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审计高频问题清单及规范指引(下)建筑工程内部审计意义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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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审计监理责任在《政府投资条例》审计问题清单的上篇与中篇,我们系统梳理了条例执行中的21类高频违规情形,并深度解读了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及其常见问题解答的程序性、权限性规范。本篇将聚焦投资审计自身发展范式变革的核心命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以及与之伴生的“以审代结”纠偏、拦标价管理禁区、工程价款整改路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社会中介机构管理等六大实务难点。这13个问题(问题5至问题13)共同勾勒出新时代投资审计“是什么、审什么、怎么审”的行为边界与价值坐标。以下逐项展开深度解析,以期为审计同仁及被审计单位提供兼具政策高度与操作温度的实务参照。

  〔问题5〕在投资审计“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中,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应该怎样对待和处理?

  主要表现形式

  部分审计机关长期深耕于工程造价审减领域,对工程量清单复核、定额套用、材料价格取定等造价技术驾轻就熟,但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招标投标全流程合规性、设备材料采购内控有效性、征地拆迁资金真实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等审计内容,则普遍存在“不愿审、不敢审、不会审”的畏难情绪。审计方案中此类事项往往一笔带过,审计取证单薄,难以形成有分量的审计评价。与此同时,对工程建设领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仍习惯于就造价论造价,缺乏透过资金轨迹捕捉利益输送、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深层问题的敏锐性。工程审计岗位描述怎么写

  规范做法深度解析

  《意见》明确要求,投资审计必须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其审计内容应完整涵盖以下十大板块: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投资决策合规性、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材料设备管理、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结算及公共投资绩效。这一清单彻底突破了传统造价审计的狭窄视域,将投资审计提升至服务国家治理、保障政令畅通的战略高度。

  落实路径与实务指引

  第一,重构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范式。在审前调查阶段,审计组应系统收集被审计项目涉及的国家及本地区产业政策、环保红线、债务管控等政策文件,将政策要求转化为可核查的审计事项。例如,对于要求当年开工、当年完工的“稳投资”重点项目,应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以虚假开工骗取资金沉淀、以完工名义掩盖长期停工等问题。

  第二,建立多专业协同审计机制。全面投资审计必然涉及工程、财务、环保、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审计机关应打破科室壁垒,组建跨专业审计组,或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环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律师等外部智力支持。在审计现场实施阶段,应定期召开专业会商会议,对跨领域疑点进行联合研判。工程计量审计表监理签字

  第三,强化重大违纪违法线索挖掘能力。审计人员应学会从工程造价异常波动中反推管理漏洞——例如,某项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期信息价,背后可能隐藏着指定供应商、利益输送;某标段中标价与第二名价差极其微小,可能涉嫌围标。对线索的挖掘应做到“见人、见账、见物”,并严格履行移送程序,避免以审计处理代替司法追究。

  〔问题6〕在“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中,投资审计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应该怎样对待和处理?

  主要表现形式

  “发展、法治、改革、绩效、绿色”五位一体的现代投资审计理念尚未真正扎根,部分审计人员仍将自身定位为“造价核对员”,对项目绩效评价、绿色发展水平、投融资模式创新等宏观议题缺乏研究热情。大数据、地理信息系统、建筑信息模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投资审计中的应用仍处于零星试点阶段,尚未形成规模化、常态化应用能力。复合型人才断层现象突出——既精通工程量计算规则、又熟悉SQL数据库查询语句,既能审图纸、又能跑代码的审计人员极度稀缺,严重制约投资审计数字化转型步伐。亮化工程审计标准要求

  规范做法深度解析

  现代投资审计的核心特征是以信息化为支撑、以绩效为导向、以风险为靶向。审计署“金审工程”三期已将投资审计大数据平台列为重点建设内容,各地审计机关应以此为契机,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算执行等数据系统的互联互通。现代投资审计绝非对传统审计的全盘否定,而是借助技术工具实现从抽样审计向全量审计、从事后审计向事中审计、从现场审计向远程审计的能力跃升。

