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广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将业绩设置为评审项已成为常见做法。然而,如何规范地设定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确保评审过程公平、合规、可操作,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实践中,不少招标文件在证明材料表述上存在模糊之处,直接影响评审质量与结果公信力。
当前招标文件中,较为典型的模糊表述包括:“提供某某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某某业绩,并附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此类条款虽意图明确,但措辞笼统,易引发评审过程中的理解分歧。
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例,该表述未明确具体材料范围,导致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形式不一。部分供应商可能提供销售发票、出货单据等,以证明产品已投入市场流通;此类材料虽具备一定证明力,但其完整性和权威性存在局限。更有甚者,可能仅提供媒体报道或采购方联系方式作为佐证。此类非正式材料是否应予采信,评审专家往往难以统一判断,进而影响评分客观性。浙江中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同样,“提供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亦存在解释空间。一种理解是中标通知书为必需材料,其他为补充材料;另一种理解则为中标通知书与合同等材料具有同等效力,可择一提交。若招标文件未作进一步说明,不仅使投标人准备文件时无所适从,也给专家评审带来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风险。
此外,对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部分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或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的项目,并无传统意义上的“中标通知书”。如将其作为硬性要求,可能不合理地排斥部分潜在供应商,影响采购竞争的充分性。
为提升招标文件的规范性与执行性,采购文件应明确列举可作为业绩证明的具体材料名称。对于货物或服务类业绩,通常可要求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及合同文本;必要时,可进一步要求提供履约验收报告,以佐证业绩完成质量。在特殊情形下,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效采购合同、购销协议等,亦应视作有效证明。对于工程类项目,则应以竣工验收报告或完工证明为核心依据。甘肃省注册咨询工程师
采购文件还应规定,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清晰体现以下关键信息:业绩发生的时间范围、产品或服务内容的具体描述、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的名称(并加盖有效印章)。如评审涉及项目经理或团队经验,则材料中亦应明确列出项目经理姓名、团队成员名单及相关职责分工,确保人员与业绩之间的关联真实可溯。
从法律层面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该条款为业绩评审提供了法理基础,同时也隐含了对评审要素明确、公平的内在要求。招标文件中对业绩材料的设定,不仅应服务于项目需求,也须符合法律法规对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的保障。
综上所述,业绩作为评分项时,其证明材料的要求应具备三个基本特征:明确性、合理性及可验证性。唯有在招标阶段即对材料形式、内容要素作出清晰界定,才能在评审过程中有效防范争议,提升采购效率与公信力,真正发挥业绩评审在优选供应商方面的积极作用。上海地建土木工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