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探讨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上)工程造价规费计算

  合肥工程造价网为了加快建设工程领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自1982年我国决定开展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管理体制的试点工作,此后经历了近30年的推广运用与标准化发展,逐渐形成了适合我国自身的EPC总承包模式。EPC模式尽管可以减少设计与施工的脱节和矛盾,然而亦大大降低了建设单位的控制力度,风险转移也容易导致投资额增大,由此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


  ▲EPC工程发包的两个时点


  〔1〕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发包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有关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故而,企业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完成并核准或者备案后便可以发包,之后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总承包方完成。这种方式国外项目及中国的电力、化工、冶金等工业项目大部分采用。对于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倾向性地规定宜采用总价合同,不过并未做出强制性的要求,为企业自行确定计价方式留下了空间。


  〔2〕初步设计完成后发包


  按照12号文有关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这其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与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故而,政府项目较我常见的EPC管理模式是把初步设计单独与设计院签订合同,施工图设计和采购、施工与EPC总承包方再签订另一份合同。EPC发包时点的后移形成了国内EPC模式独具特色的两阶段设计,也由此产生了概算下浮计价与模拟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区别于总价计价的特殊计价方式,而模拟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应用也导致了EPC工程配合单价合同的情况出现。初步设计完成后发包,在政府投资项目,民建项目和石油工程中较为常见。工程造价表模板


  ▲EPC工程的各方风险


  〔1〕站在业主角度的风险分析


  EPC模式基于合同双方的诚信和契约精神,采用建筑师负责制或者专业从事项目管理的公司进行管理。而业主若是相应能力不足,控制及监督力度降低,整体投资就会存在失控风险。自身管理能力不足必然造成对政策形成依赖,考虑到合同结算与政府审计的风险,亦就出现了采用概/预算费率下浮、单价发包等不适应EPC总承包模式的行为。


  由于参与主体立场不同,总承包方会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设计优化可能并不是为了让项目增值,而是为了降低自身成本。所以在发包时,业主应当对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功能、技术性能等关键内容有完整明确的要求。若是“业主要求”不清晰,总承包方就很有可能做出不合理的“优化”建议。


  〔2〕站在总承包方角度的风险分析


  国内建设市场五方主体分工明确,开展EPC总承包项目要求的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较少,大部分EPC项目都是由设计院与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承接。在这种情况下,联合体内部的组织协调能力非常重要。除此之外,鉴于EPC模式本身的特点,业主必然将风险与控制权向总承包方转移,所以长期从事“按图施工”的施工单位也需要提高对自身责任和风险的认知。


  建筑施工行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受到DBB传统发包模式影响,建筑企业在巨大的生存与发展压力下,养成了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习惯。转而采用总价承包的EPC模式,承包商仍然可能不顾风险,继续低价竞标,结果就是整个施工阶段很容易产生变更与索赔争议,结算时一旦无法调价成功将会造成总承包方重大损失。常州工程造价网


  ▲EPC工程变更


  〔1〕"广义”和“狭义”变更


  在“固定总价+变更可调”的EPC计价模式下,总承包合同双方对于可以调整合同价格的“变更”经常存在不同的理解。国内变更一般是指施工图设计阶段发生的变更,而国外EPC总价承包模式下所指变更实际上是业主要求(或雇主要求、发包人要求)的变更。为了加以区分,可以把业主要求的变更定义为“广义”的变更。


  我国2020年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出《发包人要求)作为合同附件,并将其解释顺序列为与合同专用条件同顺位。《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但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业主要求是总承包项目结算编审的依据,例如未按照业主要求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后期就算履行了设计变更的程序,也不予调价。故而,“业主要求”对于EPC总承包项目的成败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若是不能慎重地起草业主要求,那么将会造成合同双方产生大量的争议。


  受DBB模式影响,人们常会习惯性地把设计变更和工程价款的调整联系起来。不过在EPC模式下,在发生设计变更时,首要工作应是对设计变更的性质进行确定,判断设计文件变更的同时是否也造成了业主要求的变化。若是业主要求因此而调整,那么符合EPC模式下"广义”变更的概念,合同价款可调。若是业主要求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变化,则说明这个设计变更仅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总承包方为了符合业主要求而进行的内部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不应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故而,可把不引起EPC总承包合同价款调整的设计变更定义为“狭义”的变更,与业主要求加以区分,以利于变更价款的正确计算。


  〔2〕变更权和变更程序


  按照2017版FIDIC银皮书相关内容,业主可按照变更程序,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提出变更。这说明EPC模式下业主拥有绝对的变更权,而总承包方拥有相对控制权,只能向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FIDIC称之为价值工程)。且承包人的建议只可以通过业主下发变更指令得以实现,涉及费用变化的能够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造价与金融


  ▲EPC工程价款调整


  〔1〕应当调价的几种情形


  ➊广义变更。


  绝大部分情况下,发生关于承包范围,项目规模、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等业主要求的变化时应当调整合同价格,即是前文提到的业主要求变更(广义变更),可能存在下列几种情形:


  ①建设规模的变化,比如建筑面积,层高的变化。


  ②结构形式的变化,比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变更为钢结构。


  ③建设标准的变化,比如材料标准、装修标准,需要注意的是,通常不影响等级要求或业主要求的变化不应认为是建设标准发生变化,标准的分级过细容易走进传统DBB模式下设计变更的误区。


  ④建设功能的变化,比如办公室变更为会议室,造成局部空间端梁柱及配套装修内容的变更。


  业主通过下发变更指令实现上述的变更内容,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➋业主提供的基础资料错误。


  除了个别资料外,业主对于其提供的数据及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或完整性不承担责任。而我国2020年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不再将此方面内容全部划归为承包人义务,而是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承担风险。除了明确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资料进行复核外,还指出《发包人要求)或者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造成承包人增加费用、延误工期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合理利润。工程造价规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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