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司法鉴定费用▲加固与改造
【1】根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以下简称GB55021)第6.2.2条规定“结构加固新增的钢构件和钢筋,应当选用较低强度等级的牌号”,什么是“较低强度等级”?
答:混凝土结构可以参照《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13第4.2.1、4.2.2条规定:钢筋“宜选用HRB335级或HPB300级普通钢筋;当有工程经验时,可以使用HRB400级钢筋;亦可以采用HRB500级与HRBF500级的钢筋。对体外预应力加固,宜使用UPS15.2-1860低松弛无粘结钢绞线”;混凝土结构加固用的钢板、型钢、扁钢和钢管“应采用Q235级或Q355级钢材;对重要结构的焊接构件,当采用Q235级钢,应选用Q235-B级钢”。钢结构可以参照《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51367-2019第4.2.1条“加固件的钢号应与原构件的钢号相同或相当”的要求。上述规范条文的条文说明中已经给出理由:
⓵在二次受力条件下,具有较高的强度利用率与较好的延性,可以较充分地发挥被加固构件新增部分的材料潜力;⓶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在钢筋、钢板与型钢之间焊接的可靠性能得到保证;⓷使新老截面、构件、结构能良好地共同工作,以及需要注意新老材料之间的强度、韧性及焊接性能的匹配,从而充分利用材料潜能的发挥。
【2】既有建筑为A类建筑与B类建筑,改造前后设防烈度未改变时,抗震承载力验算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是否能够按照GB55021第5.3.2条折减,是否不满足这条文最后一句“上述参数不应低于原建造时抗震设计要求”?
答:按照GB55021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以下简称GB 50023)所称的A类、B类、C类建筑含义并不完全一致,89抗震设计规范的反应谱与现行规范反应谱不同,构件内力的增大系数也有改变。既有建筑进行抗震鉴定时,A类、B类的建筑,采用现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GB 55021第5.3.2条规定调整,不过同时应当按照原设计标准进行验算,取以上两者计算结果的不利值鉴定构件的抗震承载力;抗震构造措施需要满足现行GB50023的规定,以及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要求。
【3】根据《建筑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实施之前的建造的大城市二级医院、中学等,当时抗震设防为标准设防类,如今改造中,二级医院已经升级为三级医院,已是属于重点设防类,中学亦是已列入重点设防类,在这些由原标准设防升级为重点设防的建筑中,其功能未发生改变,在如今进行改造鉴定时,是否可以采用折减的地震作用进行抗震承载力与变形验算?是否能够按照原建造时的抗震措施核查?承载力与抗震措施应该怎样执行GB55021第5.1.4条规定?
答:本例所述建筑应当按照GB 55021第5.1.3条规定确定后续工作年限。当为A类、B类建筑时,可以按照GB55021第5.3.2条规定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及变形验算;抗震措施鉴定时,应按原建造时设计标准的重点设防类建筑核查;原设计标准无抗震设防类别规定的建筑,可以依据GB50023规定的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鉴定,并且应当符合GB 55021的规定。鑫政司法鉴定
【4】装修改造工程,甲方提供了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是“满足要求”,不过里面的内容不完全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是否需要提出重新提供鉴定报告?
答:应当依据“装修改造”的具体内容,对照GB55021第2.0.2条规定,判定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对于需要进行鉴定的工程,鉴定报告需要满足“装修改造”设计的要求;当鉴定报告不能满足“装修改造”设计要求时,可以要求补充检测鉴定,对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澄清。
【5】是否所有的加固、改造项目都需要满足GB 55021第2.0.4条“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当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的要求?
答:按照GB 55021第2.0.2条规定了既有建筑改造需要鉴定的范围。既有建筑的整体加固、改造,应当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仅是有局部改造,而且局部改造影响范围较小,对结构整体影响比较小,经过综合评估原结构的安全性,可以只对结构改造部位及其相关结构进行安全鉴定。注:既有建筑的局部改造,一般是指原结构局部楼面水平构件增减、个别非重要构件承载力提升,且改造后结构刚度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的情形。
【6】既有建筑消防工程结构专业审查是否需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报告》?
