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国务院国资委第46号令解读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制度创新与实施路径分析工程建设监理费结算表

  工程价款清算和竣工结算2025年,国务院国资委正式颁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号),标志着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进入新阶段。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对规范中央企业经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制度创新等维度进行系统分析。

  一、立法背景与制度演进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中央企业经营投资规模持续扩大,投资领域不断拓展。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违规经营投资问题时有发生,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18年出台的《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为责任追究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但在覆盖范围、程序规范等方面仍需完善。

  新出台的第46号令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着力构建覆盖全面、程序规范、责任清晰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推动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建筑工程结算的程序

  二、责任追究范围的全维度拓展

  (一)十三类违规情形体系化

  第46号令将责任追究情形扩展至13个方面98种,较37号令的11个方面72种有显著增加。新增情形重点聚焦当前中央企业经营投资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在工程承包建设领域,明确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经营等纳入追责范围。

  具体而言,13个方面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金融业务、科技创新、资金管理、产权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这种分类方式既体现了系统性,又突出了重点领域监管。

  (二)工程承包建设领域细化规定

  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办法详细规定了七种追责情形,包括:违反规定发包工程;违规转包、分包;出具虚假资质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进行招标;违反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情形。这些规定为工程建设领域规范管理提供了明确依据。工程结算廉洁承诺书

  三、资产损失与不良后果的科学界定

  (一)资产损失三级分类体系

  办法将资产损失划分为三个等级: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这种分级方法既考虑了绝对数额,又体现了相对重要性,有利于精准追责。

  (二)不良后果多维评估框架

  首次明确将"其他不良后果"纳入追责考量,并分为三个等级:一般不良后果、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评估时综合考虑违规情节的轻重程度(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范围(涉事企业、行业或中央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建立了立体化的评估体系。

  四、责任认定体系的创新突破

  (一)三级责任划分机制

  明确将违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责任;主管责任指分管负责人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责任;领导责任指主要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责任。

  (二)尽职合规免责制度创新

  首次系统规定了尽职合规免责条款,明确在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等过程中,虽未实现预期目标,但相关从业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谋取非法利益的,可以免除责任。这一规定有助于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广告工程竣工结算清单

  五、责任追究方式的完善优化

  (一)六类处理方式综合运用

  规定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六种责任追究处理方式,明确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这种梯度化处理方式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制

  明确建立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制度,规定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重大决策,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离职或者退休,均应当严格追究责任。这一规定增强了责任追究的震慑力。

  (三)量罚情节规范化

  系统规定了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理的情形。如明确对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体现了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六、相较于37号令的五大创新亮点

  (一)党的领导贯穿全程的制度创新

  将"坚持党对中央企业的全面领导"作为制定目的的首要原则,明确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领导职责。规定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开展,重要问题处理应当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确保了党组织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把关定向作用。工程款不结算咋办

  (二)追责情形有效覆盖的范围拓展

  积极响应中央巡视整改要求,针对转包、违规分包、挂靠经营等突出问题新增26种追责情形。特别是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增加了对项目论证不充分、可研报告弄虚作假、违规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形的追责规定,实现了对关键业务环节的全覆盖。

  (三)容错纠错机制的体系化构建

  创新设立尽职合规免责专章,明确免责条件和程序。规定在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过程中,符合国家和企业确定的发展方向,且履行了规范决策、尽职实施等程序的,即使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也不作负面评价,有效保护企业家精神。

  (四)监督贯通协同的机制创新

  建立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追究工作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送相关机关处理,形成了监督合力。工程类公司成本结算流程

  (五)追责程序规范化的制度完善

  优化责任追究工作流程,增加听取汇报、合法性审查等环节。明确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应当保障相关人员的申辩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体现了程序正义原则。

  七、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分析

  (一)投资决策更加审慎

  办法的实施将促使中央企业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加强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从源头上防范投资风险。

  (二)合规管理全面强化

  各中央企业需要对照98种追责情形,全面梳理经营管理中的风险点,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合规管理,确保各项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要求。建设工程安责险结算

  (三)创新活力有效激发

  尽职合规免责条款的实施,将消除领导干部在推动改革创新过程中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

  八、实施建议与应对策略

  (一)健全内部责任追究体系

  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第46号令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本企业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优化工作流程,确保责任追究工作规范开展。

  (二)加强制度宣贯培训

  组织开展多层次、全覆盖的宣贯培训,使各级管理人员准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增强合规经营意识。

  (三)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结合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全面排查经营管理中的风险点,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控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46号令的颁布实施,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重要举措。各中央企业应当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工程建设监理费结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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