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日记与监理日志撰写指南(中)现状问题与编制规范 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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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日志的现状

  在当前的建设工程监理实践中,监理日志的编制与管理工作虽然日益受到重视,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纠正,将直接影响监理内业资料的质量,削弱监理工作的法律效力与管理价值。现将现阶段监理日志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如下,并针对每个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监理日记、监理日志概念不清,常常以监理日记代替监理日志

  在不少监理项目中,监理人员对于监理日记与监理日志这两个核心概念的理解存在明显偏差,往往将二者混为一谈。具体表现为:有的监理项目要求每一位现场监理人员都各自书写记录,却没有人对这些分散的记录进行汇总与提炼,导致只有零散的监理日记而缺少统一的监理日志;有的监理项目则依据专业分工的不同,每个专业各自保留一本记录本,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记录,同样是以监理日记的形式替代了监理日志的功能。这种概念混淆的做法,使得项目监理机构缺少一份能够全面、系统地反映当日整体监理工作和施工现场全貌的权威性日志文件。

  〖2〗监理日志记录、编制人员岗位与职责不明确

  在多数监理项目中,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对于监理日记和监理日志的记录、编制工作,缺乏清晰明确的岗位分工与职责规定。具体而言,许多项目没有明确向各岗位监理人员提出关于监理日记的具体职责要求与书写规范,也没有对一般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及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日志的记录、编制、审核、管理等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系统界定。同时,对于专职资料员在监理日志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中的角色与职责,同样缺乏明确规定。这种职责不清的状况,容易导致日志编制工作出现推诿、遗漏或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3〗监理日记、监理日志内容不规范、不完善、重点不突出

  在相当一部分监理标段中,监理日记与监理日志的内容存在着明显的规范性缺失、完整性不足以及重点不突出的问题。例如,有的记录仅仅罗列了当日的天气状况、气温变化、常规施工概况以及事故的发生情况,对于监理人员具体开展了哪些检查、发现了哪些问题、采取了哪些措施等核心内容却只字不提;有的记录则走向另一个极端,仅仅记录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将监理日记和监理日志当成了事故或问题的备忘录,而忽略了正常施工进展和监理日常工作的记录;还有的记录将日志写成了一本枯燥的流水账,事无巨细地记录每一个琐碎动作,却缺乏对关键事件、重要节点和系统性问题的提炼与归纳,使得阅读者难以从中把握监理工作的真实状况和工程的实际进展。

  〖4〗监理日志记录的质量不高

  在许多监理标段中,部分监理日志记录人员的工作态度不够认真负责,导致日志内容过于简略、表述含糊不清,无法准确传达所需要记录的信息和意图。这种低质量的日志严重削弱了监理资料的价值。

  举例来说,有的监理日志上仅仅写下“今日无事”四个字。实际上,只要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履行工作职责,就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需要记录的情况,例如检查了哪些部位、核对了哪些材料、参加了哪些会议、协调了哪些问题等。“今日无事”这种表述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无法起到档案资料应有的作用。又如,有的日志上写“今日进钢筋12吨”、“进水泥100吨”等,这样的记录虽然提供了数量信息,但所表达的意思极不完整。日志上没有记录所进钢筋的生产厂家、钢筋的具体品种(是圆钢还是螺纹钢、是HPB300还是HRB400)、规格型号(直径多少毫米)以及质量证明文件的核验情况;同样,所进水泥的生产厂家、水泥标号(如PO42.5)、安定性试验结果等关键信息也完全没有体现。再如,有的日志上写“今日打混凝土”,其中“打”字属于口头俗语,不符合专业文书的规范用语要求,而且所浇筑混凝土的具体标号(如C30、C40)以及浇筑部位(如地下室底板、二层梁板)均未记录,使得这一记录的追溯价值大打折扣。

  以上几种情况都会给今后的资料追溯、前后呼应以及事故调查带来极大的不便。与此相反,有的日志又存在记录过于繁杂冗长的问题,导致主题不明确、重点不突出,或者与其他资料内容大量重复,无形中增加了现场监理人员的无效工作量。这些问题是现阶段监理日志编制中普遍存在的主要弊端,亟需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

