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工程预算表一个工程已经基本完工,初验也组织完成了,这个时候施工单位被住建局撤回总承包二级资质。请问在接下来的竣工验收、结算、质保服务,经过发包方同意,施工方是否能够转让给另一家?三家在一起签订一个三方协议,明确施工方的权利义务都是由第三家承担(第三家也同意),这样的话是否合适?在这个工程转让中,第一家施工单位对整个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是否能够转让给第二家?第二家施工单位承诺对质保负责,是否有效?是不是只需要竣工验收完成了,就代表着第一家施工单位没责任了?
这问题是关于施工合同的概括转移。前半部分只需要解决三方协议的效力问题,后面的问题也就能够迎刃而解了。首先要看施工单位的资质问题,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当中被住建局撤销了总承包的二级资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该在所取得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范围内承揽工作。因此题干当中施工单位被撤回二级资质,就不再具有施工企业的资质了,无法再继续承担后续的全部施工工作,很明显这个时候必须找另外一家单位来继续完成。
按照《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57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存在其他情形,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招标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换句话说招标人能够在承包人根本违约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问题是一个经过招标的项目,解除合同之后是不是需要重新招标?根据《征求意见稿》当中规定的是能够重新招标的,不过在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重新招标,而是选择其他中标人或相邻标段的其他中标人签订合同。因此回到这个问题,施工单位被撤回资质后,发包方是否能够直接发包给第三家,在这里需要考虑一下这个项目是不是要经过依法必须招标,倘若是依法必须招标,那么很明显从交易程序上来看,发包方是不可以直接和第三方签订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协议,而是应该由发包方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另外一家单位。自来水工程预算表
然后从责任角度来考虑,题干当中问到的第一家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是否能够转给第二家?首先来看第一家施工单位有哪些质量责任?①按照《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指出,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因此当竣工时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偷工减料或者其它致使验收不通过的情况,发包人当然能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②按照《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指出,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理应履行保修义务,以及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必须要承担的第二个责任是保修责任。综合以上两点而言,施工单位理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质量责任与保修责任。
那么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原施工单位的这两类责任是否可以概括地转移给第三方。按照《民法典》第555条的规定指出,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能够把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显而易见在本案当中,第一家施工单位和第二家施工单位,还有业主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的转让协议中,能够明确约定将第一家施工单位的责任,也就是说后续的竣工验收结算的质保义务交由第二家单位来承担。
有关于这种约定是否属于违反了关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先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和第66条规定的,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履行质量责任以及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法律后果分别是什么。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不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或者其它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来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这是一种行政责任。装饰装修工程预算表
倘若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以及赔偿为此带来的损失,这是一种民事责任。从这当中我们也能看出,施工单位在履行过程中,把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方,并没有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也不会引起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施工单位将后续工作转交给第三人来承担,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没有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这种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回到题干,施工方把后续包含竣工验收、结算质保等工作转让给另外一家的三方签订的协议,是合法且有效的。第一家施工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责任也就据此转移给了第二家,那么第二家单位对工程的质保与保修的责任同样是合法有效的。
到这里,上面的问题只说了一半。再来看看《民法典》第802条规定指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导致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条文背后反映的问题事实上是,除了签订三方协议的三方当事人以外,这里还存在其他可能与其有关的第四方。就是说在工程完工后建筑的使用过程中,例如发生外墙立面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第四方倘若找到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那么最终可以要求哪一方来承担责任呢?按照《民法典》第802条的规定指出,完全可以找原来的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梳理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而且结合《民法典》和《质量管理条例》综合考虑。首先,三方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不过对于案外人而言,第一家施工单位还是应该依照《民法典》第804条来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因此并不能说只要竣工验收完成就代表第一家施工单位没有责任了,还需要看合同可以约束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在三方协议约定的内部关系中,施工单位好像确实是没有责任了,然而在合同范围之外,倘若对第四方造成了损失,第一家施工单位仍然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市政工程预算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