,刘某收到消息后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应用刘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劳务费,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欠付的劳务费45000元及利息。刘某以双方未进行对账结算为由对王某主张的劳务费不予认可。工程结算施工界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按照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表等证据,能够认定王某为刘某提供劳务的事实,后王某多次向刘某发送消息要求支付劳务费,刘某尽管未确认但亦未提出异议,未及时对账结算的责任在于刘某。刘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向王某足额支付了劳务费,也未提交与王某结算明细等证据予以反驳,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分析案件证据,结合双方庭审陈述,依据举证规则及证据优势规定,法院对王某主张的欠款金额予以采信,判决刘某向王某支付劳务费45000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允诺提供劳务的人负有提供约定劳务的义务,雇佣者负有给付约定报酬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劳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多类案件中也会存在这种情形,一方发送对账单或者要求结算后,对方消极应对,既不确认,也不提异议的,法院可以结合双方交易习惯、沟通记录、付款情况及其他相关证据,对欠付款项情形依法作出认定,若是认定怠于配合对账一方存在过错,则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提醒,提供劳务前应当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对工种、工时、工资标准、付款时间、给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具体约定,双方签名捺印、盖章,保存好书面劳务合同。如果用工方未及时付款,劳务者应当尽量书面催要,明确欠款金额和付款时间,通过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方式留取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铜陵工程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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