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工程造价管理➌合理化建议。
承包商可以随时向业主提交书面建议,如果业主同意这类建议,业主将按照指示向承包商发出变更通知,这类变更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根据我国2020年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可以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经过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需要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根据合同“变更估价”约定执行。而值得注意的是,合理化建议并不是承包人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途径,由于合理化建议只有是对业主有利,才有可能被业主接受。
➍法律改变。
对于法律改变应当调价的说明在国内外参考文献中均有相似规定,即法律变化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时,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➎不可抗力。
按照FIDIC银皮书约定,承包商对于发生在工程所在国的人为灾祸可以索赂,而自然灾害下但可以获得工期延长。《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专门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明确了责任分担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除了需要承担各自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外,停工费用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要的工人工资、发包人指示赶工的赶工费以及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都是由发包人承担。
〔2〕不可调价的几种情形
➊狭义变更。
按照前文对变更的定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深化、细化、优化属于狭义的变更,判断设计优化是否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应按照业主要求是否相应地发生变化作为依据。总承包项目实施阶段进行的设计优化如果仅是为满足合同中既定的业主要求面增加费用则不可调价。如果设计优化符合合理化建议(价值工程)条件,总承包方可以向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工程造价误差范围
➋招标项目清单错误。
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再进行EPC招标,招标文件中一般会包括概算清单或者模拟清单,据此签订总价或单价合同。为体现EPC总承包合同把风险更多的分配给总承包方的原则,招标清单仅作为参考,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业主要求,结合自身经验核实招标参考清单,发包人不对清单的完整性与正确性负责。
➌工程量增减。
EPC项目在采用清单招标时,价格清单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量仅为估算的数量,不得把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数量。价格清单中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任何工程量及其价格应仅限于合同约定的变更与支付的参考,而不作为结算依据。
➍措施项目优化。
EPC项目在采用清单招标时,针对措施项目发生的变化,按照《总承包计价规范》,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报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并调整费用。若然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这说明非工程变更原因引起的措施项目的调整变化,实际上只是承包商为了实现业主要求,完成施工任务所做的内部完善与优化,不能够向业主主张额外费用。
〔3〕依据合同约定调价的几种情形
➊市场价格波动。
劳动力、货物及其他投人成本的市场价格波动是否引起合同价款调整通常都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约定调整时按照“成本指数表”的规定进行计算,未约定时则一般认为其合同价格已包括了费用涨跌的意外费用的数额。威海工程造价咨询
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针对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明确指出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并且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且通用条款中提供了用于调整合同价格的差额计算公式。
➋规范和标准变化。
区别于"法律改变"对合同价格的影响,EPC项目发承包双方有时会引用一些非强制性的规范与标准作为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特别是我国企业承建境外工程时,在规范和标准缺失及当地市场调研信息不足的情况下,所参考的国内相关规范与标准将会极大地影响合同价的形成,若是相美文件有更新,涉及建设成本的变动,合同双方难免产生争议。
故而,在合同订立时要对这些变化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假设,并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
➌不可预见的困难。
合同价格对于未预见到的困难和费用通常不应考虑予以调整,根据我国2020年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构成变更的按“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面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实际困难发生时,鉴于对该困难“是否构成变更”的确认工作很容易在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产生纠纷,故而在合同订立时要尽可能对不可预见的困难的类别及发生后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工程造价咨询人员
➍计日工和工程签证。
按照《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001-2022)(以下简称(总承包计价规范》)中有关条款,对发包人指示的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以计日工和工程签证方式计价的,应提供相应资料报业主审批,比如工作名称、内容、人员工种及工时、材料名称和数量、机械型号及台班耗时等。而各类计日工单价若是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则可以大幅度提升工程签证的审批速度,也有利于与同期进度款合并支付。若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计日工单价,合同双方可能就会就对工程签证中各类单价的确认产生争议。
〔4〕合同价款调整计算方法
➊工期延误的特殊处理。
按照《总承包计价规范》中有关法律法规发生改变时的合同价与工期处理方式,鉴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倾向于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与工期;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倾向于按不利于发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与工期。
➋工程量、费率和价格的计算原则。
对于固有工程,合同的约定应先于清单的约定,总价合同下项目清单与价格清单列出的数量,不应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者准确的工程量。价格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与价格应当仅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与支付的参考,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对于变更工程,其工程量应当按照承包人完成变更工程量的实际工程量确定。应采用适当的费率或价格,合同价格清单及其附表中若是没有完全一致的费率或价格,则参考类似项目费率或价格,否则应当重新制定费率或价格,以上即业内一般所说的变更计价三原则。对于重新制定的费率或者价格,我国一般都是采用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方式,以及采用一定的下浮率来结算。工程造价专业实践
➌不同计价模式下的结算价计算公式。
EPC项目在通常情况下,由《发包人要求)配合总价计价模式,而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工作的前置衍生了概算(或预算)下浮计价模式和模拟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而后两种计价模式其实是借鉴了DBB传统模式,属于向EPC模式的过渡。现如今国内对于这三种计价模式的合同结算价计算公式如下:
①总价计价:结算价=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和索赔。
②概、预算定额下浮计价:结算价=定额组价的单价x工程量x(1-合同约定的下浮率)+其他项目费+非总承包商原因产生的变更费用。
③模拟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价=施工图工程量x模拟清单单价+变更签证调整和索赔+暂估价(按实结算)。
上述①方式常见于工业EPC总承包项目。②、③方式常见于民建EPC总承包项目。
▲结论
EPC总承包项目竣工时,对于固定总价的部分不再进行计量计价,而是验收功能,总承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按照“约”履约,按“约”结算,从而大大节省了结算时间与成本,这是该模式本身所带来的优势。而目前工程建设各方在处理结算及价款争议时,受DBB模式影响,仍然会走进按“图”履约、按“量”结算的误区。
EPC模式给我国建筑行业带来新的变革,《发包人要求》给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带来新的挑战,各种政策文件与合同范本的相继出台所产生的一系列风险分配的调整变化也使得合同的设计更为复杂。相关的从业人员对于EPC总承包项目不但要有系统认识,而且更要深人实践,理论联系实际,这样才可以确保EPC模式的成功运用。运城工程造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