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工程造价除此之外,交通运输局主张,《鉴定意见》方案二中115元/m³为机械破碎石方的“单价”,不过实际上115元/m³应为“综合价”。对此,本院认为,按照《请示》载明“特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机械破碎石方’单价”以及《会议纪要》载明“同意按州政府投资前置审计中心审定的‘机械破碎石方’单价115元/立方米执行”等内容,《请示》与《会议纪要》确定的价格应为机械破碎石方的“单价”。且本案当事人都认可《鉴定意见》方案一与方案二的区别仅为机械破碎石方的“单价”,因此是否按照“综合价”计价并不导致方案一与方案二间差额的不同,也不影响案涉应付工程款的认定。交通运输局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案涉工程款的认定应当采用《鉴定意见书》方案二,二审判决采用《鉴定意见书》方案一确定工程款为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由于双方对于90万元和二审期间交通运输局支付的200万元已无争议,因此,已付款工程款为94661849.5元,欠付工程款为12317618.18元(106979467.68元-94661849.5元)。
〖2〗关于怎样认定案涉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利息金额的问题。
交通运输局主张,合同对付款时间有约定,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案涉工程尽管在2016年6月13日完成交工验收,不过交工验收并不等于竣工验收。根据《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需交工验收通车试运营2年后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因此,应从2018年6月13日后起算利息。凯和公司和王国兴认为,交通运输局已经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依法不应予以审理,且该主张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符。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一并审理和裁判”之规定,以及凯和公司和王国兴在再审庭审中亦同意将该问题作为争议焦点审理的意见,本院将该再审请求纳入再审审理范围。案涉道路工程于2016年6月13日完工,在此之前相应的绿化工程、水管改造工程亦已完工,上述工程已经交付交通运输局,且已实际投入使用。对于案涉工程欠付的工程款,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计付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从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算,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公路工程需交工验收通车试运营2年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规定,意在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案涉工程至今未出现质量问题,交通运输局对此也不持异议。本案双方争议为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不涉及质保金等相关质量问题,且上述规定未在双方合同中予以约定,因此这个规定不能排除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此外,交通运输局主张凯和公司对合同无效及未及时结算亦有过错,凯和公司应自行承担部分利息损失。经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2.4.4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按月息2%执行。由于合同无效,以法定利率确定利息已经让凯和公司承担了相应的不利后果,交通运输局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厦门中亚联工程造价
关于利息金额的计算,因2016年6月13日后交通运输局仍存有付款,故应根据案涉工程的具体付款时间节点及金额分段计算。利息分段计算如下:
〔1〕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10月8日期间的利息为:45063791.68元(106979467.68元-61915676元)×118天×4.35%/年÷360天/年=642534.5630元;
〔2〕2016年10月9日至2016年11月9日期间的利息为:37738589.18元(45063791.68元-7325202.5元)×32天×4.35%/年÷360天/年=145922.5448元;
〔3〕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1月24日期间的利息为:35729265.18元(37738589.18元-2009324元)×76天×4.35%/年÷360天/年=328113.7519元;
〔4〕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的利息为:35229265.18元(35729265.18元-500000元)×383天×4.35%/年÷360天/年=1630381.0348元;
〔5〕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5月3日期间的利息为:33229265.18元(35229265.18元-2000000元)×81天×4.35%/年÷360天/年=325231.4329元;
〔6〕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9月4日期间的利息为:32142265.18元(33229265.18元-1087000元)×124天×4.35%/年÷360天/年=481598.2733元;
〔7〕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14317618.18元(32142265.18元-17824647元)×349天×4.35%/年÷360天/年=603785.8900元;
〔8〕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14317618.18元×31天×4.25%/年÷360天/年=52398.5054元;
〔9〕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14317618.18元×61天×4.20%/年÷360天/年=101893.7160元;
〔10〕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的利息为:14317618.18元×63天×4.15%/年÷360天/年=103981.7020元;以上利息共计4415841.41元。2020年1月22日起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2317618.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绵阳正信工程造价
▲裁判结果
综上,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的再审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对案涉工程价款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2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742号民事判决。
〖2〗天柱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317618.18元及利息(2016年6月13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的利息为4415841.41元;2020年1月22日起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2317618.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3〗驳回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的再审请求。
▲案件来源
《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18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人行天桥工程造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3号)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多联机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阅读延伸
在实务中,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是否适用相同的验收程序、验收标准以及是否影响工程质量,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现结合办理类似公路工程的经验,现总结如下:
〔1〕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是公路工程特有的独立制度。尽管交工验收不等于竣工验收,不过只进行交工验收而不进行竣工验收,不影响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的认定。换言之,在交工验收完成且通车试运营期限届满后,公路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则视为公路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发包人以公路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难以获得支持。
〔2〕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对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影响较大。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公路工程的验收有专门的规定,但是不能排除建工领域司法解释的规定。换言之,就算公路工程已经交工验收、实际投入使用,则意味着公路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发包人向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起算时间可以是自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工程造价的全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