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施工合同约定跟固定综合单价不符可否判定合同无效工程预算对数

  绿化工程预算怎么做合同约定和固定综合单价不符是否能够判定合同无效?


  施工单位和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量不做调整,措施费包干(特殊情况下的模板费除外)。施工单位在结算时提出异议,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应按实结算,措施费包干,合同中没有约定,什么情况是特殊情况,因此模板费也由于按照实际结算。现在甲方提出,工程量结算时不做调整,按照合同执行,特殊情况的定义为,为满足甲方使用需求产生的模板费为特殊情况的模板费,这样的模板费才可以计取。请问该合同约定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但是实际上合同约定与固定综合单价的定义不符,施工单位是不是能够起诉判定为无效合同?


  这个问题有关于固定单价。合同约定是固定单价合同,并且还约定工程量不做调整,如今实际合同约定和固定综合单价的定义不相符,施工单位是不是能够起诉判定合同无效。通常情况下,施工图总价才会约定工程量不做调整,施工图纸范围之内的全部工程都是承包人应该做的事情,因此工程量不需要调整。甲方给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或者是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所体现的工程量,便是承包人报价的全部范围,不需要调整工程量。单价合同的本质,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指出,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理应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因此倘若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就应当走单价,固定单价也就意味着工程量要按实计算。按照《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8.2.1规定指出,工程量一定要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这里投标人的竞争也主要反映在综合单价上,而不反映在工程量上。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既然工程量应当按实结算,不过当事人又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不做调整。按照《民法典》第799条规定指出,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以及接收这个建设工程。这个案子倘若简单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对工程量不做调整,显然对承包人是极度不公平的。但是并没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禁止当事人在综合单价合同中约定不调整工程量,所以很难依据《民法典》153条主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根据《建筑法》第18条规定指出,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需要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约定,这是一种经济秩序。按照《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8.2.1规定指出,工程量一定要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以上规范是否能够作为公序良俗,并且以此为由主张当事人在综合单价合同中约定不调整工程量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呢?毕竟实践中的这种约定对承包人而言是极度不合理的。如果公序良俗原则也不能适用,那么可以再考虑是否违背了公平原则,在本案中的情况按照公平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的可行性更高。工程预算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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