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定标与中标是两个紧密相关却又本质不同的概念。准确理解二者的区别,对于招标方和投标方都至关重要,不仅关系到采购活动的合规性,也直接影响各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定标与中标的本质区别
〔1〕行为主体与行为性质不同
定标,即合同授予决定,是招标人(采购机构)单方面作出的法律行为。这一行为标志着招标人经过评审程序后,最终确定中标人的决策过程完成。相比之下,中标则是投标人获得项目合同的法律状态,表示其投标方案已获得招标人认可,从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简而言之,定标是招标人的主动行为,而中标是投标人的被动结果。
〔2〕法律责任与法律效力不同
定标作为招标人的独立法律行为,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用户单位或其他相关方共同参与决策,但其法律责任主体明确为招标人。在定标阶段,招标人需要完成一系列法定义务:正式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表达授予合同的意向、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及时退还投标保函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发出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对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能的行政处罚。
〔3〕时间顺序与逻辑关系不同
从时间顺序来看,定标行为发生在前,中标结果产生在后。定标是招标人作出决策的过程,而中标是该决策产生的法律后果。二者构成因果联系,先有定标决定,后有中标结果。这种先后顺序体现了招标活动的程序性特征,也确保了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定标环节的操作要点与规范
〔1〕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标准与程序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评标工作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同时明确标注排列顺序。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标准:
首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这要求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实力、业绩经验、管理水平、商务报价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其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一标准体现了招标活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最优的原则,同时也防止了恶意低价竞争带来的质量风险。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这一时限规定既保障了招标人有充足时间完成定标程序,也确保了投标报价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2〕中标通知与合同签订的规范要求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必须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除了向中标人发出正式的中标通知书外,还应当将定标结果及时、准确地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这种信息公开既是程序公正的体现,也有助于接受社会监督,防范暗箱操作。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这一法定时限确保了项目实施的及时性,防止无故拖延。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有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这一规定既保护了投标人的资金权益,也体现了招标活动的诚信原则。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必须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定标与中标作为招标采购活动中两个关键环节,既相互关联又各有特点。准确把握二者的区别,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仅能够保障招标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也能够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招标人而言,规范定标程序是确保采购质量的基础;对于投标人而言,理解中标的法律意义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只有在法治框架下规范运作,才能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