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结算时暂估价能否下浮确认价格时能否计入利润?包头工程结算公司

  工程结算支付日期▲事实阐述


  某厂区建设项目采用单价合同招标,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对比,下浮率为8%。清单编制时,由于排污泵规格型号不确定,把其列为暂估价4000元/台;室内通风系统涉及工业设备散热参数,设计院不了解具体情况,把其注明为二次设计,招标时列为暂估价700万元。在施工的过程中,经过监理与建设方确认,排污泵实际采购价格为5000元/台;室内通风系统经甲乙双方共同招标,确定专业分包价格为600万元。在结算的时候,建设方主张暂估价应下浮8%计入结算,施工方则认为应考虑4.5%正常利润,双方因而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1〕施工方立场


  暂估价在双方共同招标时,仅确认了专业分包价格和设备价格,未计取施工方利润,故而需要按预算规定的4.5%考虑利润。分包招标投入的人力物力及相应管理事项为实际发生,且施工方和分包签订合同时,施工方需要为分包方提供施工配合服务,承担现场进度与安全责任,以及工程款支付的财务管理等,都应计取费用。按照签订合同价格的4.5%计取利润较为合理。


  在招标阶段,暂估价清单按照计价规范规定不参与下浮。中标后已确定下浮比例,结算时不应下浮。如果结算时下浮,则需要在分包合同价格基础上先上浮8%再下浮,由于认价时未考虑下浮因素,仅对分包提供的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认定。故而,如果暂估价下浮实际上等同于从其他清单项中扣除施工方的费用,这样操作不合理。工程结算争议要求


  〔2〕建设方立场


  招标的过程中,中标方以8%的下浮率获得项目,这已经暗示了下浮比例的默认存在。清单子目中的各项都已参与下浮,包括本条清单中作为暂估价的设备。施工方需要考虑到这一下浮因素。下浮本质上是施工方为获得中标而采取的让利策略。合同中的所有价款都应参与下浮,由于8%的下浮率是针对整体报价的,不应单独考虑某个项目不参与下浮。


  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暂估价不参与下浮的情况下,需要整体下浮8%。合同中未约定暂估价的利润计取,施工方在报价时将利润考虑在其他项目中是合理的,这与单价合同的特性并不矛盾。故而,不应补偿利润。


  ▲专家观点


  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这种情况涉及两个独立的要约。报价下浮率是以中标为前提的要约,而暂估价则是针对施工过程中暂估事项的价格认定要约。在未特别说明的情况下,这两个要约并不存在矛盾。建设方在中标前已知悉暂估价为临时计入的价格,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再次确认。在认价过程中,建设方仅确认了分供商的报价,未考虑下浮率,故而暂估价不应下浮。合同中未就暂估价是否包含利润作出约定,因此施工方提出的投入成本费用主张缺乏依据。


  清单计价规范仅对工程变更在结算时有下浮率约定,而未对暂估价作出明确规定。清单计价规范条文说明第6.2.8条给出了下浮率的定义,即下浮率是指施工方在投标时的让利行为,这种让利是针对每条清单的综合单价进行的,而不是总价让利。基于单价让利的理解,专业暂估价作为一条清单,在中标时并未参与让利,故而在结算时也不应当适用下浮率。工程尾款结算卷


  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第9.9.4条第3点和《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年版第9.9条的解释,当专业分包价格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时,不应再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从这两处规定表明,施工方不应在这种情况下增加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规范依据


  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所规定的暂估价实施流程与定价方案,专用条款可另行约定。依据清单计价规范的约定与条文说明,可以找到关于下浮的相关规定,以及在规范辅导中暂估价不得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依据。所需要的依据如下: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条款第10.7条暂估价相关约定。


  〔2〕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9.4条第3点:“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条文说明第6.2.8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都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4〕根据《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2013第9.9条解释,第69页中要点说明:“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用的变动”。包头工程结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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