  〖5〗安全事故隐患记录不清晰、错记、漏记

  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隐患记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此可见,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现、记录、处理与跟踪是监理人员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监理人员可能因为未能及时填写安全监理日志,事后凭借记忆补写“回忆录”,导致安全监理日志中出现诸多问题。例如,记录内容不清晰,出现时间逻辑上的颠倒——检查日期在后而发出监理指令的日期在前,或者检查日期在后而复查日期在前等明显错误。又如,记录中写明的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里程桩号位置,实际上并无任何施工作业在进行;安全事故隐患的具体内容描述含糊不清,无法判断隐患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还有多次在同一桩号位置重复记录同样的安全事故隐患,却看不出是否已经整改或为何反复出现。

  针对上述问题,可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加强监理人员的业务学习,特别是对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涉及安全监理责任的条款,要求监理人员进行反复学习和认真研究,确保准确理解并正确适用。

  (2)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在当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安全监理日志的填写,杜绝事后补记或凭记忆写“回忆录”的现象。

  (3)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定期检查安全监理日志,建议每周至少检查一次,以及时发现记录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同时认真执行安全监理日志检查签认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6〗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要求记录不清晰

  在不少安全监理日志中,虽然记录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也提到了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监理工程师指令,但在具体内容的表述上存在明显的模糊性。无论是安全监理日志还是监理工程师指令,对于整改的责任人、整改的期限以及整改的具体要求,都缺少清晰、量化的记录,往往只是笼统地发出一份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通知,没有形成可操作、可追踪的整改指令。

  针对这类问题,可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统一和规范监理人员在监理工程师指令及监理日志中的文字表达方式,明确要求对于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按照“定人、定期限、定要求”的原则提出整改要求,即明确指定整改的具体负责人、规定整改完成的明确时限、提出详细可验证的整改标准。

  (2)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定期检查安全监理日志,并对签发的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指令内容清晰、完整、可执行。

  (3)加强安全监理的业务学习,通过系统培训让监理人员全面掌握安全监理的基本概念、工作流程和文书规范。

  (4)结合所监理工程的具体特点与施工单位投入的资源状况,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组织监理人员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应对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隐患等不同情形分别制定明确的处理程序,形成监理程序文件,使全体监理人员能够依照既定程序规范、高效地处理各类安全风险。

  〖7〗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复查无记录

  在不少安全监理日志中,可以看到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记录,也有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的具体内容,但是,却缺少了至关重要的后续环节——即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已经得到整改、是怎样整改的、整改后的效果是否满足要求的复查记录。对于安全事故隐患的管理,监理日志中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首先要有检查发现隐患的记录,其次要有提出具体整改要求的记录,再次要有施工单位实施整改的过程或结果记录,最后还要有监理人员进行复查并确认整改是否合格的记录。四个环节缺一不可,否则就无法证明监理人员已经履行了闭环管理职责。

  产生这类问题的原因较为复杂,可能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整改,或者虽然进行了整改但未能达到要求;也可能是监理人员停留于发现问题层面,而没有认真追踪处理问题;还可能是受到外部因素(如建设单位干预、材料供应中断等)的干扰而导致整改无法实施。无论原因如何,监理日志中缺少整改复查记录都是不规范的。

  针对这类问题,可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定期检查安全监理日志,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有头无尾、记录不闭合的情况。

  (2)监理人员需要及时将施工单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的情况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同时,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将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的回复文件及时报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回复后应及时审核并归档,形成完整的资料链条。

  (3)强化监理人员的责任心,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对于监理工程师指令未得到执行或者未按照指令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以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不得隐瞒或拖延。

  〖8〗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巡视检查记录少、记录不闭合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十九条的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这一规定明确了监理单位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监理职责。

  然而,在不少安全监理日志中,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巡视检查记录数量明显偏少,而且记录内容不闭合。常见的情况是:日志中记录了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却没有后续如何处理、是否已解决以及复查结果的记录,使得信息链条中断。

