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关于采购合同的法律知识金陵司法鉴定中心

  绍兴司法鉴定中心采购合同就是指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而签订的“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合同双方都需要遵守和履行,而且是双方联系的共同语言基础。签订合同的双方都有着自己的经济目的,双方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护与约束。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能够变更合同。例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需要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若是没有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会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般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者合同章就可以,若是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就可以。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是否能够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发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具有效力?


  答: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公章不一定就认为无效。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指的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就算法定代表人没有在合同上盖章,只要其在合同上的签字是真实的,就能够认为是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常州司法鉴定中心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可能写明身份证号,以防止出现对自然人身份的争议;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需要写清楚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代理人(经办人)姓名。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可以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造成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不是只有书面的合同才会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比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不是具有效力?


  答:若是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


  在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一定要告知对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者在原合同相应的条款作修改或者补充,并且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如果只有口头答应,而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作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和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数存在格式条款,例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承德司法鉴定中心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倘若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这个条款无效。倘若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把条款制定的极为不公平,让相对方难以保护权益的,非常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8】合同中打印的部分与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


  答:在司法实践中,无法简单地判定以哪个为准,通常签合同都应该当事人一人一份,然而实践中由于地位不平等、保管不善等原因容易出现仅有一方当事人手握合同的情况,不可以在合同打印部分与手写部分有冲突时,盲目地以手写部分为准,而理应结合其他证据和交易习惯等综合认定。


  如果在合同签订后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建议签订补充协议,若为图方便也应当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或者个人手印,作为界定是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凭证。


  【9】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头约定不一致,造成被骗,怎么维权?


  答:法律规定由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要是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能够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10】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答:回扣指的是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


  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根据《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眉山司法鉴定中心


  在《刑法》第385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而有关于商业返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通过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要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一定要如实入账。


  故此,倘若是商业返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示,而且双方都应当如实做账。


  【12】合同是否只要签字即是生效?


  答: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不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当按照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


  此外当事人若是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13】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都有哪些区别?


  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不过合同是不是生效却需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不是公司行为,应当怎么维权?


  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倘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例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关的合同责任。


  【15】无效的合同、撤销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自始无效,即自成立以后都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16】打收条需要注意什么?


  答:①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②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基本信息;③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比如“收到XX公司支付的”;④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


  【17】什么是先履行义务?


  答: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必须要先履行的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的内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特别注意,合同约定后履行义务而先履行的,存在风险,详见《推测事实成证据提前履约非好事》。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18】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是否能够主张终止合同?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9】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是否能够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答: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不过必须经过债权人亦即是合同相对方同意。


  【20】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必须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答:诉讼时效指的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于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不过租赁合同中延迟或者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21】在合同中应当如何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答:由于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然,若是可以约定为己方法院所在地,是最有利的。


  【22】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抚州司法鉴定中心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产生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但约定赔偿损失的,后期在主张赔偿时,需负有举证责任,而一般实践中,损失金额的举证很难。所以,建议优先约定违约金。


  【23】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不是包括间接损失?


  答: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的是违约行为导致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


  间接损失指的是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对约定的间接损失应当赔偿。


  【24】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怎样确定?


  答: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当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5】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要是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怎么样?


  答: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与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是指把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哪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对于以不动产或者车辆等抵押的,还需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可以生效。金陵司法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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