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预算定额表问:请问变更达到了什么程度能够解除合同?有没有一种定性与定量的解释?
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变更合同是甲方的正当权利。按照《民法典》第787条规定指出,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导致承揽人损失的,理应赔偿损失。施工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应当适用承揽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承包方有着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6.1.3相关规定指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者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有关于解除合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或者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并没有关于合同变更而解除合同的规定。工程预算是什么意思
有关于合同变更而解除合同规定在《民法典》第533条中规定指出,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能够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个条款是关于情势变更下的合同解除权。依据最高院之前发布的一个文件,情势变更的缘由必须报到最高院批准才能够适用这条款,因此依据情势变更主张解除合同很难实现。而且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也反映出不鼓励承包人随时解除合同的理念。
例如10.3.3关于变更执行的部分规定,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无法执行,应该马上提出无法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能够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理应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可见当发包人提出变更执行时,如果承包人有异议应该及时提出,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解决条款来处理。就算有争议,施工单位甚至应当暂时搁置争议,在问题解决之前仍应按照监理人的通知完成项目工作。
因此这个问题的结论,按照《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当满足情势变更的条件时,当事人才能够提出解除合同。水利工程预算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