  产生这类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不清楚在项目监理中哪些分项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范围,因此没有将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二是监理人员平时未及时完成安全监理日志的记录,事后靠记忆写“回忆录”,只能草草几笔应付了事,无法做到详实闭合。

  针对这类问题,可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进场伊始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时,应当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与现场实际情况,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逐一列出清单,并针对每一项制定相应的监理措施,作为后续监理工作的依据。

  (2)组织全体监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监理计划的内容,并在每一个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开工前,对相关监理人员进行专项监理交底,确保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应当关注什么、怎么做。

  (3)总监理工程师要定期检查安全监理日志,特别关注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记录是否完整、闭合。

  (4)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在当天及时完成安全监理日志的记录,不得拖延,更不得事后补写。

  〖9〗为有资料而做资料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一种不良倾向:部分监理人员平时不及时填写监理日志,拖到一个月之后甚至更长时间,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或公司考核,才把自己关在屋子里一次性补写出长达数十天的“回忆录”。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必然导致“为有资料而做资料”的形式主义后果,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

  例如,在某项目的安全监理日志中,天气一栏填写的是“7-8级大风”,而在安全检查一栏中却写着“多台塔吊在进行吊装作业”。在大风天气下进行塔吊吊装作业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如果日志记录属实,那么监理人员当时应当立即制止并下发停工指令,但日志中却没有相应的处理记录,这就让人对记录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又如,在某项目中,监理工程师于7月24日发出的第024号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对用电安全管理进行整改),却被记载在8月4日的安全监理日志之中,出现了指令发出日期与日志记录日期严重不符的逻辑错误。

  针对这类问题,可采取以下解决措施:

  (1)总监理工程师需要经常检查监理人员的内业资料,特别是监理日志,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整改,形成常态化的监督检查机制。

  (2)监理人员必须养成当日事当日毕的良好工作习惯,及时、规范地完成监理日志的填写,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坚决杜绝事后补写“回忆录”的现象。

  ▲监理日记、监理日志的编制

  在充分认识监理日志现状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及其解决措施之后,接下来需要系统阐述监理日记与监理日志的规范编制方法。规范的编制工作是确保监理资料质量的前提,必须从人员职责、编制程序和标准依据等方面加以明确。

  ▣监理日记、监理日志编制人员岗位与职责

  (1)公司实行以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核心的责任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监理日记及监理日志的编制与管理工作负总责。在项目监理机构组建之后,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制定项目监理日记与监理日志的管理制度,明确记录与编制人员的岗位分工及具体职责。具体而言,监理日记是每一位监理人员每天的工作日记,是相关监理人员对其个人监理责任范围内的监理工作及相关施工进展情况所作的原始记录;监理日志则是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按照规范要求每日应当形成的综合性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人负责对每日收集到的各岗位监理日记进行汇总、整理、提炼,最终编制形成当日的监理日志。

  (2)公司工程部负责对各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日记与监理日志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随机抽查以及质量评价,并根据检查结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相应的奖励或处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监理日记、监理日志编制程序

  规范的编制程序是保证监理日记与监理日志质量的重要保障。每一位监理人员都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确保记录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监理日记是每一个监理人员每天的工作日记,是其个人对其监理责任范围内的监理工作及相关施工进展情况所作的详细记录。每位监理人员必须在当天下午五点之前,将当日的监理日记提交至指定的监理日志编制负责人手中,不得拖延或遗漏。对于下午五点之后发生的需要记录的监理活动,应当在次日日记中补充说明。

  (2)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每日应当形成的综合性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专人负责,根据既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对每日收集到的各岗位监理日记进行系统汇总、整理与编制,并在当日内形成完整的监理日志。监理日志应当全面反映当日项目监理机构的整体工作情况和施工现场的全貌。

  (3)监理日志编制程序框图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进度、施工部位描述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有关规定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在监理日记与监理日志中,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施工进度以及施工部位的描述,必须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以及其他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按照从大到小的层级依次划分为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检验批。这一标准化的描述方式能够确保不同专业、不同岗位的监理人员使用统一、规范的专业术语,便于资料的汇总、查询和追溯,也有利于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准确沟通与协调。任何偏离这一标准的口语化或自定义描述,都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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