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生司法鉴定倘若做了工程造价的鉴定,必须既有工程量的鉴定也有造价的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的结论意见,是根据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价格这样的逻辑来作出的鉴定结论,而且通常是根据《清单计价规范》所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项目数量、项目单价还有单位这些基本规则进行编排。因此只要做了工程造价的鉴定,里面肯定也会有工程量的内容。
至于需要单独申请工程量的鉴定,这里推测是由于出现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6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由于设计变更造成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这一部分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的,能够按照当地的定额文件来计算。也就是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了双方对工程量产生了争议。但是一般来说不会单独出一个对工程量的鉴定。当然,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指出,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可以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所以如果对综合单价非常明确,仅仅只是出现了工程量的争议,可以依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3条规定指出,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能够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全国司法鉴定机构
不过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是,并不是当事人申请鉴定什么,法院就一定会允许鉴定。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按照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明确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因此人民法院交由造价鉴定机构的委托书中的内容范围,最终是由人民法院来决定的。许多人民法院的技术中心会把当事人的申请鉴定的全部内容照搬在委托书当中,也有许多情况是当事人申请鉴定许多项目,但是法院最终只允许其中的几项委托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例如曾经做的案子,同时申请了几个项目的鉴定,包括了人工费调整、打桩接桩的数量、纱窗的数量和造价以及工程量的鉴定,但是法院最终只委托了对接桩和纱窗的数量和造价的鉴定,这跟我们一开始申请鉴定范围的差异是非常大的,由于人工费的交易达到了292万,而接桩和纱窗的费用仅有50万左右,因此这个案子从一审二审再到发回重审再到二审历时非常久,很大原因实际上在于技术中心不懂鉴定而法官又不懂造价,这其实对查明案件客观事实而言是有很大障碍的。
因而我认为真正需要培训造价方面知识的人,是审理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官。实际工作中以鉴代审的乱象严重,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法官不了解造价。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大量的法律条文来规制法院管理法官的具体职权,因此法官能够通过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鉴定,以规避他本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这对案件的当事人而言经常需要蒙受相当大的损失。因此我们也会发现,在工程造价相关的纠纷中找一个非常专业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
返回这个问题本身,要是争议的内容只是工程量,完全能够只申请对工程量的鉴定,至于最终可不可以准许还是要由法院来决定的。法院可以委托鉴定的内容,参考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例如5.5条关于计量争议的鉴定:当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时,鉴定人应该以现行国家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有很多专业工程的计量规范,里面也规定了许多计算工程量的基本规则。然而如果遇到新的结构没有国家的计量标准,也可以根据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来进行计量。还有5.6条关于计价争议的鉴定,例如5.6.1是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量的数量发生变化,进而要求调整综合单价,换句话说有关于工程量偏差的问题是可以委托鉴定的。
5.6.2条是物价波动的鉴定;5.6.3是人工费的鉴定,政府住建厅公布了人工费调整文件之后,合同金额应当进行调整,怎么鉴定人工费同样是法院能够对外委托的内容;5.6.4是当事人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时,对购买的材料没有经过认价或者发生替换的材料如何进行计价,这都是人民法院能够对外委托鉴定确定的内容范围。而《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罗列的这些都是人民法院可以准许鉴定的事项,建议大家遇到这种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的鉴定问题时,最好能够联合项目当地的造价工程咨询单位一起进行造价争议的案件。
通常可以是律师主导,由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合同,再由律师去联系造价咨询单位来进行协助;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联系造价咨询单位来跟律师合作。当然还有一种比较赚钱的方式,就是造价咨询单位和律师事务所一起承接这种工程案件,可以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去办理一些工程索赔等等。所以这里我建议,能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聘请1到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专家来对于鉴定报告发表专业意见或者进行质证,像一些大学的老师就经常被请到法庭上发表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这亦是一种非常有用的做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中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