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结算流程在建设工程领域,总价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然而,许多人对总价合同存在误解,认为“总价”就意味着价格一旦确定便不可更改。事实上,现行法规和计价规范已经明确,即便是总价合同,其价款在约定范围内也是可以调整的。现行有效的16号令中已取消了原“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固定”二字,这一变化传递出明确的信号: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是常态而非例外。
那么,总价合同的价款究竟可以如何调整?当合同约定出现矛盾时应当如何适用?材料价格能否按施工期取平均值调整?人工费能否直接套用政策性调整文件?本文将从具体合同条款出发,结合《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总价合同价款调整的核心问题进行深度解析。
▲案例背景:一份存在内在矛盾的合同约定
某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其核心条款如下:
(1)总价涵盖范围:施工图范围内与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的所有内容。
(2)材料价按基期信息价格和施工期信息价格相较,10%以内不予调整,10%以外调整。工程结算审计有哪些内容
(3)群体工程如果某个单位工程项目清单漏项,其他的单位工程相同的可以参考其他单位工程计价。
(4)人工费在项目实施执行过程中不再调整,一旦遇到强制性调整,只调整经过批准的施工过程中的人工费调整。
这份合同约定看似明确,实则存在内在矛盾,也引出了一系列值得探讨的问题:清单有漏项能否增加费用?材料价是否可按全施工期取平均值调整?人工费能否按照政策性调整文件直接调差?
▲总价合同的两种基本类型
要解答上述问题,首先需要厘清总价合同的基本类型。《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总价合同定义为: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践中,总价合同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施工图总价合同。承包人依据发包人编制好的施工图纸进行报价,图纸范围内的任何实体项目及措施项目,即完成施工图所包含的所有工作内容,都是承包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在这种模式下,图纸是确定合同总价的核心依据,承包人负有审核图纸的义务,报价中应当包含完成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结算
第二种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总价合同。根据《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8.3.1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当根据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而8.2节的内容实际上是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则。这意味着,清单总价形成的总价合同,工程量应当依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确定。当出现工程量偏差、漏项或增减等情况时,应当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予以计算。
上述两种总价合同的逻辑截然不同:施工图总价合同强调图纸的完整性,承包人报价时应自行审核图纸并承担图纸范围内的全部风险;清单总价合同则强调工程量的可调性,清单漏项或偏差应当据实调整。
▲案例合同的定性困境与漏项问题解析
回到案例中的合同,其约定的总价涵盖范围既包括“施工图范围内”,又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的所有内容”。这种混合式的约定使得合同定性陷入困境:究竟是施工图总价合同,还是清单总价合同?
如果是施工图总价合同,建设单位无需考虑清单漏项问题。因为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都是承包人的施工范围,承包人在报价时负有审核图纸的义务,清单漏项应当视为承包人的报价风险,不应另行增加费用。
如果是清单总价合同,清单漏项部分则应当据实计量结算。因为清单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是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的,清单漏项属于发包人提供清单的缺陷,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工程造价什么叫做结算
案例合同第3点约定:“群体工程如果某个单位工程项目清单漏项,其他的单位工程相同的可以参考其他单位工程计价。”这一约定在施工图总价合同的情况下,显然对承包人非常有利,因为它为清单漏项开辟了计价通道。但在清单总价合同中,这一约定又与“据实计量结算”的原则相重叠,显得多此一举。
这种前后约定不一致的矛盾,在合同审核时本应被发现和修正。通常,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最好由造价工程师和律师共同参与,才能避免此类矛盾的发生。
▲材料价格调整:平均值还是据实调整?
关于材料价格能否取全施工期的平均值进行调整,这一问题首先应当遵循合同约定。
案例合同约定:“材料价按基期信息价格和施工期信息价格相较,10%以内不予调整,10%以外调整。”这一约定采用了基期价格与施工期价格对比的调整模式,但并未明确“施工期价格”的具体确定方法。
根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对于材料价格调整,示范文本提供了详细的调整机制: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照约定的风险范围执行。民法典工程结算书
具体而言,当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这里的“据实调整”,是指按照每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当期材料价格进行调整,而不是简单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一个平均值。最规范的做法应当是: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与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应当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与单价。如此,每批材料的实际价格都有据可查,调整时自然清晰明了。
然而在实际施工中,很少有发承包双方能够完美地做到这一点。许多施工单位每月报送的进度款文件十分粗糙,工程量和价格信息都不够详细。建设单位有时也有意在前期的进度款中多做一点,以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但问题在于,如果过程中缺乏这些价格确认文件,最终结算时可能只能根据算术平均法估算一个大概的金额。
从法律角度看,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实际施工资料又缺失,无法完整还原客观事实,那么法院在处理此类争议时,有可能也只得依据平均值来调整价款。这虽然不是最精确的做法,却是在证据不足情况下的次优选择。什么是工程结算的问题
▲人工费调整: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
关于人工费能否按照政策性调整文件直接调差,案例合同第4点明确约定:“人工费在项目实施执行过程中不再调整,一旦遇到强制性调整,只调整经过批准的施工过程中的人工费调整。”这一约定确立了人工费不调整的原则,但为“强制性调整”留下了例外空间。
问题在于,何为“强制性调整”?政府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是否属于强制性调整?
从法律效力层面分析,无论是《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还是政府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实际上都不属于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政府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通常是针对已不符合市场需求的定额发布的新的计价依据,其性质不属于政府规章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因此难以认定为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文件。
既然合同约定人工费不调整,就应当遵守约定。即便政府发布了人工费调整文件,只要该文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就不能直接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当然,如果政策性调整文件明确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并且合同约定的“强制性调整”涵盖了此类情形,则另当别论。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依据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一般情况下应当调整人工费。因为人工费波动属于市场风险范畴,完全由一方承担有失公平。但本案中既然已有明确约定,就应当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人工费不予调整。建设工程结算单怎么填写
▲合同是价款调整的根本依据
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归根结底要以合同约定为根本依据。合同条款的清晰性、一致性和完整性,直接决定了价款调整的顺畅程度。案例中的合同之所以引发诸多疑问,根源在于其约定存在内在矛盾和模糊之处。
对于发包人而言,签订总价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类型是施工图总价还是清单总价,避免两者混用;对于材料价格调整,应当明确调整的具体方法和操作流程,避免事后争议;对于人工费调整,应当明确约定是否调整以及调整的条件和范围。
对于承包人而言,投标报价前应当仔细审核图纸和清单,及时发现疑问并要求澄清;施工过程中应当规范报送进度款,完整记录材料价格信息,为后续结算积累证据。
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载体,也是价款调整的根本依据。只有将合同约定得清晰、完整、可操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价款调整过程中的争议,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工程结算和预算报价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