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沟工程预算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3条,“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该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在这当中,“尽量”到底指的是什么程度?因“合同当事人均应”,那么施工单位因“采取措施尽量”的费用是由谁承担?
答:第一个问题中的“尽量”实际上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明确。在我们国家这样的成文法国家,用文字固定下来的法律文本是有其固有局限性的。因为语言没办法穷尽全部的范围,所以成文法中不可避免地存有漏洞或者语言表述相对模糊的地方。就如同“尽量”“合理”这类内容比较宽泛的表述,较为常见的一种明确其含义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解释,例如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比如《合同法》第39条规定指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根据对方的要求,对于这条款予以说明。
对于条文中“合理的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指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50万的工程预算收费是多少
此外,按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个是常见的一种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法律规定当出现不可抗力之后,当事人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该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019)最高法民申3542号案件判决中,当发包方违约后,承包方亦应根据减损原则,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材料损耗、人工费用、设备租赁支出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停工窝工损失扩大。承包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根据原审法院认为,在案涉合同已经解除,河南建设公司完成施工现场清理清点,而且另案已经认定该公司相应期间的停工损失后,河南建设公司再次主张后续停工损失,是该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而发生的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也比较公允。因而当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继续扩大,要不然对于扩大的损失不能主张赔偿。工程预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