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甲供材料误计入报价清单内在结算时是否应扣除哪些工程结算需要调差

  工程总承包结算依据▲事实阐述

  合同约定主要材料是由甲方供应,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报价。施工方在投标报价时,未从组成价格中删除该项主要材料。进入工程结算阶段后,在审核时发现这个问题。结算时是否可以从清单中扣除主要材料价格?

  ▲争议焦点

  (1)施工方立场

  这是综合单价合同,投标时经过建设方认可后即为固定不变。结算时提出扣除主要材料费用不合理,由于施工方对价格组成负责,建设方无权修改施工方自行组成的价格。例如,如果施工方组成的价格偏低,或者清单中预算定额子目套用不当,都是与建设方无关,建设方也不会调整增加。工程结算审核与审计

  (2)建设方立场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主材由甲方供应,不过施工方在投标文件中仍然填写了主要材料价格,未能响应招标要求。这个问题本应在招标阶段予以纠正。结算时应当扣除主要材料价格。如果把甲供材纳入结算,将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

  ▲专家观点

  约定单价合同时,施工方对所填报的综合单价负责。如果出现误报或漏报情况,是建设方评标时的失误所导致,其后果应当由建设方承担。若是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如果属于招标阶段建设方的失误,责任也应当由建设方承担。

  ▲规范依据

  根据《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条相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除此以外,不得随意擅自合同价款。哪些工程结算需要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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