  落实路径与实务指引

  第一,培育大数据审计思维。审计机关应主动协调发改、住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获取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控制价备案、中标合同、竣工验收等电子数据,建立区域性投资项目审计数据库。运用对比分析、趋势分析、异常值检测等方法,快速锁定超概算比例异常、中标价与控制价偏离度过小、合同工期严重超期等疑点项目,实现“数据先行、现场验证”的精准审计模式。

  第二,推广BIM技术辅助审计。对采用建筑信息模型设计的重点项目,审计组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BIM竣工模型,通过模型自动提取工程量数据,与送审结算进行智能化比对。对隐蔽工程、复杂节点,可利用BIM可视化功能进行三维复核,显著提升工程量审核的精度与效率。工程单位常见审计问题有

  第三,实施投资审计人才“双栖”培养计划。省级审计机关应定期举办投资审计数字化培训班,重点讲授Python数据分析、SQL数据库操作、GIS空间分析等实用技能。鼓励审计人员参加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等职业资格考试,并将复合型人才培养成效纳入年度考核加分项。

  〔问题7〕为什么要杜绝“以审代结”?

  主要表现形式

  “以审代结”是投资审计领域历史包袱最重、纠偏难度最大的积弊。其典型场景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组织内部结算审核,直接将全套结算资料移送审计机关,要求审计局“出个数”;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被直接用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最终结算付款的依据,甚至被写入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部分地方政府曾以红头文件形式强制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审计局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

  规范做法深度解析

  《意见》及其解答以空前严厉的措辞要求“坚决杜绝以审代结的错误做法”,其法理依据可从三个维度理解:

  第一,混淆管理责任与监督责任。工程价款结算是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履约记录、验收凭证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其法定管理职责。审计机关对结算结果进行监督,前提是建设单位已完成自主审核并形成初步结论。审计机关直接代行结算审核,相当于以行政权力介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构成超越法定权限。石家庄工程财务审计中心

  第二,破坏审计独立性。独立性的核心要义是审计主体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决策过程。当审计机关直接确定工程价款金额时,其审计结论与自身行为产生了利益关联——若后续发现多付工程款,审计机关难以对自身认定的结论作出否定性评价。

  第三,诱发合同纠纷与社会矛盾。以审计结论强制约束民事合同,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民事协议,与《民法典》契约精神相悖。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指导性案例中明确:除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审计结论对施工单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地方审计机关若强行以审计核减额要求施工单位退款,极易引发行政诉讼及信访事件。

  落实路径与实务指引

  审计机关应从以下层面彻底切断“以审代结”链条:一是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载明“本次审计是对建设单位结算审核结果的再监督,不替代建设单位结算管理职责”;二是在审计报告正文增加专门段落,陈述建设单位结算审核程序的合规性及审核结论的可靠性;三是对于合同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项目,审计决定不得直接向施工单位设定义务,而应责令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追索多付工程款。哪些建设工程需要审计人员

  〔问题8〕能不能参与拦标价审查管理?

  主要表现形式

  拦标价(即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投标报价最高限价。部分基层审计机关应建设单位请求,对拦标价编制依据、工程量清单、定额套用等进行事前审查,甚至在拦标价备案文件上加盖审计局公章。这种做法被错误地理解为“审计关口前移、服务重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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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清晰而坚定:绝对不能。拦标价编制与审查是建设单位的招标管理职责,其准确性直接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审计机关若介入拦标价审查,无异于以公权力为具体招标价格背书——一旦中标价被质疑投诉或后续审计发现拦标价虚高,审计机关将陷入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境地。更为严重的是,参与拦标价审查往往伴随着提前接触标书核心数据,为审计人员泄露保密信息、徇私舞弊提供了可乘之机。

  落实路径与实务指引

  审计机关应立即退出所有涉及拦标价、招标文件评审、资格预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于建设单位主动送审的拦标价资料,应明确告知其不属于审计法定职责范围,并建议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审计实施阶段若发现拦标价设置不合理导致国家利益受损,应通过审计报告揭示问题,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责任。工程审计需要怎么做

  〔问题9〕建设工程审计中涉及工程价款的审核,如何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相关问题?

