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招投标领域的隐形操作透视新型"围标"与"陪标"现象及其治理新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在招投标实践中,“围标”与“陪标”对许多从业者而言并不陌生。经验丰富的投标人往往能够敏锐地察觉到,自己在某些项目中是否扮演了“陪标”角色。与此同时,部分市场主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串通投标等行为,形成所谓的“围标”操作。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与市场环境的变化,这些行为也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本文将系统梳理当前“围标”与“陪标”的新型态,以帮助从业者增强识别能力,避免在无意中触碰法律红线,损害自身与他人的合法权益。

  ▲围标的内涵与表现形式

  围标,法律上称为“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通过约定一致的投标报价策略,人为抬高或压低投标价格,以此限制公平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从而使特定利益相关者中标,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当前,围标行为主要呈现以下几种形式:

  其一,单一投标主体为提升自身中标概率,邀请多家企业参与“陪标”。邀请的陪标企业数量越多,其中标概率就越大。这种形式下,陪标企业通常不会真正参与竞争,而是按照事先约定提交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标书。河北易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其二,多家投标单位形成稳定的“串标同盟”,通过轮流中标的方式垄断市场。这种同盟内部通常会事先商定中标轮序、利益分配方案,以此排挤其他竞争对手,操纵中标结果与价格水平。在具体项目中,常表现为多家代理商轮流中标,或由某家公司中标后进行内部分包。

  其三,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人员同时挂靠多家投标单位参与同一项目投标。从表面看是多家独立主体参与竞争,实则由同一主体在幕后操控。这种“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操作方式,极具隐蔽性与危害性。

  ▲陪标的本质与运作模式

  陪标,是指在项目进入正式招投标程序前,招标方已确定意向中标单位,随后由该意向单位根据法定程序要求,联系关联企业参与投标,以确保意向单位顺利中标的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这一规定使得即便招标方已内定中标者,仍须邀请至少三家企业参与投标。为确保内定单位中标,这三家企业往往均由中标单位确定,甚至出现标书统一制作、统一封装的情况。工程院咨询服务中心

  从主导主体角度划分,陪标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发标方主导型。如房地产开发商引入建筑承包商时,虽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但实际上已内定中标单位,仅从陪标资源库中选取企业完成形式上的招标程序。此类陪标通常不需支付报酬,而是建立在互相“帮忙”的基础上。

  二是投标方主导型。为抬高标底或维持区域垄断地位,投标人主动串通其他陪标者共同参与投标,形成表面竞争、实质垄断的局面。

  三是承办方主导型。常见于土地拍卖等必须满足三家以上竞买人要求的场合。当预感到参与方不足时,承办的拍卖机构会主动联系陪标者,确保拍卖会符合法定人数要求,保障自身佣金收入。

  ▲典型陪标行为的识别特征

  以下情形均应引起对陪标行为的高度警惕:

  其一,招标信息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或有意不征集满三家具备竞争力的投标人;广西建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其二,纵容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或寻找不具备履约能力的单位凑数以满足投标家数要求;

  其三,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活动,利用职权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便利,操纵招投标机构进行暗箱操作;

  其四,提前将项目预算等关键信息泄露给特定投标人,并纵容陪标单位抬高报价。

  ▲围标与陪标的危害与治理趋势

  无论是围标还是陪标,都是严重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工程质量隐患增加,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

  近年来,全国各级采购监管机构持续加强对围标、陪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与打击力度。多地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运用大数据分析、电子化监管等新型手段提升识别能力,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态度,推动招投标市场向更加规范、透明、健康的方向发展。

  随着监管技术的不断完善和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传统的围标、陪标行为将越来越难以藏身。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坚持诚信经营,通过提升自身竞争力而非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建筑市场和招投标行业的健康有序前进。新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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