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工程款结算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提示
工程款结算是长期困扰建筑施工企业的问题,特别受到整体经济环境影响,工程款拖欠问题更为凸显,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正常经营导致极大困扰。
〔19〕前期垫资、后期工程款回收效率低。
垫资施工是建筑市场行业的常见模式,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能够顺利承接工程,往往选择垫资。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按照产值支付部分进度款,竣工结算后在协议周期内付款并预留质保金,造成建筑施工企业难以在短时间内一次性回收全部建筑项目款项,特别是在建设单位信用状况和实际偿还能力不佳,以及受整体外部环境影响融资渠道急剧紧缩的双重压力下,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极为明显的资金压力及信用风险。除此之外,垫资施工模式下,还可能因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就工程结算产生更为复杂的争议。
【案例】2014年,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甲公司垫资承建生产厂房,暂定价3500万元。2017年4月甲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基本完成施工任务,工程计价5303万元。乙公司经营状况不善,未能按照双方协议及时支付工程款。收尾工程由于甲公司无法继续垫资、乙公司欠付工程款无法进一步实施,所以引发纠纷。法院支持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工程款主张,不过事实上乙公司已经无力支付,甲公司垫资财务成本负担沉重。
【防范提示】谨慎采用垫资模式施工。对要求垫资的项目,除了解建设单位信用状况、分析其是否具备足够资金保障工程款进度外,还需要综合自身的经济实力,分析垫资比例,充分考量工程的盈利情况,量力而行而非盲目抢占市场、盲目垫资负债经营。垫资施工后应当重视工程资金的清收与质保金回收,按照约定付款节点、支付条款等预备付款资料,第一时间与建设单位对接,同时了解建设单位不付款的理由,审查自身是否存在履行不当,及时补正手续、弥补瑕疵并固定证据,敦促完成付款。针对账龄长的应收账款,除与建设单位展开有效对接沟通外,还需要考虑尽早通过法律程序实现资金回笼。工程造价的发展前景
〔20〕施工资料不完整,甚至是无施工资料,施工结算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过程中,诸多资料不规范、甚至缺失,施工后不及时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存在瑕疵,结算依据移交随意,不注重提交施工和结算资料证据的保留,甚至长期不进行结算审计,后续工程验收、结算无法推进,建设单位以不符合结算审计、行政审计要求为由迟延支付,工程款迟迟无法到账,或者审计结果与实际投入偏差过大,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正常获得工程价款。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无法结算的,还有可能影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案例】2010年,建工集团与甲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6月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以及交付使用。建工集团于2016年初把相关的竣工验收材料提交给甲公司,但是未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甲公司一直未完成结算审计,也未支付工程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建工集团诉至法院。由于案涉工程于2017年被拆除,已经无法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诉讼中建工集团通过多方努力与甲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工程造价,其诉讼请求方部分得到法院支持。
【防范提示】工程竣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重视竣工结算。主动根据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及准确、详实、全面的竣工结算资料,完整记录、证明工程造价等内容,装订成册后,按期向建设单位提交,保存反映提交资料构成的签收记录或者邮寄凭证。若是有结算依据不明或者结算审计与投入差距过大情形,需要及时跟建设单位沟通,形成书面意见,明确结算依据以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等。针对建设单位怠于审价情形需要主动沟通核对,适时发出加快结算催告函,并且加强中间控制,注重证据收集与保存,必要时启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21〕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引发“蝴蝶效应”。
建设工程领域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的情形非常普遍。不过在出票人资金断裂情形下,往往无法保障如期兑付已出具的商票,造成建筑施工企业已完工的项目工程款无法正常回收,对于在建工程还有可能引发停工、合同被迫解除等多项风险。同时,建筑施工企业收取商票后对外用于支付材料款、偿还借款等,一旦商票无法兑现,引发下游环节债权人起诉要求提前兑付、退回商票等。
【案例】乙公司承接甲公司某房屋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必须现金转账付款,不过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实际使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乙公司予以接受。票据到期后乙公司提示付款遭拒,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同时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甲公司抗辩认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乙公司只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不能要求支付工程款,而且已丧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双方就乙公司是否可以适用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产生极大的争议。
【防范提示】增加对主张债权商业票据的风险认知,订立合同时,若可约定不使用商票支付工程款,则在对方采用商票付款时可予拒绝,从源头杜绝风险。若是建筑施工企业同意接受商票付款,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无法兑付仍然保有按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的权利。若是工程款被拖欠且无其他解决渠道时,想要及时诉至法院或者申请仲裁保障权利。特别是涉及在建工程时,更应当果断决策,运用合同解除权早降风险,防止损失扩大。工程造价职能的是
▲工程索赔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提示
在现实中,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合同约定不明、证据留存不力、索赔意识单薄、过多的人情考虑等因素,都会造成争议频发但是索赔成功率不高的现状。
〔22〕对建设单位履行瑕疵反应滞后。
建筑施工企业不能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问题存在且愈发严重。在建设单位发生违约或者履行不当时,未及时提出异议,不及时行使合理的工期顺延抗辩等权利,未有在时效期间内提出主张,致使自身权益受损。
