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当施工图纸与招标清单"打架"时工程价款该如何认定?工程预算单价与结算单价

  普陀双层钢结构工程预算在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实践中,施工图纸所呈现的工程内容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所描述的项目及数量之间若存在显著差异,往往会引发发承包双方激烈的价款争议。此类争议的解决,不仅牵涉到合同条款的精确解释,更关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风险分配的公平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具有高度典型性与指导意义的疑难问题。本文将以一起真实的工程结算审核纠纷案件为样本,全景式呈现争议的起源、各方的立场交锋以及司法机关的裁判逻辑,并从中提炼出对工程合同管理与价款结算具有普遍参考价值的核心启示。

  ▲争议的源头:一份核减超140万元的结算审核报告

  本案源于某管委会(建设单位)与乙公司(施工单位)之间的工程结算纠纷。工程竣工后,管委会委托了专业的A咨询公司对乙公司报送的结算造价进行独立审核。工程预算报价单表

  〔1〕审核机构的观点:严守清单与程序,超量部分不予计取

  A公司经过审核,于2024年11月26日正式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初审)》。报告的核心结论是:审定结算金额为25489795.48元,核减金额高达3566105.52元,综合审减率为12.27%。在报告的“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部分,A公司明确指出了核减的关键依据之一。

  审核方认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变更估价需严格按照地方性管理办法执行。该办法规定:“新增工程必须先报批后实施。凡因先施工,后报批造成的费用增加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自行负责,竣工决(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基于此,A公司在审核时发现,乙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相当一部分超出了招标工程量清单所载的数量,这部分“量差”所对应的金额共计1442518.95元。由于乙方未能提供就这部分超量工程履行“先报批”程序的有效证据,审核方依据合同约定及管理办法,坚决地将这笔140余万元的费用予以扣减,未计入最终的审定价款。综合装修工程预算清单

  〔2〕一审法院的裁断:采信专业审核,支持核减决定

  当争议诉至法院,一审审理阶段,法院全面审查了A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其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地方规定。一审法院的观点倾向于尊重专业性意见与合同约定,认为A公司的审核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因此,一审判决采信了该审核结论,将案涉工程的最终造价认定为25489795.48元,即认可了对1442518.95元超量工程价款的核减处理。

  ▲二审的逆转:司法衡平与事实履行对合同形式瑕疵的矫正

  然而,案件在二审阶段迎来了戏剧性的反转。二审法院并未局限于对审核报告表面合规性的审查,而是深入到合同履行的实质与公平原则的层面,对争议进行了重新审视,并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结论。

  〔1〕合同自身的矛盾:图纸与清单,孰先孰后?

  二审法院首先敏锐地指出了案涉施工合同自身存在的内在矛盾与解释歧义。合同协议书部分明确写道:“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和相应工程量清单所表达的范围(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这似乎赋予了工程量清单绝对的优先效力。

  但矛盾之处在于,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的规定,却将“图纸”的排列顺序置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之前。这种条款间的不一致性,为争议埋下了伏笔,也意味着不能简单地、机械地套用“清单为准”的单一约定来处理所有复杂情况。预留墙面算不算工程预算

  〔2〕风险分配的回归:清单缺陷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二审法院的裁判核心,在于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根本风险分配原则的回归与坚守。法院指出,在理想的招投标情境下,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应与工程量清单完全一致,投标报价在此基础上生成,一般不应调整。

  但本案的现实是,发包人(管委会)提供的招标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存在漏项等明显缺陷。这是一个关键的事实认定。在实际履行中,承包人乙公司并未拘泥于有缺陷的清单,而是按照完整的施工图纸进行了施工。其所完成的工程成果,最终获得了建设单位的接受并竣工验收合格。

  法院认为,当施工图纸所描述的项目特征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精神,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本案中,乙方按图施工、甲方接受成果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对原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事实变更。由此产生的工程量差异及重新计价的责任,其风险根源在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与清单)自身存在缺陷,因此相应的风险理应由发包人承担。装修工程预算找谁做啊

