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探讨工程造价中环境保护的问题司法鉴定四大类

  司法鉴定结果多久能出来众所周知环境保护关涉到整个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是每位公民及各行各业都需要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工程施工中的各方主体亦不例外。为了有效促进工程施工各方在建设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中国大陆的法律作出了至少两项重大的努力:其一,将与环保相关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其二,明确对环境破坏行为的处罚标准。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由于环境保护而计入工程造价的费用


  〔1〕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这笔费用在住建部和财政部2013年出台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并不存在。之后,随着环保理念的提升,各地相继发布政策,把“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增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比如,吉林在2014年颁布《关于建筑、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规定的通知》、安徽在2014年颁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的通知》、浙江在2015年颁布《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等。


  上述通知关于扬尘污染防治费的规定大多都依据各省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比如,安徽的通知系依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浙江的通知即依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出台《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当中第二十项规定:“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按照这个规定,江苏省住建厅在2018年11月22日出台的《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中将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增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它主要是为了弥补施工单位采取移动式降尘喷头、喷淋降尘系统、雾炮机、围墙绿植、环境监测智能化系统等环境保护措施而发生的施工成本。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


  2018年10月26日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自此,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的计列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至于这笔费用的计取时点,江苏省在前述公告中还明确如下:“从2018年6月27日起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增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在2018年6月27日之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不计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在2018年6月27日后施工的工程量,按照本公告计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本公告发布后,发布投标公告的招投标工程与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按照本公告计列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


  在司法实践中,对各地关于计取时点的规定亦给予了尊重。比如,在安徽万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安徽高院认为,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于2014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计取的通知》,因为这个项目主体部分在该文件发布日期前已经基本施工完毕,而且双方未办理计算费用的相关签证资料,所以对这个费用不予计取。


  〔2〕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的前身为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的法律依据在于国务院于2003年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据此,住建部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将工程排污费列为规费的一种,用作弥补施工单位依法支付的排污费成本。该文件规定,工程排污费等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等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按时计取列入。


  2018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法》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也被废止,自此,排污费退出历史舞台。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据此,江苏省住建厅在《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工程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工程排污费”名称相应调整为“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仍根据工程造价中的规费计列,因各设区市“环境保护税”征收方法与征收标准不同,具体在工程造价中的计列方法,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环保与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南宁金桂司法鉴定中心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2018年1月1日前的“工程排污费”,还是之后的“环境保护税”,都是非施工过程中所必然发生的费或税;只有在实际产生的情况下,发包人方应向承包人据实支付。比如,在最高院二审审理的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辽宁上海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中建一局为证明其排污费的主张提供了四张发票,即是由某环保科技公司于2014年6月4日、2014年8月13日、2014年8月18日开出的三张排污费发票及另一家环保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开出的发票。最高院经审理认为,前三张发票不能证明所记载的排污费与本案工程之间具有关联性,后一张发票不能证明该发票显示的费用是由于本案工程排污发生。所以,中建一局关于排污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除此之外,这笔费用由于实际发生而列入,其与合同效力无关。比如,在最高院二审审理的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有证据证明这笔费用(工程排污费)已经由康福公司实际支出,且排污费属于国家要求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要负担的费用,是属于99定额中现场管理费范畴。尽管,涉案合同由于违反我国《招标投标法》而被认定无效,不过建设工程基本规费的负担应当参照定额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笔费用应当由东阳工程承担。


  ▲工程施工中涉环保问题的行政处罚


  为了做好施工行为中的环境保护,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具体列出了相关主体的五项规定:


  ➊施工单位需要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➋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需要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➌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同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与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需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需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南宁市金盾司法鉴定所


  ➍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➎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需要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需要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相应的,此法在第一百一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时的行政处罚措施。


  〔1〕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➊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与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没有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2〕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没有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笔者即曾经处理一起建设单位由于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案例。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对行政相对人拟作出顶格处罚(即按照上述规定,处罚10万元)。在陈述、申辩程序中,我们认为,建设单位尽管有违法行为,不过该违法行为尚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且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建设单位已在第一时间整改完毕。故定格处罚过为严厉。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充分考虑了我们的陈述、申辩意见,最终确定处罚金额为5万元。司法鉴定四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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