【案例】甲公司承接某医院地上部分土建、安装工程,于2008年9月竣工验收。合同约定如工程获评优质,则某医院在确认达优时,应当支付工程质量优质奖100万元。2010年1月,工程获评省级优质工程奖。甲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但是未主张工程质量优质奖金。双方结清工程款后,直到2018年11月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医院按约支付工程质量优质奖100万元。由于这时候甲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没有法定中止、中断事由,法院未予支持。
【防范提示】对建设单位的履行瑕疵、违约等事项需要迅速作出反应,注重收集、保留证据,在法定期间、时效内主张相应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23〕轻信口头承诺忽略书面约定。
建筑施工企业“先干后谈”现象普遍,不注重保留涉及工期延误、施工变更、工程增量、工期加速、合同终止、合同外因素(例如货币贬值、原材料及工资上涨、政策变化等)情形下的签证资料,起诉后由于大量的证据缺失,索赔维权非常困难。
【案例】甲建筑公司承包乙公司的工程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乙公司口头提出需额外增加工程量,以及表示增加部分最终一并结算。由于工期比较紧张,甲建筑公司就增量工程组织施工,但是未保留任何相关的证据。诉讼中甲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增量工程款,不过乙公司对于甲建筑公司受其指令增量施工并不认可,由于甲建筑公司举证不足,法院最终对其诉讼主张未予支持。杭州工程造价咨询公司
【防范提示】对于建设单位的口头承诺,特别是涉及数额较大的变化,需要有签证意识,事先签下书面凭据或者事后督促书面确认。若是通过微信、录音等对话方式确认的,需要注重保留手机等原始录音载体。
〔24〕指定分包模式下对索赔和反索赔主张不力。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及指定分包单位就指定分包工程未订立三方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当指定分包单位违约时,建筑施工企业没有积极向指定分包单位索赔,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相对性向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索赔时,建筑施工企业可能由于缺乏证据难以应对。当指定分包单位认为建设单位违约,不过按照合同相对性向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索赔时,建筑施工企业不经建设单位确认即认可指定分包单位提出的索赔主张,造成后期建设单位拒绝确认时,建筑施工企业可能要自担损失。
【案例】甲公司承接乙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这其中部分工程是由乙公司指定其他公司分包。因为各单体工程工期延误情况都是较为严重,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工期延误损失。甲公司提出涉案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多次进行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迟延决定,指定分包项目的施工及提交工程技术资料迟缓等影响工期,不过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期延误全部是乙公司或者分包项目的原因导致。根据《总承包合同》也约定由甲公司负责所有分包项目的施工管理、施工协调配合等,所以甲公司对分包项目影响工期负有管理不力的责任,对工期延误需要承担责任。
【防范提示】重视指定分包单位的索赔和反索赔事项,指定分包单位出现质量问题、工期问题、影响现场施工进度等违约情形时,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积极向指定分包单位索赔,以防止由于指定分包单位的违约导致自身的损失。对于指定分包单位索赔涉及费用与事实的认定应当由建设单位确定,以防止出现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指定分包单位索赔后,建设单位拒绝确认的情形。
▲其他法律风险及防范提示
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各项风险客观存在,施工环节之外亦需要注重日常经营风险管控。
〔25〕无序的融资及担保。
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建筑施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资金链条紧的问题。资金压力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往往选择民间借贷方式获取资金,这其中利率标准不乏涉嫌违法违规之处,不但透支企业自身利润,使其无法承担到期债务,更容易致使工期延误、事故频发、质量风险、欠付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恶性循环。除此之外,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缺乏担保责任风险意识,为了获得信用贷款形成“担保圈”互相保证,或者为取得债务人提供的经济利益提供保证,或者基于人情关系提供保证,在经济下行时期极易转化为责任“连坐”,造成资金风险连环传导。
【案例】某建设公司破产案件中,经审查债权申报情况,这其中金融类借款、互保总额达3亿元,民间借贷类借款、互保达2.5亿元,累计约5.5亿元。庞大的债务和利息使得某建设公司的资金链更加脆弱,在市场整体下行时难以为继。不但企业最终破产,更引发大量的衍生诉讼纠纷。工程造价管理员工
【防范提示】加强融资管理,尽可能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融资结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施工实际需要选择融资期限及还款方式,拒绝以“高利借贷”方式饮鸩止渴,保证融资成本及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对于融入资金需要提升使用效率,做到专款专用、流转顺畅,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浪费与流失。提升责任风险意识,不盲目作出保证,按照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及资信情况决定是否提供保证。确实需要提供保证的,尽可能选择一般保证而非连带保证,或者在债务人提供自物担保基础上提供保证,降低债务人不能清偿时的责任风险。
〔26〕资金“走账”法律风险。
如今,建筑施工企业配合建设单位非正常“走账”,即从建设单位获得资金后又予以返还、进行虚假财务收付现象比较突出,甚至为配合建设单位融资对外作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常见有建筑施工企业配合建设单位“走账”提高工程成本、降低纳税额,或者把公司资金通过个人账户进行体外循环,或者配合建设单位贷款支付工程款等。这类行为不但可能造成民事诉讼中账面已付工程款与实际已付工程款不符,还可能由于工程款被认定付清而丧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甚至有可能涉嫌逃税、虚开发票等刑事犯罪。
【案例】甲公司承接乙公司开发的项目,为使乙公司获得银行贷款支付工程款债务,甲公司向银行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不过甲公司却在收取乙公司1.5亿元贷款后根据乙公司指令又将1.3亿元转出。在诉讼中,甲公司称该1.5亿元并非用于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仅是通过其公司账户过账,其工程款并未实际得到清偿。后乙公司破产,法院尽管确认甲公司在乙公司仍然有工程款债权,不过已可能无法得到全部清偿。
【防范提示】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配合“走账”要求,原则上应予拒绝;重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对实现工程款债权的重要性,不轻易放弃此项权利。如经过慎重考虑基于各种原因确实需要办理“走账”手续的,应当形成书面文件,明确工程款的真实支付情况,账户款项往来的事由及性质,防止在诉讼中出现工程款支付金额争议。针对有逃税、虚开发票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走账”要求,应当坚决予以拒绝,防止陷入共同犯罪的陷阱。钢结构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