  〔3〕对“程序瑕疵”抗辩的否定:实质公平优于形式流程

  对于管委会及A公司提出的、乙方未遵守“先报批后施工”程序这一核心抗辩理由,二审法院作出了明确而有力的回应。法院指出,在招标文件(图纸与清单)本身存在重大不一致的前提下,要求承包人预先精准报批所有可能发生的“量差”是不切实际的。管委会以其自身管理文件中的程序性规定,试图完全免除其作为清单提供方应承担的工程量误差风险,这不仅有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立的基本规则,更可能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即承包人严格按照图纸完成了合格工程,却因招标清单的缺陷而无法获得足额报酬。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管委会的这一抗辩理由不足以转移其本应承担的风险责任。A公司机械地依据存在缺陷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而未考虑乙方按图施工且工程合格的客观事实,其审核结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合同某一条款,但却在实质上损害了按约善意履行合同一方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

  〖4〕终审裁决:支持据实结算,保护实质履行

  基于以上深入的分析与判断,二审法院作出了最终裁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工程价款认定的部分。法院认为,在案涉工程量清单已无法真实、完整反映实际工程内容的情况下,应当以承包人依照施工图纸实际完成的、且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作为结算的根本依据。因此,A公司在审核报告中扣减的1442518.95元应当重新计入工程总造价。乙公司的上诉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黄冈排水工程预算

  ▲案例的深层启示:对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警示与建议

  本案从一审到二审的逆转,绝非简单的“谁对谁错”,而是生动地诠释了在复杂工程实践中,如何平衡合同文字、事实履行与法律原则。它给工程建设领域的发承包双方以及造价咨询机构都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对发包人(建设单位)而言:

  1.确保招标文件的质量是首要责任。必须高度重视招标图纸与工程量清单的一致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清单的严重缺陷是引发结算争议、导致造价失控的主要风险源。本案中管委会最终承担了清单错误导致的百余万元价差,代价沉重。

  2.合同条款需严谨统一。避免在合同中出现自相矛盾的优先顺序约定,以免在争议时削弱己方立场。对“变更程序”等条款的设计,需合理且具备可操作性,不能成为免除自身根本责任的“霸王条款”。

  3.尊重事实履行过程。当承包人确实按照有效图纸完成了合格工程,发包人在结算时试图以清单错误为由拒绝支付对应价款,在法律和情理上都难以获得支持。

  对承包人(施工单位)而言:

  1.投标时应复核清单与图纸。在投标报价阶段,若发现图纸与清单存在重大不一致,应按照招标答疑程序及时提出,并保留相关记录,为后续可能发生的变更与计价预留空间。吉林抗震支吊架工程预算

  2.重视过程资料的确认与固化。在施工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可能超出原清单范围的工作时,应通过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影像资料等多种形式,及时与监理、建设单位确认施工范围与事实,避免在结算时陷入“无据可查”的被动局面。

  3.善于运用法律与规范保护权益。当因非己方原因导致结算争议时,应像本案乙公司一样,勇于并善于援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公平原则,维护自身基于实质履行所应得的合法权益。

  对造价咨询机构而言:

  本案对审核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结算审核不能蜕变为机械的“按单抠量”,而应是一项结合合同、探查事实、辨析因果、衡平利益的专业判断活动。在遇到类似图纸与清单严重不符的情况时,审核人员有责任深入调查差异产生的根源、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并在审核意见中做出客观、全面的分析,而不是简单地以一份有缺陷的清单或一个僵化的程序条款作为唯一依据,否则其专业结论可能在司法审查中被否定。

  综上所述,这起案件清晰地表明,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当合同约定存在歧义,且招标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发生实质性冲突时,司法机关的裁判天平将倾向于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客观履行事实,并严格遵循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关于风险分配的基本原则。发包人提供有缺陷的招标清单所引发的风险,不能通过合同中的单方程序性条款完全转嫁给承包人。对于已经按照有效施工图纸完成合格工程的承包人,其据此获得相应工程价款的权利,将得到法律的保护。此案的终审判决,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更为处理同类“图单不符”的造价争议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指引,重申了诚信、公平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基础性价值。工程预算单价与结算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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