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甲方取消精装修,施工方要推翻原合同价重新谈价工程预算文档

  抹灰工程预算甲方在履约过程中取消精装修,占合同总价25%。施工方要求推翻原合同价,重新谈价。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吗?


  这个问题就是关于删减部分工作,事实上想解决的是重新认价的问题。甲方取消合同中的精装修部分,这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承包人完成了75%的工作,有可能剩余25%的精装修工作很赚钱,施工单位如今想要推翻原来75%部分的价格,重新确认单价或者总价。这个思路事实上是有问题的,可换个角度来考虑,不要谈已经完成施工的75%,而是将重点放在还没做的25%,由于这个部分的法律依据更为充分。


  有关于删减部分工作,根据《民法典》第777条规定指出,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导致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787条规定指出,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导致承揽人损失的,理应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也是能够适用第777条的规定,不过第787条规定的单方解除权,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单方解除权,不过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是不享有的。机井工程预算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10.1关于变更的范围,第二款规定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不过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这个案子中甲方不会取消精装修工作,而一定是交给其他人来做。一旦交给其他人或者他自己来做精装修工作,就超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允许变更的范围,是一种不正当的变更,一种违约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6.1.1条规定了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很明显甲方擅自取消精装修工作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带来的损失,这其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因此这个案子要求推翻原合同价格重新确认75%的价格其实很难,然而能够考虑主张25%的管理费和预期利润,直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5.8.5还指出,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者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当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费用可以根据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预期利润可按相关工程项目报价中的利润的一定比例,或者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诉讼中亦能够直接要求鉴定机构按照这个条款算出合理的费用和预期利润,以及写在造价咨询报告中交给法院。工程预算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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