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谈谈工程造价鉴定的含义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

  福建正德信司法鉴定所▲工程造价鉴定的含义


  造价鉴定指的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与判断,以及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当事人或者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去判断的仅仅只是关于造价方面的专业问题,对于哪些情况需要鉴定,以及怎样确定工程造价的鉴定范围,是参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还是以定额为依据进行鉴定等,诸如此类的法律问题应当由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依法解决,鉴定机构不得越俎代庖,法院也不应该推卸责任。


  ▲不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情况


  〔1〕倘若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并且已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工程价款就已经确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不需要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福州南方司法鉴定中心


  〔2〕当事人通过内部审核,即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书,发包人审核后签章认可,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来说,工程款也已经确定,不需要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3〕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作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根据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根据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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