  主要表现形式

  审计发现多计工程价款,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早已完成结算支付,追回资金阻力重重;建设单位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缺陷,如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未明确变更估价原则,导致审计建议难以落地;部分审计人员直接向施工单位下达“退款通知书”,引发法律纠纷。

  规范做法深度解析

  本条问题与问题7“以审代结”紧密关联,是审计结果运用的核心难点。解答确立了三条刚性规则:

  第一,审计文书不得为施工单位设定义务。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是行政法律文书,其相对人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被审计单位(建设单位)。审计机关无权在审计文书中责令施工单位退还多收款项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区分不同性质问题采取差异化整改路径。对于因建设单位履职不到位、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的多支付工程款,审计机关应通过审计建议督促建设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并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对于查实的建设、施工单位恶意串通、虚构工程量骗取国家资金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审计机关应果断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建议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合同无效、追索损失。

  第三,合同已有约定从约定。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价款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则审计结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审计机关可建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价款调整。但即便如此,审计决定的主送对象仍是建设单位,而非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审计要求

  落实路径与实务指引

  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建议”部分分层表述:第一层建议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与施工单位协商调减价款;第二层建议建设单位完善合同范本,明确审计监督条款;第三层针对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单独制作《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附具完整的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问题10〕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中,投资审计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应该怎样对待和处理?

  主要表现形式

  “重审计、轻整改”是长期顽疾。部分审计报告出具后便束之高阁,对建设单位是否追回多付资金、是否修订管理制度、是否处理责任人员等情况不跟踪、不过问。部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停留在“纸上整改”“会议整改”,同一问题在后续审计中反复出现,形成“屡审屡犯”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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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整改是审计监督闭环的“最后一公里”,其重要性不亚于审计实施本身。解答明确了五维整改督促机制:

  第一,明确督促责任主体。坚持“谁审计、谁负责督促”原则,审计组或原审计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已到整改期限但未提供整改证据的事项,应发送《审计整改催办函》。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机构推荐

  第二,将整改情况嵌入后续审计。对列入跟踪审计范围的项目,应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必审内容,在审计记录中详细反映整改措施的落实进度及实际效果。

  第三,推动构建整改联动机制。审计机关应主动协调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国资监管等部门,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体系,形成“审计—整改—考核—问责”闭环。

  第四,严肃整改问责。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虚假整改、屡审屡犯的单位,审计机关可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提请本级政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依规依纪依法移送追究责任。

  第五,深化审计结果公开。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以社会监督倒逼整改落实。公告内容应具体、可核查,避免空泛表述。

  〔问题11〕审计机关和投资审计人员面临的廉政风险有哪些?应该怎样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主要表现形式

  投资审计岗位廉政风险点多面广,常见情形包括:利用项目计划安排权力,优先审计“关系单位”或延迟审计“不顺从单位”;将工程造价核减额作为索贿筹码,与被审计单位私下达成“少核减、多付费”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向施工单位、供应商推荐中介机构或关联企业;在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前向被审计单位通风报信,帮助其规避重大问题披露。工程审计报告核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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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政风险防控是投资审计工作的“底板工程”。解答从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四个层面构建了防控体系:

  第一,思想教育常态化。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严禁利用审计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纳入审计人员入职培训、年度轮训必修课程。

  第二,内控机制刚性化。建立健全审计项目计划与实施分离、审计实施与审理分离、审计决定与执行分离的权力制衡机制。推行审计组廉政监督员制度,由非组长的党员担任,全程记录审计组廉政纪律执行情况。

  第三,监督检查常态化。实施审计项目廉政回访全覆盖,由机关纪委或监察部门独立向被审计单位回访,重点了解审计组有无索贿受贿、接受宴请、报销个人费用等行为。回访记录存入审计项目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执纪问责零容忍。对查实的审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一律依纪依法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绝不姑息护短。典型案例在全系统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工程造价预算审计重点

  〔问题12〕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参与投资审计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应该怎样加强管理?

