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做工程预算现阶段审的一个小区内的10KV外网配电工程,招标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中计量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2009届《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定额》各专业分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相关的调价文件执行,合同价格为单价合同,材料价格风险为5%,施工机械风险为10%,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招标控制价和投标预算全部根据电力工程定额编制;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合同价格形式及风险范围没有任何约定,工程量计量原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价格调整方式为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写的是“工程量及单价据实结算,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施工单位报审结算是根据电力工程定额计价,我们在审计时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是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及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定额,因此根据地方定额执行,想知道这样是不是恰当?
对于这个问题中的案例,先梳理下列的问题:首先,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的方式编的,还是按照电力工程定额编制的?这是由于倘若是根据定额编制,就不需要区分这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这个案子中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根据电力工程定额进行编制的。室分工程预算
其次,投标价格和结算价格都是依据哪种方式进行计算的?在这个案子中,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还有结算的时候都是按电力定额报的价。据悉,内蒙自治区的预算定额当中是有电力工程的预算定额的,10千伏以下可以执行地方电力预算定额。这个电力工程定额实际上是一种地方行业的定额标准。在此我们一定要注意区分一下行业定额和地方定额,并且在这个案件中最终需要确定的结算结果应当按照哪种依据来执行。
此案合同中约定执行建设工程的清单计价规范,等结算时再按照审计的结果为准。在这里最终还是要回到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招标控制价与投标预算都是根据电力工程定额来走的,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执行时是适用行业定额,还是适用地方定额,而是约定价格调整方式按照工程量与单价来据实结算,在合同中又写到计量要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换句话说,对于具体的结算方式事实上合同中是约定不明的。
由法律的角度来看,当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双方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能够协议补充。也则是由双方当事人来具体约定到底是用哪一个定额。倘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就根据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处理,这个是合同的漏洞填补规则。依照有关条款,这里能用到体系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结合《民法典》第466条,对于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时候应当根据合同所属公司的有关条款来理解。工程预算费用组成
招标文件当中规定了地方定额,用体系解释的方法来理解,合同当中没有就去看看招投标文件当中有没有,这样也是可以得出要根据地方定额来执行的结论。然而这个问题还有个冲突,便是在进行体系解释时,尽管有条款说是执行地方定额,不过招标控制价和投标预算价又是走的电力工程定额,因此按照体系解释也还是存在冲突的。既然没有办法按照联系上下文来推定到底是依据地方定额,亦或是指定的行业定额,再来看看交易习惯。
电力定额的交易习惯是根据行业定额来进行计价应当更为准确。常规小区实行地方定额,地方定额有10千伏以下的电力定额。不过从法律角度怎么确定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不一致的问题?这个案子倘若是从法官角度而言,在招标、投标以及结算都使用都是行业定额,因此结算如果按照行业定额计算,这样的可能性会更大一些,也更加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结算习惯。看投标文件当中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也能够看得出来其是按照行业定额来报的价。
亦有人认为,既然中了标也签过合同,再改定额就相当于改中标价了。由这个角度来说,既然根据行业定额投了标,投标文件作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根据这样一套计价的数据来结算,那结算自然就应该根据电力定额来执行。除此之外,计价条款在招标文件的招标框架和投资预算书当中都是比较能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条款,而执行清单计价规范这个条款对于表现当事人真实意思来说证明力会弱很多。因此,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指出,本案是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约定不明时能够通过协议进行补充,无法补充的可以根据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合同漏洞填补。结论便是这个案子应当根据电力工程定额来进行结算。工程预算套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