答:《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报告》是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实施的基础,会对改造方案的消防技术合理性、工程经济性与建筑安全性做出评估。结构专业消防审查主要审查在规定的耐火等级下,设计文件中的结构构件耐火时间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7】在GB55021第4.2.2-2条中“改变用途”有时难以把控,在耐火等级不变的条件下,车间改为研发楼、车间改为仓库或者办公,是否算改变用途?
答:车间改为研发楼、车间改为仓库或者办公,就算使用荷载减小或者不变,亦是属于改变用途。索诚司法鉴定
【8】竣工验收后的工程一直没有使用,在1~3年后,若是使用需要改造,还需要按照《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2(以下简称GB55022)第5.1.1条进行安全检查评定吗?
答:竣工验收后的工程为既有建筑,其改造应当依据GB 55022第5.1.1、5.1.2条要求进行检查评定或检测鉴定,以及依据检查或者鉴定结果进行设计。
【9】大型综合体内进行小范围改造,需要按照GB55022第5.1.1条,对整个结构单元安全进行检查评定吗?还是仅对改造区域相关影响范围进行结构安全评定?相关的影响范围怎样确定?
答:在抗震设防标准未改变的地区,对于整体结构刚度和荷载改变极小的改造,未改变建筑功能与后续工作年限,根据“局部改造”原则,可以仅是对改造的局部区域及其影响范围进行检查评定,按照检查评定结果进行下一步工作。局部改造区域影响范围是指对内力影响较大的结构构件范围,通常可以取改造范围以外不少于一跨的楼面构件、改造楼层上一层及以下的竖向构件。
【10】某改造项目将原来的3层普通厂房改造为有放化实验室、放废库、核素库、外面设衰变池,是否需要根据重点设防类或者更高设防类来要求设计?
答:按照GB50223第8.0.3条规定“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的仓库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这个改造项目储存的放射性物质是否属于高、中放射性,应当按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行业规定的要求确定。
【11】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未改变,局部改造(如增设楼梯、电梯井、立面砌体墙改玻璃幕墙等)是否需要进行抗震鉴定?审查时抗震设防烈度、荷载取值、荷载分项系数等按照现行规范,还是按照项目实施时的规范?
答:既有建筑建筑功能未改变,抗震设防标准未作改变,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时,经过综合研判,确定是局部改造,能够仅对局部改造部位及其相关范围进行安全性鉴定(参见第5题),荷载取值、荷载分项系数在整体计算时,可以按照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进行验算,进行构件加固计算时,按照现行规范取值。顺德司法鉴定所
【12】已主体验收未竣工验收的项目搁置多年后续建,使用功能不改变,局部调整布局(如楼板开洞、增设楼电梯、局部调整荷载),审查时抗震设防烈度、荷载取值、荷载分项系数按照现行规范,还是项目实施时的规范?
答:主体结构已验收但未作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应当作为既有建筑进行改造设计,宜具体分析原结构设计标准与现行设计标准的差异分别处理。若是按照2016年版GB50011设计,在抗震设防标准未改变的地区,使用功能不改变,仅为局部调整布局,可以按照原设计标准恢复建设。若是在抗震设防标准提高的地区,宜进行专门研究,确定合适的改造方案;建议抗震设防标准按现行设计规范确定,荷载及其分项系数在整体计算时按原设计标准、进行构件加固计算时,按照现行规范取值。
【13】建造已经十多年的厂房改扩建,不动原厂房结构,仅是在内部加夹层(与原有结构完全断开),又或者新建厂房(与原有结构完全断开)形成大整体,这样的改建、扩建,也需要对原有厂房进行鉴定吗?
答:本例不动原厂房结构,仅是在内部加夹层(与原有结构完全断开),事实上原厂房屋顶将作为新建夹层的屋顶,应当执行GB55021第2.0.2条规定;当原厂房不在需要鉴定的范围内时,可以不对原厂房进行检测鉴定。
▲其他
通用规范废止了非通用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这些非通用规范中的原强制性条文怎样执行?审查时按照“应执行标准”,还是“其他”类提出意见?
答:通用规范实施后,非通用规范中的原强制性条文技术约束依然有效,只是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要求了。当设计违反这类条文规定的时候,可以在“应执行标准”类中提出审查的意见。司法鉴定结案