  主要表现形式

  随着投资审计任务量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购买社会中介服务已成为常态。但管理漏洞频现:选聘环节“看关系不看能力”,甚至存在利益输送;对协审机构提交的审计工作底稿不加复核,直接以审计机关名义汇总上报;协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私下接触、接受宴请、泄露审计信息等问题时有发生,给审计机关带来巨大的质量风险和廉政风险。

  规范做法深度解析

  解答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与管理要求:

  第一,选聘程序公平公开公正。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选聘制度,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入围机构,选聘条件、程序、结果应向社会公示。严禁以任何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协审机构。

  第二,明确外包范围边界。审计机关可以将部分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如工程量计算、市场询价、资料整理)委托中介机构承担,但不得将整个审计项目整体外包。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证据复核、审计报告撰写等核心业务必须由审计机关在编人员完成。学校工程结算审计招标

  第三,实行一体化管理模式。外聘人员必须编入审计组,与审计机关人员混合编组、统一管理、统一进点、统一取证。外聘人员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须经审计组正式人员复核签字后方可作为审计证据使用。

  第四,强化执业质量与职业道德监管。审计机关应建立协审机构执业档案,对工作质量、职业道德、廉政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对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泄露秘密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协审机构及执业人员,一律列入黑名单,向同级财政、住建等部门通报,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问题13〕在聘请中介机构费用支付方面,容易出现哪些问题?应该怎样对待和处理?

  主要表现形式

  部分审计机关未能将购买中介服务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转而采取“转嫁付费”方式,由被审计的建设单位直接向协审机构支付服务费。更有甚者,直接套用社会造价咨询机构的收费标准——按工程审减额的一定比例计取协审费用,即所谓“协审收费与核减额挂钩”。

  规范做法深度解析

  本条解答确立了投资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的“付费铁律”——谁委托、谁付费,切断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是维护审计独立性的底线要求。

  第一,财政预算保障是前提。审计机关应主动协调本级财政部门,将年度投资审计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确保经费来源稳定、充足。对于财政困难地区,可采取省级审计机关统筹、市县审计机关按需申请的方式予以保障。监理单位参与工程审计吗

  第二,严禁向被审计单位转嫁费用。无论被审计单位是否愿意承担,审计机关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其支付或垫付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已发生转嫁付费的,应立即整改,由审计机关从自有经费中退还或补付。

  第三,废除核减额挂钩计费模式。工程审减额是审计监督成果的体现,若将协审人员薪酬与核减额直接挂钩,将诱导其背离客观公正立场,人为夸大审减金额以获取更多报酬。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工作量、技术难度、服务周期等因素,通过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固定服务费或按日计费标准,彻底斩断利益链条。

  结语:以规范化、专业化、数字化锻造投资审计核心竞争力

  从问题5至问题13,我们清晰地看到新时代投资审计的演进逻辑:它不再是躲在图纸与定额背后的技术活,而是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对接宏观政策执行、驾驭现代信息技术的综合性监督活动。杜绝“以审代结”与参与拦标价审查,是为了在“有为”与“不为”之间划清权力边界;推动“三个转变”与强化大数据应用,是为了在“传承”与“创新”之间激活发展动能;规范中介机构管理与严守廉政底线,是为了在“借力”与“可控”之间守住职业良知。

  投资审计的规范化建设永无止境。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以《政府投资条例》为准绳,以审计署《意见》及解答为操作手册,持续校准履职行为的经纬度。唯有如此,投资审计才能真正担负起“公共资金守护者”的神圣使命,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征程中展现更大作为。建筑工程内部审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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